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穎麗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李玉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
按件
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