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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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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1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92號 原   告 梁軍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   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   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   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即當事人不適格。本件原告當事人欄以「梁軍田」之名義起   訴,主張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110 年3 月22日中市   裁字第68- ZCB325459號裁決書不服,惟查本件裁決書之   受處分人為「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清輝」,自應以   『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清輝』之名義提起訴訟始為合   法。原告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