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1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3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
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
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蘇相德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許
,駕駛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19-2J 號自用半拖
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
○ 號(統一精工地磅站),因「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
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 年3 月3 日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
原告第1 階段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
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
適用之
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 年12月10日12時34分,巡經本市
南屯區(誤植○○○區○○○○路三段350 號前○○○區○
路、工業區二路口,發現
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
予以攔
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
分別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
邏勤務,於10時33分28秒許○○○區○○區○ 路○○○區○○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紅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
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蘇民陪同
○○○區○○○路○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
日10時59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方之過磅
總重為46.67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11.67 公噸,
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
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 10 :26:55時員警於工業區一路往西方向○○○
區○○路口攔查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
(下稱該車),畫面顯示車門標示「850-S7」,駕駛下車,
員警表示「走啦,來過磅,磅看看,跟我來,來前方迴車,
二十二路,走啦,應該是有超載」,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
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該車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
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
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
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
開啟警笛,此時正好該車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
一員警帶領該車,告知先去攔系爭車輛,員警追上系爭車輛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19-2J 」,員警行駛至系爭
車輛左側,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
車頭標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
查系爭車輛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加油站
過磅…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系爭車輛迴車後帶領系爭
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
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該車
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該車往後移正,同時爬上該
車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該車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
該車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要
再開單,該車駛出地磅區後,則換系爭車輛駛入地磅區過磅
,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
子要進去,系爭車輛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
開拒磅,並勸說系爭車輛駕駛,系爭車輛駕駛即將系爭車輛
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知該車駕駛要針
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可去
申訴,隨即針
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請該
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並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
超載部分開單,接著針對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
駛
等情。復查號牌19-2J 號自用半拖車車籍資料,確認為原
告所有,未註記貨廂長寬高,其顏色亦未註記,且未註記為
「砂石專用車」。另查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確為原告
所有。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一)從
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
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二)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
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
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 月1 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
彎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
列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
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
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
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
1 月1 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
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
另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
卡編號1 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
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
下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
石、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
第27款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
前揭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
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
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109 年2 月5 日
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06925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違規
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3、109-118 、127
-147頁),
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
云云,
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110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 年12月10
日12時34分,巡經本市南屯區(誤植○○○區○○○○路
三段350 號前及工業區一路、工業區二路口,發現旨揭車
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
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分別當場製單舉發」及「擔
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0時33分28秒
許○○○區○○區○ 路○○○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紅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
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蘇民陪同○○○區○○○路
○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日10時59分經會
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方之過磅總重為46.67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11.67 公噸,經確認該車
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依規定填
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依規
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
109-111 頁)。
⒉經本院
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49-150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0 :26:55時員警於○○區
○路往西方向○○○區○○路口攔查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
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該車),畫面顯示車門標示
「850-S7」,駕駛下車,員警表示「走啦,來過磅,磅看
看,跟我來,來前方迴車,二十二路,走啦,應該是有超
載」,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
帶領該車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
: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
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
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開啟警笛,此時正
好該車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一員警帶領該車
,告知先去攔系爭車輛,員警追上系爭車輛,畫面顯示系
爭車輛車廂標示「19-2J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車頭標示
「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系爭
車輛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加油站過磅
…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系爭車輛迴車後帶領系爭車
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
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該
車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該車往後移正,同時爬
上該車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該車之磅單,請另一員
警針對該車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
專用車要再開單,該車駛出地磅區後,系爭車輛駛入地磅
區過磅,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
警告知輪子要進去,系爭車輛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
員警告知要開拒磅,並勸說系爭車輛駕駛,系爭車輛駕駛
即將系爭車輛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
知該車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
可去申訴,隨即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
製舉發通知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並請
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超載部分開單,接著針對系爭車輛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系爭車
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
⒊依
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蘇相德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
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規
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
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
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 點
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
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
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
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
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由上
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經員
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何「
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
資料(見本院卷第141-143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
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
,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
原告上開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
無價料,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
汙水桶云云,均無可採。
㈣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
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