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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1號 原   告 叡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   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即「裁決書之裁決   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   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