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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全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相 對 人 金吳記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 以民國106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所漏進口稅額2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279,428元及所漏營業稅額1倍 之罰鍰245,224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641,420元(含進 口稅639,714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1,706元),並經送達在案 。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 對人所有財產於2,166,07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 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 署臺中關處分書、高雄關滯欠餘額清冊、送達證書、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 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 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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