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漢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錦英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
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
爰依
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