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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15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川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茂松 被  告 台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峯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茂松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峯平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川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台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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