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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盛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敏雄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   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三、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   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   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