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泰泓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温峻菘
上列原告因
營業稅罰鍰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2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