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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寶汝 上列原告因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