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348號
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鼎仁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係檢附舉發通知單,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為
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始符合法定程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