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陳芳稹
被 告 吳文清
被 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無罪,依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