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盛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敏雄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
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
爰依
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三、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
規定,按
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由
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