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川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茂松
被 告 台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峯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茂松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
有期
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峯平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川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台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