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賴珮榛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賴麗如,
嗣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原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賴珮榛,並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
前揭規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