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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2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永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字第17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永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薛永龍明知應他人要求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 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竟接受設於臺中市○區○○街○○號 2樓之鎮立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鎮立公司)實際負責人劉俊彥(所涉共同違反 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另經檢察官通緝中)之建議,擔任人頭 負責人,自民國93年12月間起擔任鎮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公司負責人。薛永龍與劉俊彥均 明知鎮立公司自94年 1月起至96年10月止,並無與如附表一 編號 1至49所示之怡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49家營業人有實 際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集合犯意 聯絡,任由劉俊彥先後虛開無實際交易之如附表一編號 1至 49所示時間、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 1至 49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一編號 1 至49等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合計申報銷售額為新 臺幣(下同)1億110萬4747元,並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3-1 4、16-24、27-32、34-38、40、42-44、47-49所示各該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3-14、16-24、27 -32、34-38、40、42-44、47-49所示之營業稅額,合計 185 萬6,110元(附表一編號2、15、25、26、33、39、41、45、 46之營業人雖與鎮立公司間無實際之銷貨事實,惟渠等係與 他人有實際交易而經第三人取得鎮立公司發票,是該等營業 人據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難認有逃漏營業稅,此部分無 從認構成幫助逃漏營業稅,應予除外,詳後述之說明); 復明知鎮立公司於94年1月起至96年8月止,亦無向如附表二 編號1至6所示之志焜有限公司等進貨之事實,而由劉俊彥取 得如附表二編號1 -6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金 額合計2997萬802元、稅額 149萬8,544元,充當鎮立公司之 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 此規避稅捐機關查緝勾稽其填製不實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 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 之正確性。 二、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薛永龍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 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 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 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薛永 龍係鎮立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 知該公司於上揭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任由劉俊彥以該公 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 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並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3-14、16-24、27-32、34-38、40、 42-44、47-49所示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劉俊彥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 商業會計法部分,劉俊彥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份,惟依刑 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薛永龍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 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聲請人認 係接續犯,應屬誤會。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 ,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前於84年間亦曾有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參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復一時失慮,同意出 名登記為鎮立公司之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令劉俊彥得 以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社會經 濟、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被告自承係為謀劉 俊彥介紹清潔工作之動機而同意擔任人頭,本件尚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實際分得利益,暨被告為專科補校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尚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雖為供被告 及劉俊彥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然既已交付予附表所示公司 及自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辦理扣繳稅款之用, 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薛永龍共同將以鎮立公司名義開立之如 附表一編號 2、15、25、26、33、39、41、45、46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交付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 貨憑證,上開公司復持之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當期之營業 稅,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 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 ,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 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 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 ㈠經查: ①附表編號 2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部 分:太平洋公司所以持有鎮立公司開立之51紙發票,係因證 人鄒財森向劉俊彥借用鎮立公司名義與太平洋公司訂立物料 訂購契約,並以發票銷售額約8%之代價取得鎮立公司發票交 付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則將貨款匯入鎮立公司設於台灣 銀行西屯分行之帳戶,而後由鄒財森提領現金或轉入葉宗霖 、鄒鎧陽之帳戶乙節,業經證人鄒財森、葉宗霖分於偵查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述相符,並有卷附臺灣 銀行匯款單、臺灣銀行帳戶葉宗霖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 竹東分行函(中央銀行國庫局支票2張:B0000000、B000000 0 )、太平洋建設物料訂購契約書、臺灣銀行憑條等可稽, 足認太平洋公司與證人鄒財森間確實有交易行為存在,則太 平洋公司雖因鄒財森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發 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即 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②附表編號15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鄉林公司)部 分:鄉林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16紙發票,係由實 際交易對象黃威憲自鎮立公司取得而交付者,黃威憲並以鎮 立公司名義與鄉林公司訂立契約,鄉林公司則開立以鎮立公 司為受款人之支票付款乙節,業經證人楊岱妮、黃威憲於偵 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卷 附鄉林公司、鎮立付款明細及發票、臺灣企銀存摺影本、鄉 林公司估驗請款單、工程契約書、估價單、鄉林營造支票號 碼CW0000000、金額0000000元支票影本、轉帳傳票、估驗請 款單等可稽,足認鄉林公司與證人黃威憲間確實有交易行為 存在,則鄉林公司雖因黃憲威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 立公司發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 交易,即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③附表編號25正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佳公司)部分:正佳 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 4紙發票,係因證人黃威憲 借用鎮立公司名義向正佳公司承包工程而交付者,正佳公司 因之開立以鎮立公司為受款人之支票付款,付款支票並曾透 過證人周錦秀之母郭阿母帳戶兌領乙節,業經證人黃正賢、 周錦秀、黃威憲於偵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 述大致相符,並有卷附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正佳公司付 款支票、工程合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正佳營造開戶資料 等可稽,足認正佳公司與證人黃威憲間確有交易行為存在, 則正佳公司雖因黃憲威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 發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 即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④附表編號26佑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通公司)部分:佑通 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 6紙發票,係因證人張金榮 借用鎮立公司名義與佑通公司訂工程發包合約而交付者,佑 通公司並委由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以鎮立公司為受款 人之支票付款乙節,業經證人張金榮、廖慰靜於偵查、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述相符,並有卷附鎮立公司貨 款委由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明細表、付款支票、工 程發包合約書、中華郵政帳戶張金榮開戶資料等可稽,足認 佑通公司與證人張金榮間確有交易行為存在,則佑通公司雖 因張金榮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發票以致使用 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即難認有何逃 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⑤附表編號33玖鼎開發實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玖鼎公司)部 分:玖鼎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 7紙發票,係因證 人陳懋松使用鎮立公司名義與玖鼎公司訂定碎石買賣契約而 交付者,玖鼎公司並以匯款方式付款乙節,業經證人王松山 、陳懋松於偵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卷附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請款單、匯款回條 聯等可稽,足認玖鼎公司與證人陳懋松間確有交易行為存在 ,則玖鼎公司雖因陳懋松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 司發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 ,即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⑥附表編號39金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揚公司)部分:金揚 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 5紙發票,係由金揚公司工 地主任鄒永金以買受中石之名義而交付者,金揚公司並以簽 發支票方式付款乙節,業經證人呂清標於偵查時證述明確, 並有卷附金陽營造、呂清標承諾書、金陽營造說明書、轉帳 傳票、總分類帳、付款支票等可稽,足認金揚公司確有進項 之交易存在,則金揚公司雖因鄒永金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 符之鎮立公司發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 進項之交易,即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⑦附表編號41錦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錦鼎公司)部分:錦鼎 公司所以持有鎮立公司之11紙發票,係因證人吳哲銘(原名 吳光銘)出售碎石予錦鼎公司,並以發票銷售額之8%、9%向 劉俊彥購買鎮立公司發票後交付錦鼎公司,錦鼎公司則將貨 款匯入鎮立公司設於台灣銀行之帳戶,而後轉入李宜霖臺中 商業銀行南陽分行帳戶乙節,業經證人吳哲銘、李宜霖分於 偵查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時證述相符,並有卷 附戶口名簿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匯款單、存款憑條等可稽, 認錦鼎公司與證人哲銘間確有交易行為存在,則錦鼎公司 雖因吳哲銘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發票以致使 用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即難認有何 逃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 ⑧附表編號45世峵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峵公司)部分:世峵 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4紙發票,係因買受土石而 自賴登海、徐金俊處取得者,世峵公司並以匯款至鎮立公司 設於合作金庫西屯分行帳戶之方式付款乙節,業經證人陳富 輔於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卷附之估價單、匯款回條聯等可 稽,足認世峵公司確有進項之交易存在,則世峵公司雖因賴 登海等人交付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發票以致使用 不實之發票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即難認有何逃 漏稅捐之結果存在。 ⑨附表編號46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弘陽公司)部分: 新弘陽公司用以報稅之鎮立公司開立之 5紙發票,係因發包 工程而取得者,新弘陽公司並提領現金給付黃威憲之弟黃博 偉乙節,業經證人楊岱妮於偵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調查時證述,並有卷附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有關鎮立公司付 款明細及發票、臺灣企銀新弘陽營造帳戶影本、工程估驗計 算表、合約書、估價單、支出證明書等可稽,足認新弘陽公 司上開發票之取得確有交易行為存在,則新弘陽公司雖因取 得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鎮立公司發票以致使用不實之發票 報稅,惟其既實際有進項之交易,即難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結 果存在。 ㈡綜上所述,上開附表一編號 2、15、25、26、33、39、41、 45、46所示營業人雖均有持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之發票報稅 之行為,惟上開營業人既均係有實際交易行為取得發票並據 以申報,即難認有逃漏稅捐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 此部分亦均無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稱之幫助逃漏稅捐 犯行,不能證明其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人就此 部分認為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想像競犯之裁判上一罪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附表一: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幫助逃漏之│ │號│ │ │ │(新臺幣)│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 ├─┼──────┼─────┼──┼─────┼─────┤ │1 │怡邨工程股份│94年12月 │1 │171,600元 │ 8,58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太平洋建設股│94年1月至 │51 │37,215,461│ │ │ │份有限公司 │12月 │ │元 │ │ ├─┼──────┼─────┼──┼─────┼─────┤ │3 │十方有限公司│94年10月 │1 │42857元 │ 2143元 │ ├─┼──────┼─────┼──┼─────┼─────┤ │4 │天星營造有限│95年9月 │1 │ 106500元 │ 5325元 │ │ │公司 │ │ │ │ │ ├─┼──────┼─────┼──┼─────┼─────┤ │5 │慶育營造股份│94年8月 │2 │ 44000元 │ 22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茂谷有限公司│94年8月 │1 │ 15500元 │ 775元 │ ├─┼──────┼─────┼──┼─────┼─────┤ │7 │山鈺營造有限│96年10月 │8 │0000000元 │ 276794元│ │ │公司 │ │ │ │ │ ├─┼──────┼─────┼──┼─────┼─────┤ │8 │秀龍營造有限│95年2月 │4 │0000000元 │ 125000元│ │ │公司 │ │ │ │ │ ├─┼──────┼─────┼──┼─────┼─────┤ │9 │富岡營造有限│94年10月 │1 │ 585000元 │ 29250元 │ │ │公司 │ │ │ │ │ ├─┼──────┼─────┼──┼─────┼─────┤ │10│祐嘉工程行 │94年1月 │1 │ 100000元 │ 5000元 │ ├─┼──────┼─────┼──┼─────┼─────┤ │11│泓翔企業社 │96年2月 │5 │ 0000000元│ 50000元│ ├─┼──────┼─────┼──┼─────┼─────┤ │12│永成藥局 │95年3月 │1 │ 185713元│ 9287元 │ ├─┼──────┼─────┼──┼─────┼─────┤ │13│利昌工程行 │95年7月 │1 │ 95238元│ 4762元 │ ├─┼──────┼─────┼──┼─────┼─────┤ │13│竟群營造工程│95年4月 │1 │ 128700元│ 643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豐勝工程有限│95年12月 │1 │ 500000元│ 25000元│ │ │公司 │ │ │ │ │ ├─┼──────┼─────┼──┼─────┼─────┤ │15│鄉林營造工程│95年9月至 │16 │00000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12月 │ │ │ │ ├─┼──────┼─────┼──┼─────┼─────┤ │16│中華住屋建設│94年10月 │1 │ 550000元 │ 27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資電實業股份│96年7月 │2 │ 800000元 │ 4000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8│鎮添實業有限│94年1月 │2 │ 624000元 │ 31200元 │ │ │公司 │ │ │ │ │ ├─┼──────┼─────┼──┼─────┼─────┤ │19│管興營造工程│95年10月至│2 │ 122400元 │ 6120元 │ │ │有限公司 │96年3月 │ │ │ │ ├─┼──────┼─────┼──┼─────┼─────┤ │20│競研企業有限│95年2月 │2 │ 981830元 │ 49092元 │ │ │公司 │ │ │ │ │ ├─┼──────┼─────┼──┼─────┼─────┤ │21│鑫高峯實業有│95年2月 │2 │0000000元 │ 66825元 │ │ │限公司 │ │ │ │ │ ├─┼──────┼─────┼──┼─────┼─────┤ │22│鎮添工程有限│96年3月至9│27 │00000000元│ 545500元 │ │ │公司 │月 │ │ │ │ ├─┼──────┼─────┼──┼─────┼─────┤ │23│忠義開發工程│95年11、12│2 │0000000元 │ 9745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月 │ │ │ │ ├─┼──────┼─────┼──┼─────┼─────┤ │24│正鈺興業股份│96年7月 │2 │ 800000元 │ 4000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5│正佳營造有限│95年7月 │4 │0000000元 │ │ │ │公司 │ │ │ │ │ ├─┼──────┼─────┼──┼─────┼─────┤ │26│佑通營造有限│95年11月至│6 │0000000元 │ │ │ │公司 │96年1月 │ │ │ │ ├─┼──────┼─────┼──┼─────┼─────┤ │27│亞新營造有限│95年10月 │1 │ 314731元 │ 15737元 │ │ │公司 │ │ │ │ │ ├─┼──────┼─────┼──┼─────┼─────┤ │28│聯宜營造有限│94年1月 │2 │ 69375元 │ 3469元 │ │ │公司 │ │ │ │ │ ├─┼──────┼─────┼──┼─────┼─────┤ │29│崇泰營造有限│94年1月 │1 │ 70790元 │ 3540元 │ │ │公司 │ │ │ │ │ ├─┼──────┼─────┼──┼─────┼─────┤ │30│大自然休旅業│95年11月 │1 │ 82000元 │ 41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1│金寶慶工程有│96年1月 │1 │ 48000元 │ 2400元 │ │ │限公司 │ │ │ │ │ ├─┼──────┼─────┼──┼─────┼─────┤ │32│鋒寶科技工業│96年7月 │2 │ 500000元 │ 2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33│玖鼎開發實業│94年1月至4│7 │0000000元 │ │ │ │工程有限公司│月 │ │ │ │ ├─┼──────┼─────┼──┼─────┼─────┤ │34│允帥有限公司│94年5月 │2 │150000元 │ 7500元 │ ├─┼──────┼─────┼──┼─────┼─────┤ │35│環新環境事業│95年10月至│3 │452535元 │22627元 │ │ │有限公司 │96年3月 │ │ │ │ ├─┼──────┼─────┼──┼─────┼─────┤ │36│華豊儀電工程│94年12月 │1 │71429元 │35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37│可喜有限公司│94年10月至│11 │678091元 │33908元 │ │ │ │95年5月 │ │ │ │ ├─┼──────┼─────┼──┼─────┼─────┤ │38│東彬有限公司│95年8月 │2 │300000元 │15000元 │ ├─┼──────┼─────┼──┼─────┼─────┤ │39│金揚營造有限│94年12月 │5 │0000000元 │ │ │ │公司 │ │ │ │ │ ├─┼──────┼─────┼──┼─────┼─────┤ │40│合眾營造有限│95年12月 │4 │0000000元 │100000元 │ │ │公司 │ │ │ │ │ ├─┼──────┼─────┼──┼─────┼─────┤ │41│錦鼎營造有限│95年3月至 │11 │0000000元 │ │ │ │公司 │10月 │ │ │ │ ├─┼──────┼─────┼──┼─────┼─────┤ │42│詮程營造工程│95年10月至│6 │0000000元 │ 140095元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43│政鋒工程有限│94年1月至3│2 │36550元 │ 1828元 │ │ │公司 │月 │ │ │ │ ├─┼──────┼─────┼──┼─────┼─────┤ │44│石園景觀石材│96年8月 │1 │250000元 │ 12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45│世峵營造有限│94年8月 │4 │0000000元 │ │ │ │公司 │ │ │ │ │ ├─┼──────┼─────┼──┼─────┼─────┤ │46│新弘陽營造有│95年12月 │5 │0000000元 │ │ │ │限公司 │ │ │ │ │ ├─┼──────┼─────┼──┼─────┼─────┤ │47│川福企業社 │94年8月 │1 │ 10000元 │ 500元 │ ├─┼──────┼─────┼──┼─────┼─────┤ │48│力強企業社 │95年9月至 │2 │ 82619元 │ 4131元 │ │ │ │11月 │ │ │ │ ├─┼──────┼─────┼──┼─────┼─────┤ │49│恒富營造有限│95年8月 │2 │119250元 │ 5963元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225 │000000000 │0000000元 │ │ │ │元 │ │ └──────────────┴──┴─────┴─────┘ 附表二:取得不實發票明細: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1 │志焜有限公司│94年1月至2│3 │0000000元 │ 106900元│ │ │ │月 │ │ │ │ ├─┼──────┼─────┼─┼─────┼─────┤ │2 │高盛成有限公│94年7月至8│9 │0000000元 │ 349978元│ │ │司 │月 │ │ │ │ ├─┼──────┼─────┼─┼─────┼─────┤ │3 │洛浦企業有限│94年9月至 │3 │0000000元 │ 140255元│ │ │公司 │10月 │ │ │ │ ├─┼──────┼─────┼─┼─────┼─────┤ │4 │薪民企業有限│95年5月至8│13│0000000元 │ 247241元│ │ │公司 │月 │ │ │ │ ├─┼──────┼─────┼─┼─────┼─────┤ │5 │仩聯企業有限│95年4月至 │29│00000000元│ 636948元│ │ │公司 │10月 │ │ │ │ ├─┼──────┼─────┼─┼─────┼─────┤ │6 │竹泰加油站股│96年1月至8│6 │344429元 │ 17222元 │ │ │份有限公司 │月 │ │ │ │ ├─┴──────┴─────┼─┼─────┼─────┤ │合 計 │63│00000000元│0000000 元│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