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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聲字第 25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55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文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8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 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U00000000號、裁60-U00000000號、 裁60-U00000000號等3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所 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分別於附表所示違規時 間,行經附表所示違規地點,均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 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員警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當場舉發。受處 分人於期限內陳述,經舉發單位查復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 100年8月24日開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0,000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狀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 碼自用大貨車,於100年6月27日上午11時52分許,行駛於臺 中市○○路○段時,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被警查獲, 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處分等語(另受處分人於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陳述內容摘 要:本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因業務需 要在臺中港區購買砂石一批,事前已向中突堤派出所提出申 請車輛臨時通行證,也有記明載運砂石,經核發後始進入港 區作業,一切依法辦理,因不熟相關法令,致遭員警開單等 語)。 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0,000元以上80,000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 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相關規定裝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 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及「砂石專用車」 字樣,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及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之規定,並為建 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訂定之「裝載砂石土 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條、第3條及第7 條所明文規定。而有載運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 事件,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處汽車所有人 罰鍰60,000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規 定甚明。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種類僅為自用大貨 車,並未經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該等車輛於附表所示違 規時間、地點之前揭違規事件,有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書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3份在卷可稽,受處分人對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有載運砂石之事實亦不爭執 ,是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依規定 使用專用車輛之行為,以認定。 ㈡考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 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 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 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 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參照「 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無非 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之視線多有死 角,不幸發生撞擊時,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 易散逸,輕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市容觀瞻,重者往往釀成 人員傷亡之悲劇。是供作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相關規 定裝設裝置及標示,並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始可裝載砂石 、土方行駛於道路。故汽車有裝載砂石、土方,一旦違反上 開規定,其所有人自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課以重罰。 ㈢受處分人固以前開情詞為辯,惟查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係 因公務、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該商港港區人員、車輛 ,依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行詳 實勾選或填寫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之進港事由、領用人員 基本資料及車輛車牌號碼,經核發後於規定使用期間,憑該 證經港警查驗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是否與核發之臨時通 行證所載領用人及車輛車牌號碼相符,核查無誤後即可進出 港區,此觀諸卷附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100年8月9 日中港警行字第1000007018號函及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說 明欄即明。本院審酌臺中港區從業人員申領臺中商港區臨時 通行證僅為通過管制查驗站進入該港區之資格憑證,所載進 港事由(Purpose for Application)亦僅為領用人請求進 港目的之消極報備事項,非核發單位能積極審查核准之可作 業事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 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又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98年8月21日中港務字第0980006733號函則明 確表示:「查本港除碼頭作業區及貨櫃集散站內之通路外, 其餘道路均為港區道路,○○○區道路○○○道路之延伸。 」則所有核准進入出港區道路之人員、車輛自應恪遵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有違反該條例事件,自應依該條例 規定裁罰,洵屬明確。是本案違規地點臺中市○○區○○路 3段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道路」 範疇,其管理、處罰,自應依該條例規定。又按行政罰法第 8條已明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本案如附表所示違規事件駕駛人潘順居、張維春、謝彰仁 均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職業大貨車駕駛人,有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資料3份附卷足憑,顯見渠等對於汽車之貨物裝載 (尤其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規定應較其 他一般駕駛人更具交通專業知識,是受處分人自不能主張其 不知法律規定而解免其行政罰責。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案受處分人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 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 鍰60,000元,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均為無理 由,本院自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違規時間 │違規車牌│違規事實│罰鍰(新│ │ │ │ │單號 ├─────┤號碼 │ │臺幣) │ │ │ │ │ │違規地點 │ │ │ │ ├──┼─────┼────┼────┼─────┼────┼────┼────┤ │1 │中監違字第│內政部警│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01-RX號│載運砂石│60,000元│ │ │裁60-U4002│政署臺中│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未使用專│ │ │ │2916號 │港務警察│2916號 │52分 │ │用車輛 │ │ │ │ │局中突堤│ ├─────┤ │ │ │ │ │ │派出所 │ │臺中市梧棲│ │ │ │ │ │ ○ ○ ○區○○路3 │ │ │ │ │ │ │ │ │段 │ │ │ │ ├──┼─────┼────┼────┼─────┼────┼────┼────┤ │2 │中監違字第│同上 │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26-VC號│同上 │60,000元│ │ │裁60-U4002│ │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 │ │ │ │2917號 │ │2917號 │56分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 │ ├──┼─────┼────┼────┼─────┼────┼────┼────┤ │3 │中監違字第│同上 │中港警行│100年6月27│716-RX號│同上 │60,000元│ │ │裁60-U4002│ │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 │ │ │ │2918號 │ │2918號 │59分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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