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鵬景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仲鵬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義川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
假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所謂「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
之
虞者」,係指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之變更,
嗣後權利人雖經
確定得行使其權利,亦無從實現或雖非不能實現,但其實現
極為困難者而言。故若公法上之權利,其現狀不致變更,或
雖可能變更,但其變更對聲請人行使該權利無影響者,則其
假處分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承租使用
被告所屬坐落臺中市○○
街○○○號停車場(下稱
系爭停車場)
期間長達約16年之久,
目前原告現有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
告承租使用系爭停車場,
乃屬私法上之租賃關係,並未約定
租期,故為不定期限租賃,每月租金600元,每3個月1次繳
交租金1800元。然被告欲調增租金,自105年7月1日起每月
停車租金增加600元,調整為每月租金1200元,每年抽籤1次
。經原告及其他使用系爭停車場之車主抗議後,被告始暫停
作業。然被告現又公告將於107年1月1日開始系爭停車場之
抽籤作業,並於106年10月16日開放登記。原告使用系爭停
車場係屬民法之不定期租賃關係,但被告認定使用系爭停車
場係屬公法之營造物利用關係,並且片面變更使用規則。原
告現雖仍然繼續使用系爭停車場,然被告變更使用規則改採
抽籤制,將使原告依民法不定期租賃而使用系爭停車場之
法
律關係遭受法律上之風險,
爰請求准予在本院106年度簡字
第65號判決確定前,相對於就系爭停車場之抽籤作業應予暫
停等語。
三、按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停車場之使用係屬民法之不定期租賃,
然於本件
復於行政訴訟程序,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
規定聲請假處分,其法律主張前後矛盾,並非可採。況查原
告所提本案訴訟(本院行政訴訟106年度簡字第65號)係屬
消極
確認訴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亦難認其有何假處
分保全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