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寶汝
上列原告因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
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
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