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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漢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錦英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 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