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通益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及
法定
代理人 黃文生
黃信榮
被 告 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謝雪涼
被 告 張重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重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