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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3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61號 原   告 旭龍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居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查原告起訴狀末僅有公司代表人之簽名,漏未蓋印公司章,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