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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4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85號 原   告 佳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東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當事人為法人而   有代表人者,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居所,及其與法人之關   係,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原告應具狀補   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   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   起訴狀固記明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未檢附裁決書,原告   應補提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