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歐客佬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信鈞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恩瑋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陳韋伸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上列
當事人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