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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長照 被上訴人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 2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 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