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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弘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違反發展觀光 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83號行 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