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3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
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
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李雙富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0時54分許
,駕駛號牌850-S7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98-A7號自用半拖
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
○ 號( 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會同司機過磅,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
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
9 年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
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
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
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
適用之
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15款
、第16款、第81條第6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
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第3點、第7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5號函復
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年
11月20日10時54分,巡經本市○○區○○○○段○○○號前,
發現
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
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
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
擔服108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0時25分5秒許
○○○區○○區○路○○○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土)之
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疑似超
載,遂要求駕駛人李民陪同○○○區○○○路○段○○○號統
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日10時54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
得該車裝載砂石(土)之過磅總重為41.27公噸,核重總重為
35公噸,超載6.27公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
區○○○路○段○○○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填
單第GS0000000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
」。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
2019/11/20 10:16:54時至10:24:23時員警騎乘警用機
車沿著臺中市西屯區○○區○○○路往東北方向行駛,接著
右○○○區○○○路,又左○○○區○○○路往東南方向行
駛,復又右○○○區○○○路○○○區○○○路口轉角玉山
銀行巡簽後折○○○區○○○路,並右○○○區○○○路至
寧茂企業有限公司前巡簽,接著繼續前進,並沿○○○區○
○路繼續行駛至工業區一路口,10:24:24時至10:33:09
時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
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向行駛通○○○區○○路口,員
警即開啟警笛,左轉工業區一路追上前,畫面顯示系爭車輛
車廂標示「98-A7」,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右側車門處,畫
面顯示車門標示「850-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
警笛攔查系爭車輛,駕駛打開車門,表示「那載什麼東西,
我上去看一下」,隨即爬上系爭車輛掀開黑網查看車廂表示
「你這樣會超載吶,跟我過磅一下」,駕駛出示證件給員警
,駕駛向員警求情,員警表示「你是從下面那個郵局旁邊出
來的嘛」,駕駛表示「嘿啦嘿啦」,員警表示「對呀,我的
聽得到聲音,磅看看,來那個加油站那邊,拒磅罰9萬記2點
,跟我來,來二十二路,你知道嗎?」,駕駛表示路不熟並
請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系爭車輛至前方迴車,
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54
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
網(下稱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
轉開啟警笛,此時正好系爭車輛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
警請另一員警帶領系爭車輛,告知先去攔另一台車,員警追
上該車,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19-2J」,員警行駛至該
車左側,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車頭標
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該車
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萬記2點…加油站過磅…走,來
二十二路」,並指揮該車迴車後帶領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
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
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於地磅站前方等待
,接著員警請系爭輛往後移正,同時爬上系爭車輛查看拍攝
車廂,之後列印出系爭車輛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
輛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要再開單,系爭車輛駛出地磅區後,則換該車駛入地磅區過
磅,此時畫面顯示該車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子
要進去,該車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開拒磅
,並勸說該車駕駛,該車駕駛始將該車移正完成過磅,之後
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知系爭車輛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
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可去
申訴,隨即針對系爭車未依規
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並請另一員警針對
該車超載部分開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
,接著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通
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畫面顯示該車駕駛
拿著2張紅單
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㈠從
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
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般土
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
,
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砂石
專用車」,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
定之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
用砂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㈡依法務
部意見( 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 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
1050013576號
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處。準此,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核定之廢棄
物清除車輛,惟仍無法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 第1 款之適用,
附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
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
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
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
分交字第1090003115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號
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109年2月5日中市
交裁申字第1090006927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違規資料
查詢、車輛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
基本資料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5、101-119、129
-137頁),
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
云云,
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
1090003115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
本分局員警於108年11月20日10時54分,巡經本市○○區
○○○○段○○○號前,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
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
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108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
邏勤務,於10時25分5秒許○○○區○○區○路○○○區○○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
號00-00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李民陪同
○○○區○○○路○段○○○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當日10時54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之
過磅總重為41.27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6.27公
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段○○○
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號
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
院卷第101-103頁)。
⒉經本院
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41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
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0:16:54時至10:24:23時
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著臺中市西屯區○○區○○○路往東
北方向行駛,接著右○○○區○○○路,又左○○○區○
○○路往東南方向行駛,復又右○○○區○○○路○○○
區○○○路口轉角玉山銀行巡簽後折○○○區○○○路,
並右○○○區○○○路至寧茂企業有限公司前巡簽,接著
繼續前進,並沿○○○區○○路繼續行駛至工業區一路口
,10:24:24時至10:33:09時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
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
向行駛通○○○區○○路口,員警即開啟警笛,左轉工業
區一路追上前,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98-A7」,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右側車門處,畫面顯示車門標示「
850-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系爭車
輛,駕駛打開車門,表示「那載什麼東西,我上去看一下
」,隨即爬上系爭車輛掀開黑網查看車廂表示「你這樣會
超載,跟我過磅一下」,駕駛出示證件給員警,駕駛向員
警求情,員警表示「你是從下面那個郵局旁邊出來的嘛」
,駕駛表示「嘿啦嘿啦」,員警表示「對呀,我的聽得到
聲音,磅看看,來那個加油站那邊,拒磅罰9萬記2點,跟
我來,來二十二路,你知道嗎?」,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
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系爭車輛至前方迴車,
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
54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
蓋黑網(下稱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
立即迴轉開啟警笛,此時正好系爭車輛與另一員警與員警
相會,員警請另一員警帶領系爭車輛,告知先去攔另一台
車,員警追上該車,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19-2J」,
員警行駛至該車左側,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茂檉有限
公司」,車頭標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
開啟警笛攔查該車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萬記2點…
加油站過磅…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該車迴車後帶領
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
至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
系爭車輛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系爭車輛往後移
正,同時爬上系爭車輛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系爭車
輛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超載部分開單,並表
示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要再開單,系爭車輛
駛出地磅區後,則換該車駛入地磅區過磅,此時畫面顯示
該車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子要進去,該車駕
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開拒磅,並勸說該車
駕駛,該車駕駛始將該車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
單,接著告知系爭車輛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
車開單,有意見可去申訴,隨即針對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
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並請另一員警針對該
車超載部分開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
,接著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
通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畫面顯示該車
駕駛拿著2張紅單。
⒊依
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李雙富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
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
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
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
7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
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
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
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
』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
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
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
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33-135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
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
不符,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
故原告上開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
為無價料,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
、汙水桶云云,均無可採。
㈣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
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