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5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3 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
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
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訴外人黃金裕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許
,駕駛號牌KEG-878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16-2J 號自用半
拖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
路○○○區○○○路口(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
(紅土) ,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
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9 年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
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
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
罰鍰新臺幣(下同
)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
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
適用之
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46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巡經本市○○區○○區○○路○○○區
○○路口,發現
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
予以攔查,經檢視
該車輛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爰當場製單舉發」
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4時至16時巡邏勤務,於15時5 分
12秒許○○○區○○區○○路○○○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
似超載,遂攔檢並確認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0000000 號
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 15 :04:07時至15:05:11時2 名員警騎乘警用
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路往北方向○○○區
○○○路往北方向口,之後左○○○區○○○路往西方向,
行○○○區○○○路口遇紅燈號誌,員警即對另一員警表示
「我來攔那台一下」,隨即加速上前,15:05:12時至15:
13:07時員警行駛○○○區○○○路口,前方有一台黃色車
廂白色車頭覆蓋黑色網子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 ,員警
即開啟警笛往駕駛座行駛,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車廂標示
「茂檉有限公司」,駕駛座車門處標誌號牌為KEG-8785,系
爭車輛往前行駛,員警行駛在系爭車輛後方,畫面顯示系爭
車輛後方車廂號牌為16-2J ,員警立即以小電腦查詢,之後
系爭車輛駕駛下車,員警詢問「我早上攔過你?沒有嘛?我
早上沒有攔過你」,之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爬上系爭車輛
後車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前方上半部為藍色,員警
掀起黑色網子,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裝載紅土夾帶一些石
塊,接著員警審視系爭車輛行照,員警表示「但是你這車斗
我有跟你說不能載砂石,我知道,現在就是嚇到了,明天就
不會了」,員警表示「為什麼?」,駕駛表示「明天我老闆
會叫別人的車,剛才我們被你開3 台,我們就知道了,我就
不敢載了,明天我們會叫別人載」,員警表示「你這台我也
是要給你開」,駕駛頻頻向員警求情,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
,表示「早上是開8789的」,駕駛表示「183 跟850 ,拜託
啦」,員警表示「你們這車斗不能載砂石,你有意見你去
申
訴啦」,駕駛表示「我知道,拜託啦,別這樣」,員警表示
「還沒開過,開一下」,駕駛表示「你開3 台後,我們就不
敢載」,員警表示「你這車斗也不能載呀,你這台我沒開過
,歹勢,只好給你開一下」,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
名,並交付紅單給駕駛,接著即繼續巡邏
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 一) 從
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
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 二) 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
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
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 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 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
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
前揭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
規定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之規
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
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146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拖車車籍、被告109 年2 月6 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
006956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
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5、119-151 頁),
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
云云,
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146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5時9 分,巡經本市○○
區○○區○○路○○○區○○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
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
用車廂,爰當場製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4時
至16時巡邏勤務,於15時5 分12秒許○○○區○○區○○路
○○○區○○路口,發現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
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攔檢並確認
沒有超載情事。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
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119-121
頁)。
⒉經本院
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54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5 :04:07時至15:05:11
時2 名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區○○
○路往北方向○○○區○○○路往北方向口,之後左○○
○區○○○路往西方向,行○○○區○○○路口遇紅燈號
誌,員警即對另一員警表示「我來攔那台一下」,隨即加
速上前,15:05:12時至15:13:07時員警行駛○○○區
○○○路口,前方有一台黃色車廂白色車頭覆蓋黑色網子
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 ,員警即開啟警笛往駕駛座行
駛,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
駕駛座車門處標誌號牌為「KEG-8785」,系爭車輛往前行
駛,員警行駛在系爭車輛後方,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車
廂號牌為16-2J ,員警立即以小電腦查詢,之後系爭車輛
駕駛下車,員警詢問「我早上攔過你?沒有嘛?我早上沒
有攔過你」,之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爬上系爭車輛後車
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前方上半部為藍色,員警掀
起黑色網子,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裝載紅土夾帶一些石
塊,接著員警審視系爭車輛行照,員警表示「但是你這車
斗我有跟你說不能載砂石」,原告表示「我知道,現在就
是嚇到了,明天就不會了」,員警表示「為什麼?」,駕
駛表示「明天我老闆會叫別人的車,剛才我們被你開3 台
,我們就知道了,我就不敢載了,明天我們會叫別人載」
,員警表示「你這台我也是要給你開」,駕駛頻頻向員警
求情,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表示「早上是開8789的」,
駕駛表示「183 跟850 ,拜託啦」,員警表示「你們這車
斗不能載砂石,你有意見你去申訴啦」,駕駛表示「我知
道,拜託啦,別這樣」,員警表示「還沒開過,開一下」
,駕駛表示「你開3 台後,我們就不敢載」,員警表示「
你這車斗也不能載呀,你這台我沒開過,歹勢,只好給你
開一下」,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並交付紅單
給駕駛,接著即繼續巡邏。
⒊依
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黃金裕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
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
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
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
7 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
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
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
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
』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
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
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此有車號00-00 號拖車行車執
照、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126 頁
)在卷
可按,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本院卷
第145-147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
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於上開
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上開主張公
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本公司
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云,均
無可採。
㈣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
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