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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全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宋秀玲 相 對 人 陳俊仁 即 債務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 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 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 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526 條第1 、2 、3 項及第527 條規定:「(第1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2 項)前項釋明 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 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3 項)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 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俊仁於民國107 年1 月至同年12月間於網路銷售貨 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債權人查獲核定上開期 間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2,980,529 元,應補徵營 業稅額4,903,887 元,該稅額繳款書業於108 年10月31日合 法送達,繳納期間自108 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債 務人迄今未繳納金額共計4,903,887 元,合先敘明。 ㈡查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閱日期108 年10月30日)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主要銀行帳戶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豐原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及三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該等銀行存款餘額自108 年4 月 19日調查開始581,339 元遞減至108 年10月31日僅餘20,083 元,又債務人107 年度持有俊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下簡稱俊準公司)2,200,000 股權,於同年 8 月15日簽具承諾書,知悉渠違反稅法之相關法令後,於10 8 年9 月20日將股權全數移轉予訴外人蕭秀月及陳福漳。查 債務人之戶籍資料,訴外人蕭秀月及陳福漳為債務人之父母 ,且俊準公司代表人即為蕭秀月。次查俊準公司101 年度起 至107 年度止歷年多有盈餘分配,顯見公司營運狀況良好, 倘債務人持有股份皆可獲配盈餘,惟渠卻於108 年8 月15日 認諾後刻意移轉股權,顯有知其將被課處大額稅捐而移轉財 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意圖,聲請人縱然就債務人現有銀行 存款予以執行,仍舊不足清償稅捐債權,且差異甚鉅,堪認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確有假扣押聲請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 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 債務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債務人之 承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送 達證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銀行存款餘額表、調查通知函、送達證書、俊準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債 務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俊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101 至107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表等,應可認已經 釋明。又所謂不能強制執行,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 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皆 屬之;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且若債 務人對債權人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並已瀕臨 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現存財產之價值相較於債權人請求之 債權至為懸殊,而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 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 涵攝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民事判決、98年 度臺抗字第746 號民事裁定要旨)。本件債權人所舉債務人 資產顯著減少,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將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以應補徵 營業稅額達490 萬3887元,顯非債務人之財產及存款查詢清 單上載其現有財產價值所能負擔,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銀行存款餘額表等件影本在卷可資比對,債權人請求之債 權金額確遠高於債務人目前之資力,是債權人據此主張債權 人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有為相當釋 明,債權人之上開聲請,自應准許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