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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稅簡字第 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 原   告 山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育修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