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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4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1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3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蘇相德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許 ,駕駛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19-2J 號自用半拖 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 ○ 號(統一精工地磅站),因「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 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 年3 月3 日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 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 年12月10日12時34分,巡經本市 南屯區(誤植○○○區○○○○路三段350 號前○○○區○ 路、工業區二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 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 分別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 邏勤務,於10時33分28秒許○○○區○○區○ 路○○○區○○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紅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 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蘇民陪同 ○○○區○○○路○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 日10時59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方之過磅 總重為46.67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11.67 公噸, 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 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 10 :26:55時員警於工業區一路往西方向○○○ 區○○路口攔查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 (下稱該車),畫面顯示車門標示「850-S7」,駕駛下車, 員警表示「走啦,來過磅,磅看看,跟我來,來前方迴車, 二十二路,走啦,應該是有超載」,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 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該車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 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 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 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 開啟警笛,此時正好該車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 一員警帶領該車,告知先去攔系爭車輛,員警追上系爭車輛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19-2J 」,員警行駛至系爭 車輛左側,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 車頭標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 查系爭車輛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加油站 過磅…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系爭車輛迴車後帶領系爭 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 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該車 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該車往後移正,同時爬上該 車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該車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 該車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要 再開單,該車駛出地磅區後,則換系爭車輛駛入地磅區過磅 ,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 子要進去,系爭車輛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 開拒磅,並勸說系爭車輛駕駛,系爭車輛駕駛即將系爭車輛 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知該車駕駛要針 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可去申訴,隨即針 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請該 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並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 超載部分開單,接著針對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 駛等情。復查號牌19-2J 號自用半拖車車籍資料,確認為原 告所有,未註記貨廂長寬高,其顏色亦未註記,且未註記為 「砂石專用車」。另查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確為原告 所有。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一)從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二)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 月1 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 彎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 列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 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 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 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 1 月1 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 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 另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 卡編號1 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 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 下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 石、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 第27款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 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 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109 年2 月5 日 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06925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 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109-118 、127 -147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110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 年12月10 日12時34分,巡經本市南屯區(誤植○○○區○○○○路 三段350 號前及工業區一路、工業區二路口,發現旨揭車 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 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分別當場製單舉發」及「擔 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0時33分28秒 許○○○區○○區○ 路○○○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紅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 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蘇民陪同○○○區○○○路 ○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日10時59分經會 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方之過磅總重為46.67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11.67 公噸,經確認該車 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依規定填 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依規 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 109-111 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49-150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0 :26:55時員警於○○區 ○路往西方向○○○區○○路口攔查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 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該車),畫面顯示車門標示 「850-S7」,駕駛下車,員警表示「走啦,來過磅,磅看 看,跟我來,來前方迴車,二十二路,走啦,應該是有超 載」,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 帶領該車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 :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 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 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開啟警笛,此時正 好該車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一員警帶領該車 ,告知先去攔系爭車輛,員警追上系爭車輛,畫面顯示系 爭車輛車廂標示「19-2J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車頭標示 「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系爭 車輛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加油站過磅 …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系爭車輛迴車後帶領系爭車 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 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該 車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該車往後移正,同時爬 上該車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該車之磅單,請另一員 警針對該車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 專用車要再開單,該車駛出地磅區後,系爭車輛駛入地磅 區過磅,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 警告知輪子要進去,系爭車輛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 員警告知要開拒磅,並勸說系爭車輛駕駛,系爭車輛駕駛 即將系爭車輛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 知該車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 可去申訴,隨即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 製舉發通知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並請 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超載部分開單,接著針對系爭車輛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系爭車 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蘇相德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規 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 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 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 點 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 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 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 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 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由上 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經員 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何「 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 資料(見本院卷第141-143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 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 ,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 原告上開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 無價料,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 汙水桶云云,均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