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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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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3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珮榛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賴麗如,嗣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原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賴珮榛,並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