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歐客佬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信鈞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恩瑋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陳韋伸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