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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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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陳重瑞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蔡受孟       三元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純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33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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