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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行執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5號 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典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代  表  人 許金釵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 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第2項)前項聲 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第3項)不服前項裁 定者,得為抗告。」此一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本院民國102年11月8日中院東行102年 行執揚字第15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他字第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異議人之薪資 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2月24日中院麟行執5字第002 38號函限異議人於文到後10日內自動履行,異議人逾期未自 動履行債務,本院於106年3月21日依法就異議人對第三人 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異議 人雖另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6年4月6日106年度 停字第3號裁定駁回,故本件不停止執行。經第三人日月 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異議人為其員工,依照執行命令 自106年3月起扣薪,本院續於106年4月25日核發收取命令, 依法並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異 議人若認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發生,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而 非聲明異議,併予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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