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6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7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力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湘渝
代 理 人 劉銘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1G0
000000、60-1G0000000、60-1G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力思科技有限公司
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
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
定繳費之交通違規事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單逕行舉發
。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年7月
4日、100年7月7日、100年7月2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2項之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中
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
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則依裁決
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今年7月29日
購買停車月票時,得知99年9月17日、同年月21日、同年10
月10日有未繳停車費,而99年9月至12月間為本公司遷移
期
間。受處分人當日購買月票時已經將相關停車費全額繳清,
卻從未受相關的停車單及相關掛號延遲單等,但受處分人還
是將延遲費用全額繳清,近期卻收到不依規定繳費紅單,深
感極不合理,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
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依前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
送達之翌
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
在途期間及
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查,受處分人力思科技有
限公司原於97年10月9日設立時,登記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
○○區○○路○段○○巷○○號1樓,
嗣於100年3月25日申請變
更公司所在地至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樓之1
迄今,業
經經濟部以100年3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031806920號函核准
變更登記
等情,有上開經濟部函及力思科技有限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
可參。而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卻經
原處分機關於100年7月6日寄至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
樓之1地址,雖該裁決書業由該址之受雇人即臺中市議前辦
公大管理處管理員代為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
送達證書暨其上受雇人之署押在卷可參,惟受處分人於
100年3月25日以後之公司所在地係位在臺中市○○區○○○
路○段○號3樓之1,已如前述。再依該址受雇人所蓋立收件
戳章可知,該管理委員會大樓地址雖位○○區○○路2樓1號
,惟經比對仍與本件裁決書應送達地址並未完全相同,是亦
無從依此認定本件裁決書係按「臺中市○區○○路二段1號3
樓之1」地址寄送。是原處分機關顯未將本件裁決書依公司
登記資料送達至前開地址,即逕向上開地址為補充送達,自
難謂合法,而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
既未合法送達,自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是受處分人
聲明異議難謂已逾期,自應予受理,先予敘明。
四、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
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可認其規
範違反性非在「停車未繳費」之行為,而在「經書面通知補
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行為甚明。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送
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對於機關、
法人或
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送達
,於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機關
、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
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
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
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
通知書
2 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
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
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
項、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1項、第2項、第73條第1項、第
7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
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
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單逕行舉發之
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在卷
可稽,
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
堪信為真實。惟依受處分人前揭聲明
異議意旨可知,其主張並未收受任何催繳通知等語,而查如
附表所示3件違規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均係對受處分人之「
臺中市○○區○○路一段66巷50號一樓」地址為送達,且催
繳及舉發通知單均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同居人、受雇
人或其他有接受郵件之人員,而將該催繳及舉發通知單寄存
在27支郵局乙節,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10日中市交
停管字第1000020206號函檢附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
各3份附卷
可證。惟依上開催繳及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係以
法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為受送達人,此觀該送達證書上
「受送達人名稱姓名地址」僅記載「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之
公司名稱至明,是舉發機關顯未向該公司之代表人為送達,
其送達即與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故本件催
繳及舉發通知單均未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殆可認定。則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即無從於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所定之7日內補繳,自與該條項規定所指「逾期再不繳納
」之違規
構成要件不合,原處分機關於舉發機關未合法以書
面通知受處分人於7日內補繳之情形下,逕自各裁罰300 元
,於法自有未合。
六、
綜上所述,本件停車費催繳及舉發通知單既均未合法送達於
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逕行裁罰,即有未洽。而
原處分既有如前所述之瑕疵,本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發
回原處分機關責請舉發機關依法踐行停車費催繳通知及舉發
通知單之送達程序,惟如附表所示3筆停車欠費,業經受處
分人於100年7月1日繳納完畢,有舉發機關前揭函文
在卷可
稽,則受處分人顯無再經舉發機關寄發催繳通知單而生逾期
不繳納之違規,故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受處
分人不罰之
諭知,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 │舉發機關 │違規時間 │ │ 舉發 │ 裁決書字號 │ 裁罰主文 │
│編├──────┤ 、 │違規事實 │法條 │ (中監違字) │(新台幣)│
│號│違規單號 │違規地點 │ │(道路│ │ │
│ │ │ │ │交通管│ │ │
│ │ │ │ │理處罰│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1 │臺中市政府交│99年9月17日 │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11時37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忠明南│定繳費 │ │ │ │
│ ├──────┤路~英才路)│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
│2 │臺中市政府交│99年9月21日 │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21時47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東大路│定繳費 │ │ │ │
│ ├──────┤~國際街) │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
│3 │臺中市政府交│99年10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 │
│ │通局停車管理│20時21分、公│處所停車不依規│第2項 │ │ │
│ │處 │益路(建國路│定繳費 │ │ │ │
│ ├──────┤~忠孝路) │ │ │ │ │
│ │1G0000000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