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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補充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電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詠竣 上列原告因補充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程序有 下列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或補繳,或補正或補繳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一、「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   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定有明   文。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作成之原處分,   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被告、代表人(署長)李伯璋,   原告起訴時誤將被告載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部長)陳時   中,自有錯誤,原告自應補正。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提   出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且應簽名或蓋章。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