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譯云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