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2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3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
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
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蘇相德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12時34分許
,駕駛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19-2J號自用半拖
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區○路與工業
區二路口,因「裝載砂石(紅土),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
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年3月3日以中市裁字第68
-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
罰
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
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
適用之
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15款
、第16款、第81條第6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
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第3點、第7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復
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年
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年12月10日12時34分,巡經本市南
屯區(誤植○○○區○○○○路三段350號前及工業區一路、
工業區二路口,發現
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
予以攔查,
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分別
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108年12月10日12時至14時巡邏勤
務,於12時29分44秒許○○○區○○區○路與工業區2路口,
發現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
半拖車,疑似超載,遂攔檢並確認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
0000000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
參照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自該
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
構成要件」
。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
2019/12/10 12:28:22時至12:46:22時員警從工業區派
出所地下室騎乘警用機車,並表示「我來攔那台砂石車一下
…那台,還敢來」,員警切入工業區五路往北方向,行至工
業一路口,此時畫面顯示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半拖
車,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
,員警開啟警笛並右轉工業區一路上前攔查,畫面顯示系爭
車輛車方號牌為19-2J,員警表示「你有載嗎?你有載吶」
,之後員警跟隨系爭車輛至TOYOTA車廠前,畫面顯示系爭車
輛車廂右側標示「茂檉有限公司」,其右側車門標示「183
-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前方表示「
你有載吶」,並行駛至系爭車輛駕駛座處詢問「你有載嗎?
」,系爭車輛駕駛表示「載土啦」,員警表示「等一下停路
邊一下,我看一下」,之後前方工業區二路口號誌轉為綠燈
,員警即請系爭車輛左轉停至路口處,接著請駕駛出示證件
並爬上系爭車輛查看車廂拍照,再請系爭車輛駕駛出示證件
,並表示「我跟你說過,你這車斗不能載土」,駕駛表示「
我就要跟你去過磅…」,員警表示「麻煩一下,我開車斗,
你這應該不會超過」,駕駛表示「我這又沒超載,還要抓我
」,員警表示「車斗不對,這不行啦」,駕駛表示「哪裡不
對?我載土」,員警表示「你去
申訴嘛,你被開單你去監理
站申訴嘛」,駕駛爭執要前去過磅,員警表示沒有要去過磅
,我在這裡就要開單了,快點,證件一下,你證件不給我,
我加開你一條60條1項不服從、不出示證件,麻煩一下,證
件麻煩一下」,並走至警用機車處拿出舉發通知單填寫,並
請駕駛出示證件,駕駛爭執後拿出證件給另一員警,另一員
警即將證件交給員警填寫舉發通知單,員警填寫後,撕下紅
單交給另一員警表示「這給他,免簽」,之後員警即折返工
業區一路
等情。復查號牌19-2J號自用半拖車車籍資料,確
認為原告所有,未註記貨廂長寬高,其顏色亦未註記,且未
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另查號牌183-S7號自用曳引車,確
為原告所有。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一)從
上揭影片顯示,系爭
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般
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
廂,
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砂
石專用車」,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
定之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
用砂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二)依法
務部意見(99年8月5日法律字第099023706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行
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
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年105年5月16日交路字第1050013
576號
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可援
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準
此,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
輛,惟仍無法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款之
適用,
附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
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
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
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
分交字第109000311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號
查詢汽車車籍、被告109年2月5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0692
5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5、105
、115-121、131-139頁),
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
云云,
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
1090003110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
本分局員警於108年11月20日10時59分及108年12月10日12
時34分,巡經本市南屯區(誤植○○○區○○○○路三段
350號前及工業區一路、工業區二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
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
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分別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
108年12月10日12時至14時巡邏勤務,於12時29分44秒許
○○○區○○區○路與工業區2路口,發現裝載砂石之車號
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
,遂攔檢並確認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自該當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等語(見
本院卷第105、115頁)。
⒉經本院
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43頁至反面),勘驗結果為:員
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2/10 12:28:22時至12:46:
22時員警從工業區派出所地下室騎乘警用機車,並表示「
我來攔那台砂石車一下…那台,還敢來」,員警切入工業
區五路往北方向,行至工業一路口,此時畫面顯示一台白
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半拖車,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
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員警開啟警笛並右轉工業
區一路上前攔查,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方號牌為19-2J,
員警表示「你有載嗎?你有載吶」,之後員警跟隨系爭車
輛至TOYOTA車廠前,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右側標示「茂
檉有限公司」,其右側車門標示「183-7」、「茂檉有限
公司」,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前方表示「你有載吶」,並
行駛至系爭車輛駕駛座處詢問「你有載嗎?」,系爭車輛
駕駛表示「載土啦」,員警表示「等一下停路邊一下,我
查一下」,之後前方工業區二路口號誌轉為綠燈,員警即
請系爭車輛左轉停至路口處,接著請駕駛出示證件並爬上
系爭車輛查看車廂拍照,再請系爭車輛駕駛出示證件,並
表示「我跟你說過,你這車斗不能載土」,駕駛表示「我
就要跟你去過磅…」,員警表示「麻煩一下,我開車斗,
你這應該不會超過」,駕駛表示「我這又沒超載,還要抓
我」,員警表示「車斗不對,這不行啦」,駕駛表示「哪
裡不對?我載土」,員警表示「你去申訴嘛,你被開單你
去監理站申訴嘛」,駕駛爭執要前去過磅,員警表示沒有
要去過磅,我在這裡就要開單了,快點,證件一下,你證
件不給我,我加開你一條60條1項不服從、不出示證件,
麻煩一下,證件麻煩一下」,並走至警用機車處拿出舉發
通知單填寫,並請駕駛出示證件,駕駛爭執後拿出證件給
另一員警,另一員警即將證件交給員警填寫舉發通知單,
員警填寫後,撕下紅單交給另一員警表示「這給他,免簽
」,之後員警即折返工業區一路。
⒊依
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蘇相德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裝載砂
石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
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
舉發等情。按「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
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
業已
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
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
砂石專用車輛。」,為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
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
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
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
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
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
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
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
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
,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
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
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
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
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
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
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 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
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
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
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
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
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標)、(
港)、(混)以資識別」。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
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
樣,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35-13
7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
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
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上開主張公司營業項目
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本公司之車輛均有
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云,均無可採。
㈣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
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