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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45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5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3 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黃金裕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許 ,駕駛號牌KEG-878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16-2J 號自用半 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 路○○○區○○○路口(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 (紅土)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 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9 年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 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 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 )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46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巡經本市○○區○○區○○路○○○區 ○○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 該車輛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爰當場製單舉發」 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4時至16時巡邏勤務,於15時5 分 12秒許○○○區○○區○○路○○○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 似超載,遂攔檢並確認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0000000 號 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 15 :04:07時至15:05:11時2 名員警騎乘警用 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路往北方向○○○區 ○○○路往北方向口,之後左○○○區○○○路往西方向, 行○○○區○○○路口遇紅燈號誌,員警即對另一員警表示 「我來攔那台一下」,隨即加速上前,15:05:12時至15: 13:07時員警行駛○○○區○○○路口,前方有一台黃色車 廂白色車頭覆蓋黑色網子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 ,員警 即開啟警笛往駕駛座行駛,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車廂標示 「茂檉有限公司」,駕駛座車門處標誌號牌為KEG-8785,系 爭車輛往前行駛,員警行駛在系爭車輛後方,畫面顯示系爭 車輛後方車廂號牌為16-2J ,員警立即以小電腦查詢,之後 系爭車輛駕駛下車,員警詢問「我早上攔過你?沒有嘛?我 早上沒有攔過你」,之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爬上系爭車輛 後車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前方上半部為藍色,員警 掀起黑色網子,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裝載紅土夾帶一些石 塊,接著員警審視系爭車輛行照,員警表示「但是你這車斗 我有跟你說不能載砂石,我知道,現在就是嚇到了,明天就 不會了」,員警表示「為什麼?」,駕駛表示「明天我老闆 會叫別人的車,剛才我們被你開3 台,我們就知道了,我就 不敢載了,明天我們會叫別人載」,員警表示「你這台我也 是要給你開」,駕駛頻頻向員警求情,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 ,表示「早上是開8789的」,駕駛表示「183 跟850 ,拜託 啦」,員警表示「你們這車斗不能載砂石,你有意見你去申 訴啦」,駕駛表示「我知道,拜託啦,別這樣」,員警表示 「還沒開過,開一下」,駕駛表示「你開3 台後,我們就不 敢載」,員警表示「你這車斗也不能載呀,你這台我沒開過 ,歹勢,只好給你開一下」,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 名,並交付紅單給駕駛,接著即繼續巡邏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 一) 從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 二) 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 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 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 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 規定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 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 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146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拖車車籍、被告109 年2 月6 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 006956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 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5、119-151 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146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巡經本市○○ 區○○區○○路○○○區○○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 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 用車廂,爰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4時 至16時巡邏勤務,於15時5 分12秒許○○○區○○區○○路 ○○○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 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攔檢並確認 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 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119-121 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54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5 :04:07時至15:05:11 時2 名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 ○路往北方向○○○區○○○路往北方向口,之後左○○ ○區○○○路往西方向,行○○○區○○○路口遇紅燈號 誌,員警即對另一員警表示「我來攔那台一下」,隨即加 速上前,15:05:12時至15:13:07時員警行駛○○○區 ○○○路口,前方有一台黃色車廂白色車頭覆蓋黑色網子 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 ,員警即開啟警笛往駕駛座行 駛,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 駕駛座車門處標誌號牌為「KEG-8785」,系爭車輛往前行 駛,員警行駛在系爭車輛後方,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車 廂號牌為16-2J ,員警立即以小電腦查詢,之後系爭車輛 駕駛下車,員警詢問「我早上攔過你?沒有嘛?我早上沒 有攔過你」,之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爬上系爭車輛後車 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前方上半部為藍色,員警掀 起黑色網子,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裝載紅土夾帶一些石 塊,接著員警審視系爭車輛行照,員警表示「但是你這車 斗我有跟你說不能載砂石」,原告表示「我知道,現在就 是嚇到了,明天就不會了」,員警表示「為什麼?」,駕 駛表示「明天我老闆會叫別人的車,剛才我們被你開3 台 ,我們就知道了,我就不敢載了,明天我們會叫別人載」 ,員警表示「你這台我也是要給你開」,駕駛頻頻向員警 求情,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表示「早上是開8789的」, 駕駛表示「183 跟850 ,拜託啦」,員警表示「你們這車 斗不能載砂石,你有意見你去申訴啦」,駕駛表示「我知 道,拜託啦,別這樣」,員警表示「還沒開過,開一下」 ,駕駛表示「你開3 台後,我們就不敢載」,員警表示「 你這車斗也不能載呀,你這台我沒開過,歹勢,只好給你 開一下」,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並交付紅單 給駕駛,接著即繼續巡邏。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黃金裕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 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 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 7 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 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 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 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 』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 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 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此有車號00-00 號拖車行車執 照、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126 頁 )在卷可按,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本院卷 第145-147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 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於上開 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上開主張公 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本公司 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云,均 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