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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聲字第 24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6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7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力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湘渝 代 理 人 劉銘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1G0 000000、60-1G0000000、60-1G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 定繳費之交通違規事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單逕行舉發 。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年7月 4日、100年7月7日、100年7月2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2項之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中 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 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則依裁決 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今年7月29日 購買停車月票時,得知99年9月17日、同年月21日、同年10 月10日有未繳停車費,而99年9月至12月間為本公司遷移期 間。受處分人當日購買月票時已經將相關停車費全額繳清, 卻從未受相關的停車單及相關掛號延遲單等,但受處分人還 是將延遲費用全額繳清,近期卻收到不依規定繳費紅單,深 感極不合理,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依前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 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查,受處分人力思科技有 限公司原於97年10月9日設立時,登記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 ○○區○○路○段○○巷○○號1樓,嗣於100年3月25日申請變 更公司所在地至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樓之1迄今,業 經經濟部以100年3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031806920號函核准 變更登記等情,有上開經濟部函及力思科技有限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卻經 原處分機關於100年7月6日寄至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 樓之1地址,雖該裁決書業由該址之受雇人即臺中市議前辦 公大管理處管理員代為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送達證書暨其上受雇人之署押在卷可參,惟受處分人於 100年3月25日以後之公司所在地係位在臺中市○○區○○○ 路○段○號3樓之1,已如前述。再依該址受雇人所蓋立收件 戳章可知,該管理委員會大樓地址雖位○○區○○路2樓1號 ,惟經比對仍與本件裁決書應送達地址並未完全相同,是亦 無從依此認定本件裁決書係按「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 樓之1」地址寄送。是原處分機關顯未將本件裁決書依公司 登記資料送達至前開地址,即逕向上開地址為補充送達,自 難謂合法,而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 既未合法送達,自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是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難謂已逾期,自應予受理,先予敘明。 四、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 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可認其規 範違反性非在「停車未繳費」之行為,而在「經書面通知補 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行為甚明。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 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對於機關、法人或 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機關 、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 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 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 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 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 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 項、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1項、第2項、第73條第1項、第 7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 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 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單逕行舉發之 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在卷可稽, 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惟依受處分人前揭聲明 異議意旨可知,其主張並未收受任何催繳通知等語,而查如 附表所示3件違規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均係對受處分人之「 臺中市○○區○○路一段66巷50號一樓」地址為送達,且催 繳及舉發通知單均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同居人、受雇 人或其他有接受郵件之人員,而將該催繳及舉發通知單寄存 在27支郵局乙節,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10日中市交 停管字第1000020206號函檢附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 各3份附卷可證。惟依上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係以 法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為受送達人,此觀該送達證書上 「受送達人名稱姓名地址」僅記載「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之 公司名稱至明,是舉發機關顯未向該公司之代表人為送達, 其送達即與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故本件催 繳及舉發通知單均未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殆可認定。則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即無從於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所定之7日內補繳,自與該條項規定所指「逾期再不繳納 」之違規構成要件不合,原處分機關於舉發機關未合法以書 面通知受處分人於7日內補繳之情形下,逕自各裁罰300 元 ,於法自有未合。 六、綜上所述,本件停車費催繳及舉發通知單既均未合法送達於 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逕行裁罰,即有未洽。而 原處分既有如前所述之瑕疵,本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發 回原處分機關責請舉發機關依法踐行停車費催繳通知及舉發 通知單之送達程序,惟如附表所示3筆停車欠費,業經受處 分人於100年7月1日繳納完畢,有舉發機關前揭函文在卷可 稽,則受處分人顯無再經舉發機關寄發催繳通知單而生逾期 不繳納之違規,故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受處 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 │舉發機關 │違規時間 │ │ 舉發 │ 裁決書字號 │ 裁罰主文 │ │編├──────┤ 、 │違規事實 │法條 │ (中監違字) │(新台幣)│ │號│違規單號 │違規地點 │ │(道路│ │ │ │ │ │ │ │交通管│ │ │ │ │ │ │ │理處罰│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1 │臺中市政府交│99年9月17日 │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11時37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忠明南│定繳費 │ │ │ │ │ ├──────┤路~英才路)│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 │2 │臺中市政府交│99年9月21日 │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21時47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東大路│定繳費 │ │ │ │ │ ├──────┤~國際街) │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 │3 │臺中市政府交│99年10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20時21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建國路│定繳費 │ │ │ │ │ ├──────┤~忠孝路) │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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