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
原 告 大義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宏智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
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具狀載明
被告機關並檢附原處分、
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
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