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55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文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8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
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U00000000號、裁60-U00000000號、
裁60-U00000000號等3件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
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所
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分別於附表所示違規時
間,行經附表所示違規地點,均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
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員警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當場舉發。受處
分人於期限內陳述,經舉發單位查復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
100年8月24日開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0,000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狀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
碼自用大貨車,於100年6月27日上午11時52分許,行駛於臺
中市○○路○段時,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被警查獲,
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處分等語(另受處分人於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陳述內容摘
要:本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因業務需
要在臺中港區購買砂石一批,事前已向中突堤派出所提出申
請車輛臨時通行證,也有記明載運砂石,經核發後始進入港
區作業,一切依法辦理,因不熟相關法令,致遭員警開單等
語)。
三、
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0,000元以上80,000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
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相關規定裝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
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及「砂石專用車」
字樣,此
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及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之規定,並為建
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訂定之「裝載砂石土
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條、第3條及第7
條所明文規定。而有載運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
事件,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處汽車所有人
罰鍰60,000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規
定甚明。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種類僅為自用大貨
車,並未經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該等車輛於附表所示違
規時間、地點之前揭違規事件,有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書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3份在卷
可稽,受處分人對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有載運砂石之事實亦不爭執
,是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依規定
使用專用車輛之行為,
堪以認定。
㈡考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
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
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
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
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
參照「
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無非
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之視線多有死
角,不幸發生撞擊時,不易警覺,且
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
易散逸,輕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市容觀瞻,重者往往釀成
人員傷亡之悲劇。是供作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相關規
定裝設裝置及標示,並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始可裝載砂石
、土方行駛於道路。故汽車有裝載砂石、土方,一旦違反上
開規定,其所有人自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課以重罰。
㈢受處分人固以前開情詞為辯,惟查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係
因公務、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該商港港區人員、車輛
,依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行詳
實勾選或填寫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之進港事由、領用人員
基本資料及車輛車牌號碼,經核發後於規定使用
期間,憑該
證經港警查驗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是否與核發之臨時通
行證所載領用人及車輛車牌號碼相符,核查無誤後即可進出
港區,此觀諸卷附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100年8月9
日中港警行字第1000007018號函及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說
明欄即明。本院
審酌臺中港區從業人員申領臺中商港區臨時
通行證僅為通過管制查驗站進入該港區之資格憑證,所載進
港事由(Purpose for Application)亦僅為領用人請求進
港目的之消極報備事項,非核發單位能積極審查核准之可作
業事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
公眾通
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
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又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98年8月21日中港務字第0980006733號函則明
確表示:「查本港除碼頭作業區及貨櫃集散站內之通路外,
其餘道路均為港區道路,○○○區道路○○○道路之延伸。
」則所有核准進入出港區道路之人員、車輛自應恪遵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有違反該條例事件,自應依該條例
規定裁罰,
洵屬明確。是本案違規地點臺中市○○區○○路
3段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道路」
範疇,其管理、處罰,自應依該條例規定。又按行政罰法第
8條已明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本案如附表所示違規事件駕駛人潘順居、張維春、謝彰仁
均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職業大貨車駕駛人,有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資料3份附卷
足憑,顯見
渠等對於汽車之貨物裝載
(尤其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規定應較其
他一般駕駛人更具交通專業知識,是受處分人自不能主張其
不知
法律規定而解免其行政罰責。是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案受處分人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
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
鍰60,000元,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均為無理
由,本院自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違規時間 │違規車牌│違規事實│罰鍰(新│
│ │ │ │單號 ├─────┤號碼 │ │臺幣) │
│ │ │ │ │違規地點 │ │ │ │
├──┼─────┼────┼────┼─────┼────┼────┼────┤
│1 │中監違字第│內政部警│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01-RX號│載運砂石│60,000元│
│ │裁60-U4002│政署臺中│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未使用專│ │
│ │2916號 │港務警察│2916號 │52分 │ │用車輛 │ │
│ │ │局中突堤│ ├─────┤ │ │ │
│ │ │派出所 │ │臺中市梧棲│ │ │ │
│ │ ○ ○ ○區○○路3 │ │ │ │
│ │ │ │ │段 │ │ │ │
├──┼─────┼────┼────┼─────┼────┼────┼────┤
│2 │中監違字第│同上 │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26-VC號│同上 │60,000元│
│ │裁60-U4002│ │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 │ │
│ │2917號 │ │2917號 │56分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 │
├──┼─────┼────┼────┼─────┼────┼────┼────┤
│3 │中監違字第│同上 │中港警行│100年6月27│716-RX號│同上 │60,000元│
│ │裁60-U4002│ │字第U400│日上午11時│ │ │ │
│ │2918號 │ │2918號 │59分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