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字第483號
原 告 長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高仁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應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與起訴標的即
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以符起訴程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或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