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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45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456號 原   告 浤暐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虹如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10月12日 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 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 論之必要,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吳維恩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15時0 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號牌KEG-7380號自用曳引車牽引原告所有號 牌HAA-5513號自用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 ○區○○路八段與福泰街口,因「裝載碎口及砂土,行駛於 公路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斗)」之違規行為,分別經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先後當 場對原告掣開第GT0000000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被告續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 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 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各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 (下同)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此車由安信展業有限公司載運管溝開挖破碎 之骨材,內含廢瀝青、磚、廢石材等不均材料的再生粒料, 無償提供給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滯洪池工程,作為臨 時道路基底使用…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 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 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9 年9 月10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9004 6322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申訴人指稱車上所 載貨物並非天然砂石,而是再生碎石級配等情,經檢視員警 提供之攔查影像,旨揭車輛於109 年8 月20日15時00分在臺 中市○○區○○路八段與福泰街口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 使用專用車輛,相關違規影像清楚可資辨識,本案違規屬實 」及「警員於109 年8 月20日14-16 時在轄內環中路八段與 福泰街口執行取締砂石車專案,於15時見車號000-0000(前 車)及KEG-7380(後車)兩部自用曳引車(藍色車斗)由環 中路八段(外側車道)北向南行駛,該兩部曳引車明顯載有 物品且覆蓋黑網,警員即駕巡邏車示意於環中路八段與福泰 街口將該兩車攔停,經攔停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將所駕車輛 黑網翻開供警檢視所載物品,經警員爬上該車車斗檢視所載 為乾淨小石塊及沙土(非廢料),警員於現場將行駛車輛、 車牌及所載物品照相後依法告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20/08/20 14 :57:38時至14:59:11時員警於臺中市○○ 區○○路○段0000000街00000000000號 牌KEG-7380號白色車頭曳引車(駕駛座車門記載「浤暐事業 有限公司」,下稱該車)牽引藍色車廂覆蓋黑網,員警表示 「等我學長過來好不好,學長叫我把你攔下來,他等一下過 來」,員警走至車廂後方拍照,畫面顯示該車廂號牌為HAB- 5190。15:03:59時至15:05:13時另一員警爬上KEG-7872 號曳引車之車廂拍照,之後畫面顯示,該車後方出現一台白 色車頭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另一員警對該車車頭拍照 ,之後另一員警走向系爭車輛前,對該車車廂拍照,此時畫 面顯示其後方系爭車輛曳引車號牌為000-0000。另依採證照 片顯示,員警於臺中市○○○○路八段往南方向近福泰街口 萊爾富便利商店前,拍攝到系爭車輛曳引車號牌000-0000牽 引藍色號牌HAA-5513(車廂攔板記載「浤暐事業有限公司」 )半拖車,車廂內載運石塊、土方夾雜部分磚頭。復查號牌 KEG-7380號自用曳引車籍資料及號牌HAA-5513號自用半拖車 ,確認為原告所有,該半拖車未註記貨廂內側長寬高,且未 註記為「砂石專用車」。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㈠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 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土方、砂石,其外觀與成分和一般土 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 ,系爭車輛之車廂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 1 項規定之適用。㈡依法務部意見( 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 099023706 號函)略以:「【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 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 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 5 月16日交路字第1050013576號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 磚塊等建築廢棄物」可援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 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惟仍無法排除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附此敘明。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 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 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第GT0000000 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9 月10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 1090046322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採證照片、原處分、送 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 7 、203-205 、211-212 、215-217 、225-229 、235 -237 頁),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此車由安信展業有限公司載運管溝開挖破碎之骨 材,內含廢瀝青、磚、廢石材等不均材料的再生粒料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9 月10日中市警烏分交字 第1090046322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申訴人 指稱車上所載貨物並非天然砂石,而是再生碎石級配等情 ,經檢視員警提供之攔查影像,旨揭車輛於109 年8 月20 日15時00分在臺中市○○區○○路八段與福泰街口裝載砂 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相關違規影像清楚可資 辨識,本案違規屬實」及「警員於109 年8 月20日14-16 時在轄內環中路八段與福泰街口執行取締砂石車專案,於 15時見車號000-0000(前車)及KEG-7380(後車)兩部自 用曳引車(藍色車斗)由環中路八段(外側車道)北向南 行駛,該兩部曳引車明顯載有物品且覆蓋黑網,警員即駕 巡邏車示意於環中路八段與福泰街口將該兩車攔停,經攔 停後請駕駛出示證件並將所駕車輛黑網翻開供警檢視所載 物品,經警員爬上該車車斗檢視所載為乾淨小石塊及沙土 (非廢料),警員於現場將行駛車輛、車牌及所載物品照 相後依法告發」等語(見本院卷第203-205 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39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 錄器畫面時間2020/08/20 14 :57:38時至14:59:11時 員警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街000 00000000號牌KEG-7380號白色車頭曳引車(駕駛 座車門記載「浤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該車)牽引藍色 車廂覆蓋黑網,員警表示「等我學長過來好不好,學長叫 我把你攔下來,他等一下過來」,員警走至車廂後方拍照 ,畫面顯示該車廂號牌為HAB-5190。15:03:59時至15: 05:13時另一員警爬上KEG-7872號曳引車之車廂拍照,之 後畫面顯示,該車後方出現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下稱系 爭車輛),另一員警對該車車頭拍照,之後另一員警走向 系爭車輛前,對該車車廂拍照,此時畫面顯示其後方系爭 車輛曳引車號牌為000-0000。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吳維恩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並爬上系爭 車輛車斗檢視,發現系爭車輛已裝載砂土及小石塊,認系 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當場對 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雖原告主張車上所載之貨物並非 天然砂石,而是再生碎石級配云云,然按「廢棄物清除機 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土方 』之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 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 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交通部 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 ,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嚴格規 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 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 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 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 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 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 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 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 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意旨, 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無違, 自得援用。查原告起訴狀提出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 726 章V10 版級配粒料底層再生級配粒之材料來源包括: ⑵石材礦泥、石材廢料(板、磚或塊)、營建剩餘土石… 等,⑶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鈦鐵礦氯化爐碴軋製而成…等 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可知再生配料之原料包括石材、 營建剩餘土石等,且觀諸原告檢附車上粒料照片(見本院 卷第117-123 頁),系爭車輛載運之再生級配粒外觀上與 一般土方無異,依上開規定說明,原告應使用載運砂石專 用車輛及車廂,否則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 之規定。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規定: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 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22裝 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 點規定 :「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 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 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 點限 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 、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 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查系爭車 輛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 任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按卷附系爭車輛之 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27-229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 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 不符,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載砂土及小石塊,仍有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 罰。故原告上開主張所載運為再生級配料云云,均無可採 。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