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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寶汝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陳旻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 109 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處分撤銷」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業經本院判決撤銷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於理由敘述詳。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第一項漏載「訴願決定撤銷」之部分,具有如上所述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