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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穎麗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李玉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