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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陳芳稹 被   告 吳文清 被   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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