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3 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
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
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林金龍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1時49分許
,駕駛號牌KEG-878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88-6A 號自用半
拖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
○○○ 號(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紅土) ,未依
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
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 年
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
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
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
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
適用之
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630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1時35分,巡經本市○○區○○區○ 路○○○區
○ 路口,發現
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
予以攔查帶○○○
區○○○路○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並於同日
11時49分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爰當場掣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
邏勤務,於11時35分37秒許○○○區○○區○ 路○○○區○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紅土) 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
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林民陪
同○○○區○○○路○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當日11時49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紅土)
之過磅總重為44.94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9.94公
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
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被告誤載為2019/12/10)11:26:53時至11:34
:59時於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北巷往北方向,行至文山北橋處
尚未上橋即左轉河堤便道,之後右轉工業區三路往北方向行
駛至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總廠巡簽,復繼續往前行駛
,行至工業區一路口停等紅燈,綠燈後即右轉工業區一路,
接著右轉工業區二路至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巡簽,復
又折回工業區一路,並於工業區六路口停等紅燈,11:35:
00時至11:35:20時去了,在這裡而已,我去追一下,看看
有沒有超」,即往前行駛,11:35:21時至11:54:42時之
曳引車( 下稱系爭車輛) 行駛至工業區七路口正準備右轉工
業區七路,員警加速跟上前並右轉工業區七路,畫面顯示系
爭車輛後車廂標示號牌為「88-6A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
駕駛座旁表示「要去哪裡,來過磅一下」,畫面顯示系爭車
輛駕駛座車門標示號牌為「KEG-8789」,系爭車輛駕駛表示
「沒超過啦」,員警表示「不然你轉進來幹什麼?」,之後
即爬上系爭車輛查看車廂,畫面顯示車廂上圍為藍色,以黑
網覆蓋,員警掀起黑網查看,表示「哪有可能,你載滿滿的
吶」,駕駛表示「沒有壓啦,鬆鬆的而已」,員警即走至系
爭車輛查看車輪,表示「是有一點啦」,並請駕駛陪同前往
○○○區○○○路過磅,接著帶領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
往南方向行駛,並右轉工業區五路,再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口
之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站過磅,發現系爭車輛超載,隨即對
系爭車輛拍照,並由另一員警針對超載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
,駕駛詢問「為何要開2 張」,員警表示「你那車斗不能載
砂石,有意見去監理站
申訴」,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駕駛表示「真的不是砂石」,員警表
示「紅土,我知道啦,也是不能載,有意見去監理站申訴」
,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交付2 張紅單給駕駛,
接著2 名員警返回派出所
等情。復查號牌88-6A 號自用半拖
車車籍資料,確認為原告所有,未註記貨廂長寬高,其顏色
亦未註記,且未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另查號牌KEG-8789
號自用曳引車,確為原告所有。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一)從
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
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二)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
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
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
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
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
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63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拖車車籍、車輛基本資料、被告109 年2 月10日中市
交裁申字第1090006959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汽車車籍
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3、107-115 、119-137 頁),
堪信為真
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
云云,
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630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1時35分,巡經本市○○
區○○區○ 路○○○區○ 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
形,遂予以攔查帶○○○區○○○路○段○○○ 號統一精工
加油站地磅過磅,並於同日11時49分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
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擔
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1時35分37秒
許○○○區○○區○ 路○○○區○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紅土)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
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林民陪同○○○區○○○
路○段○○○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日11時49分經
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紅土)之過磅總重為
44.94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9.94公噸,經確認
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前依規
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
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
第107-109 頁)。
⒉經本院
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40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2/10 11 :26:53時至11:34:59
時於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北巷往北方向,行至文山北橋處尚
未上橋即左轉河堤便道,之後右轉工業區三路往北方向行
駛至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總廠巡簽,復繼續往前行
駛,行至工業區一路口停等紅燈,綠燈後即右○○○區○
路,接著右轉工業區二路至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巡
簽,復又折回工業區一路,並於工業區六路口停等紅燈,
11:35:00時至11:35:20時員警表示「還有一台出去了
,在這裡而已,我去追一下,看看有沒有超」,即往前行
駛,11:35:21時至11:54:42時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
輛)行駛至工業區七路口正準備右轉工業區七路,員警加
速跟上前並右轉工業區七路,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標
示號牌為「88-6A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駕駛座旁表示
「要去哪裡,來過磅一下」,畫面顯示系爭車輛駕駛座車
門標示號牌為「KEG-8789」,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沒超過
啦」,員警表示「不然你轉進來幹什麼?」,之後即爬上
系爭車輛查看車廂,畫面顯示車廂上圍為藍色,以黑網覆
蓋,員警掀起黑網查看,表示「哪有可能,你載滿滿的吶
」,駕駛表示「沒有壓啦,鬆鬆的而已」,員警即走至系
爭車輛查看車輪,表示「是有一點啦」,並請駕駛陪同前
往○○○區○○○路過磅,接著帶領系爭車輛沿○○○區
○路往南方向行駛,並右轉工業區五路,再右轉五權西路
三段口之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站過磅,發現系爭車輛超載
,隨即對系爭車輛拍照,並由另一員警針對超載部分填製
舉發通知單,駕駛詢問「為何要開2 張」,員警表示「你
那車斗不能載砂石,有意見去監理站申訴」,對未依規定
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駕駛表示「真的不
是砂石」,員警表示「紅土,我知道啦,也是不能載,有
意見去監理站申訴」,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
交付2 張紅單給駕駛,接著2 名員警返回派出所。
⒊依
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林金龍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
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
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
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
7 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
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
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
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
』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
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
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此有車號00-00 號拖車行車執
照、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110 、
113 頁)在卷
可按,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
本院卷第141-143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
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
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上開
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
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
云,均無可採。
㈣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
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