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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慶雄  通訊處: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上列原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