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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原   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長照 送達代收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