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1號
原 告 叡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壽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
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
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
為
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即「裁決書之裁決
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
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