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長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
2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
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