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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6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61號 原   告 盛和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文憲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13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邱秀芬,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杜文憲,據新任代表人杜文憲具狀並檢附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5-137 頁),經核並 無不符,應予准許。另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 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 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 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KEG-791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HA B-5195號自用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 年11月 23日16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區○○路○○○○號臺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疑似超載,遭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查,並命 駕駛出示證件及隨同員警前往5 公里內之統一精工加油站之 地磅處所過磅,遭駕駛拒絕,該車因「裝載砂石行經精工加 油站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 行為,經員警認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 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 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 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109 年3 月13日以中市 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9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本件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皆僅為畫面之截圖,而根本沒 有原告拒磅之任何證據,一切均係舉發機關之員警自己在看 圖說故事,而根本沒有指出原告有任何拒磅之事實。原告當 日並無裝載砂石貨物,僅因舉發機關之員警和原告公司之駕 駛林章義間有刑事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刁難 原告司機。 ㈡原告於109 年8 月14日提出行政訴訟準備狀:…揆諸前揭 函文勘驗光碟之內容可以得知,當被告機關於執法時原告並 未行駛在道路上,而是停放在加油站中,所以並未符合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 條第4 項規定…。在被告機關 之執法員警程大坤執法時,原告根本是熄火階段而非行駛階 段,故根本沒有所謂「行經」之情形可言…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第7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第3 條第1 款、第85條 第1 項及第4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 項第9 款、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第1 項、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3 3387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本案經檢視舉發員 警提供之微型攝影機影像內容,員警於108 年11月23日16時 5 分許,巡經本市○○區○○○路○段○○○區○○路口時 ,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載情形,遂予以攔檢,駕駛人趁隙 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員警當場告知 駕駛人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本市○○區○○○路○段 ○○○ 號)過磅。而系爭車輛藉故加油且以加油站內係私人土 地、非道路等理由拖延39分鐘,本分局員警爰認定駕駛人拒 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當場製單舉發」及「108 年11月 23日8 時至16日擔服安維2A勤務結束、返所途中,於16時5 分6 秒許在本○○○區○○○路○段○○○區○○路口,發 現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營業貨運曳引 車與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用 半拖車兩輛,疑似超載,遂予以攔檢並鳴警報器,但車號00 0- 0000 自用曳引車隨即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 站內加油,要求駕駛人陪同至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 加油站地磅過磅。駕駛人告知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 HAB- 5195 自用半拖車停車在加油站內私人土地、非道路, 拒絕駕車陪同前往地磅站過磅。…駕駛人駕駛裝載滿滿砂石 、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依據經驗法則 ,駕駛人在加站內停車,拒絕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拒絕配 合駕車陪同警方前往地磅站過磅,在加油站內停車逾39分鐘 ,妨害他車加油與通行,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逃避過磅 、超載重罰故意行為,來確認該車駕駛人裝載砂石,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5 公里路段,不服從警察之指揮過磅之交通違規 ,依規定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29條之2 第4 項 」。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3 16 :07:40時至16:08:06時員警在廣達公司門 口,之後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16:08:07時至16 :12:41時員警行駛○○○區○○路口,員警表示「你躲在 那裡,加油站哦」,並於路口迴轉至中油加油站,此時畫面 顯示一台藍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 下稱系爭 車輛),其黑網突出於車廂頂部,車廂上尾部標示「HAB-51 95」,車廂左側標示「盛和興工程公司」,停放於加油島旁 ,員警詢問「他有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有」,員 警表示「沒有?」,即將警用機車停放一旁,走向系爭車輛 車頭處,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頭號牌為「KEG-7919」,車頭 處張貼黃紙黑字標示「BSE24765中部建字105-106 」,員警 對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來,來過磅,來精工加油站過磅,麻 煩一下,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給你開哦,這是道路,人 家加油站的人說你沒有要加油,歹勢」,加油站人員表示「 他剛進來而已」,員警表示「他要加油嗎?」,加油站人員 表示「是,你讓他加一下」,之後加油站人員即請系爭車輛 駕駛先熄火,系爭車輛駕駛詢問「你這樣會過嗎?」,加油 站人員表示「不會過,你再前面一點好嗎?」,系爭車輛駕 駛即車輛停妥後,加油站人員即開始加油,16:12:42時至 16:13:18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有一台水泥預拌車排在 後方準備進場加油,之後一台砂石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 油區加油,此時系爭車輛駕駛開始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 13:19時易16:17:21時員警表示「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 你若不跟我走,我就開你拒磅」,系爭車駕駛表示「我在裡 面還沒出來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就是馬路,對我 來說就是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是私人的地方」, 員警表示「那是你自己的解釋…證件要給我嗎?你去申訴啦 ,我給你開單,不服你去申訴,走法院我也沒在怕你,你就 是要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麻煩出示駕照行照」 ,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不是在馬路上,怎麼需要出示駕 照行照?」,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超 過半小時,我回去就寄給你」,16:17:22時至17:17:41 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之砂石車已加好油,駛離加油站, 16:17:42時至16:21:55時一台水泥預拌車以倒車方式進 入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系爭車輛駕駛仍在刷洗系爭車輛車 頭,16:21:56時至16:23:31時系爭車輛左側之水泥預拌 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 :23:32時至16:26:15時一台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之 加油區,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將機車 騎至廁所旁,16:26:16時至16:34:41時員警在廁所旁遇 到加油站人員,表示「歹勢啦,我要抓他超載啦,他不走, 歹勢啦」,加油站人員表示「啊?」,員警表示「我要抓他 超載啦」,加油站人員表示「你慢慢來,你要做什麼就做什 麼,你慢慢來」,員警表示「給你佔一個車位,我跟他盧, 我跟他說我等半小時就好了,我就要走了,回去我就寄單給 他了」,此時系爭車輛左側之小貨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人 員表示「他加好了」,員警表示「啊?」,加油站人員走近 員警表示「他油加好了」,員警表示「我知道啊,他都來這 裡加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知道」,員警表示「看你 們呀,看你們的印象呀」,加油站人員表示「沒有,砂石車 沒有…」,之後員警走至系爭車輛前方,系爭車輛駕駛即拿 出手機講電話,員警表示「大哥,我看一下行照一下,我給 你開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在裡面,我沒有要證件 給你」,員警表示「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用寄的給你」 ,系爭車輛駕駛仍爭執在私人土地,員警仍告知要開單,16 :34:42時至16:39:55時員警表示「大哥,滿半點鐘,我 要來走了,我會寄單給你,麻煩一下,駕照行照麻煩出示一 下」,系爭車輛駕駛仍不理會,之後系爭車輛駕駛打開駕駛 座車門坐上駕駛座,員警表示「要拿駕照行照嗎?麻煩一下 」,之前系爭車輛駕駛即關上車門,繼續將系爭車輛停放加 油站加油區內,之後一台小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 加油,16:39:56時至16:43:30時系爭車左側加油之小貨 車駛離,接著後方一台公車上前加油,系爭車輛仍停放加油 站加油區內,16:43:31時至16:46:10時公車駛離加油站 ,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46:11時至16: 52:40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繞到系爭車輛後方,系爭車輛仍 停放於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即○○○區○○路駛離, 員警至嘉里大榮物流前迴轉並於五權西路三段口停等紅燈, 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綠燈後員 警即左轉五權西路三段,復右○○○區○○○路不久復迴轉 等情。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確認五權 西路○○○區○○路口全景監視器畫面時間2019/11/ 2316 :05:19時至16:05:22時系爭車輛沿○○○區○○路往北 方向左轉五權西路三段準備進入中油加油站。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 條第1 款規定已就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供 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道路範圍,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 或公有而有所不同,亦不以該道路已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必 要(貴院105 年度交字第337 、338 號判決參照) 。原告遭 攔查位置雖位於私人加油站內,惟其並無以圍籬遮蔽,仍屬 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無 疑,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㈡從前揭資料顯示 ,本件係員警於臺中市○○區○○○路○段○○○區○○路 口,發現系爭車輛因車廂黑網突出於車廂頂部疑似超載,遭 員警攔查,系爭車輛即沿○○○區○○路左轉五權西路三段 並進入中油加油站加油躲避員警稽查,員警跟隨進入加油站 ,請系爭車輛駕駛隨同員警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過磅,系爭 車輛自有配合員警前往過磅之義務。惟系爭車輛加完油後仍 繼續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且拒絕出示證件,經員警多次 勸說,原告仍不願配合。依照前揭說明,系爭車輛駕駛之行 為,已使員警無法查明系爭車輛實際超載重量,自有處罰之 必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 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 萬元 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 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 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 點。」,為105 年 11月16日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所 明定,並自106 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法理由為:「一、原 條文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之範圍為限。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 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車輛,卻因無法查明實際超載重量而無 法舉發。倘該地點1 公里內未設有固定地磅,即無法以本條 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舉發拒絕過磅,形成法令漏洞。為強化 載重車輛管理,爰將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路段之 範圍酌予調整至『5 公里內』,以有效落實違規超重車輛之 稽查,維護行車安全。二、原條文拒絕過磅與違規超重之罰 則顯失均衡,導致載重車輛以拒絕過磅規避嚴重超重之處罰 。各警察機關舉發拒絕過磅之件數遠多於違規超載。以103 年舉發件數為例,各警察機關舉發違規超載計1 萬1,984 件 ,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 萬8,890 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 件數多出6,906 件(+57.63% )。顯見違規駕駛人(業者) 已將拒磅罰鍰納入營運成本,以拒絕配合過磅之方式規避重 罰,使超重罰則形同具文。爰加重拒絕配合過磅之罰鍰金額 。另,配合違規駕駛人記點、以及可歸責汽車所有人時違規 車輛記違規紀錄外,併記汽車駕駛人違規點數等處分,以遏 止違規行為。」。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舉 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33387號函、舉發單 綜合查詢、員警職務報告、交通違規案件相片、GOOGLE地圖 擷圖、被告109 年4 月1 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22689號函 、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車輛管理系統查詢、 汽車車籍查詢、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64、75、83-95 、99-119頁),信為真實 。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皆僅為畫面之截圖根本 沒有指出原告有任何拒磅之事實。原告當日並無裝載砂石貨 物,僅因舉發機關之員警和原告公司之駕駛林章義間有刑事 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刁難原告司機云云惟 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33387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本案經 檢視舉發員警提供之微型攝影機影像內容,員警於108 年 11月23日16時5 分許,巡經本市○○區○○○路○段○○ ○區○○路口時,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載情形,遂予以攔 檢,惟駕駛人趁隙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 加油,員警當場告知駕駛人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本 市○○區○○○路○段○○○ 號)過磅。而系爭車輛藉故加 油且以加油站內係私人土地、非道路等理由拖延39分鐘, 本分局員警爰認定駕駛人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當 場製單舉發」及「108 年11月23日8 時至16日擔服安維2A 勤務結束、返所途中,於16時5 分6 秒許在本○○○區○ ○○路○段○○○區○○路口,發現裝載滿滿砂石、高度 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與裝載砂石之車號 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用半拖車兩輛,疑似 超載,遂予以攔檢並鳴警報器,但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 車隨即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要求 駕駛人陪同至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 磅。駕駛人告知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 用半拖車停車在加油站內私人土地、非道路,拒絕駕車陪 同前往地磅站過磅。…駕駛人駕駛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 出車斗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依據經驗法則,駕駛 人在加站內停車,拒絕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拒絕配合駕 車陪同警方前往地磅站過磅,在加油站內停車逾39分鐘, 妨害他車加油與通行,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逃避過磅 、超載重罰故意行為,來確認該車駕駛人裝載砂石,行經 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路段,不服從警察之指揮過磅之交通 違規,依規定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29條之2 第4 項」等語(見本院卷第83、87-89 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21-123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3 16 :07:40時至16:08:06 時員警在廣達公司門口,之後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 向,16:08:07時至16:12:41時員警行駛○○○區○○ 路口,員警表示「你躲在那裡,加油站哦」,並於路口迴 轉至中油加油站,此時畫面顯示一台藍色車頭曳引車牽引 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其黑網突出於車廂 頂部,車廂上尾部標示「HAB-5195」,車廂左側標示「盛 和興工程公司」,停放於加油島旁,員警詢問「他有加油 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有」,員警表示「沒有?」, 即將警用機車停放一旁,走向系爭車輛車頭處,畫面顯示 系爭車輛車頭號牌為「KEG-7917」,車頭處張貼黃紙黑字 標示「BSE24765中部建字105-106 」,員警對系爭車輛駕 駛表示「來,來過磅,來精工加油站過磅,麻煩一下,拒 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給你開哦,這是道路,人家加油站 的人說你沒有要加油,歹勢」,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剛進 來而已」,員警表示「他要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 「是,你讓他加一下」,之後加油站人員即請系爭車輛駕 駛先熄火,系爭車輛駕駛詢問「你這樣會過嗎?」,加油 站人員表示「不會過,你再前面一點好嗎?」,系爭車輛 駕駛即車輛停妥後,加油站人員即開始加油,16:12:42 時至16:13:18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有一台水泥預拌 車排在後方準備進場加油,之後一台砂石車行駛至系爭車 輛左側加油區加油,此時系爭車輛駕駛開始刷洗系爭車輛 車頭,16:13:19時易16:17:21時員警表示「我在這裡 等你半小時,你若不跟我走,我就開你拒磅」,系爭車駕 駛表示「我在裡面還沒出來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 這就是馬路,對我來說就是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 這是私人的地方」,員警表示「那是你自己的解釋…證件 要給我嗎?你去申訴啦,我給你開單,不服你去申訴,走 法院我也沒在怕你,你就是要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 2 點,麻煩出示駕照行照」,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不 是在馬路上,怎麼需要出示駕照行照?」,員警表示「沒 關係,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超過半小時,我回去就寄給 你」,16:17:22時至17:17:41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 側之砂石車已加好油,駛離加油站,16:17:42時至16: 21:55時一台水泥預拌車以倒車方式進入系爭車輛左側加 油區,系爭車輛駕駛仍在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21:56 時至16:23:31時系爭車輛左側之水泥預拌車加完油駛離 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23:32時 至16:26:15時一台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之加油區, 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將機車騎至廁 所旁,16:26:16時至16:34:41時員警在廁所旁遇到加 油站人員,表示「歹勢啦,我要抓他超載啦,他不走,歹 勢啦」,加油站人員表示「啊?」,員警表示「我要抓他 超載啦」,加油站人員表示「你慢慢來,你要做什麼就做 什麼,你慢慢來」,員警表示「給你佔一個車位,我跟他 盧,我跟他說我等半小時就好了,我就要走了,回去我就 寄單給他了」,此時系爭車輛左側之小貨車加完油駛離, 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加好了」,員警表示「啊?」,加油 站人員走近員警表示「他油加好了」,員警表示「我知道 啊,他都來這裡加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知道」, 員警表示「看你們呀,看你們的印象呀」,加油站人員表 示「沒有,砂石車沒有…」,之後員警走至系爭車輛前方 ,系爭車輛駕駛即拿出手機講電話,員警表示「大哥,我 看一下行照一下,我給你開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 我在裡面,我沒有要證件給你」,員警表示「拒磅罰9 萬 記2 點,我會用寄的給你」,系爭車輛駕駛仍爭執在私人 土地,員警仍告知要開單,16:34:42時至16:39:55時 員警表示「大哥,滿半點鐘,我要來走了,我會寄單給你 ,麻煩一下,駕照行照麻煩出示一下」,系爭車輛駕駛仍 不理會,之後系爭車輛駕駛打開駕駛座車門坐上駕駛座, 員警表示「要拿駕照行照嗎?麻煩一下」,之前系爭車輛 駕駛即關上車門,繼續將系爭車輛停放加油站加油區內, 之後一台小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加油,16:39 :56時至16:43:30時系爭車左側加油之小貨車駛離,接 著後方一台公車上前加油,系爭車輛仍停放加油站加油區 內,16:43:31時至16:46:10時公車駛離加油站,系爭 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46:11時至16:52: 40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繞到系爭車輛後方,系爭車輛仍停 放於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即○○○區○○路駛離, 員警至嘉里大榮物流前迴轉並於五權西路三段口停等紅燈 ,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綠燈 後員警即左轉五權西路三段,復右○○○區○○○路不久 復迴轉。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舉發員警於108 年 11月23日16時5 分6 秒,騎乘警用機車返所途中,發現裝 載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系爭車輛(KEG-7919號自用曳引 車牽引號牌HAB-5195號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行駛於道路 上,遂予以攔檢,系爭車輛隨即進入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 站,員警見狀亦進入該加油站內要求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前 往五權西路3 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並告知 駕駛人拒磅罰9 萬、記2 點,而系爭車輛駕駛人卻持續爭 執加油站內非道路,係屬私人土地,員警不得開罰,然按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 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所明定,參酌交通部 (81)交路字第004059號函釋內容:『車輛進出加油站之 車道,如無管制設施,可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則屬 道路範圍。』,可知未設管制措施之加油站車道,亦屬道 路之一部分。查由卷附交通違規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91 -95 頁),明顯可見上開加油站並無任何管制措施,亦無 以圍籬或他物遮蔽,雖為私人所有之土地,仍屬提供公眾 通行之場域,故原告主張私人土地非道路,員警不得開單 ,且原告並未行駛在道路上,而是停放在加油中云云,足 不可採。又員警請系爭車輛駕駛配合前往過磅,並告知拒 絕過磅之罰則,之後員警給予系爭車輛30分鐘時間,等待 系爭車輛加油完成一同前往過磅,然系爭車輛駕駛仍繼續 將系爭車輛停放於加油區,其駕駛下車刷洗車頭,過程中 員警不斷勸說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經過30分鐘後, 駕駛仍不願意配合,且拒絕出示證件,使員警無法查明系 爭車輛是否有無超載事實,足認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確有「 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 察指揮過磅」之違規事實。原告另主張舉發機關之員警和 原告公司之駕駛林章義間有刑事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 據的狀況下刁難原告司機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 所有系爭車輛拒絕舉發員警之指揮進行過磅之違規屬實, 縱舉發員警與原告公司之駕駛有刑事糾紛,皆不影響員警 得依職權進行舉發,故原告此項主張,自無以據為免責之 事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