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相 對 人 金吳記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鈴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提存
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聲請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
聲請人
以民國106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所漏進口稅額2
倍之
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279,428元及所漏
營業稅額1倍
之罰鍰245,224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641,420元(含進
口稅639,714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1,706元),並經送達在案
。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
強制執行,
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
對人所有財產於2,166,07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
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
前揭財政部關務
署臺中關處分書、高雄關滯欠餘額清冊、
送達證書、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
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
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