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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9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0號 被   告 許怡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偵續字第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怡欣自民國97年4 月11日起,任職於 址設臺中市○○區○○○路○ 段○○○ 號9 樓由告訴人黃志龍 所經營之「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驊達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萬久芳)臺中分公司。詎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自97年7 月18日起至99年4 月23日止,在驊達公司上班時 間,利用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連線至其開設於無名小站之 部落格(首頁顯示許怡欣之照片),化名「marcos0610的地 盤」,陸續發表多篇內容為「聽說死胖子今天下午都在看我 們臺中的實況轉播」、「神豬說~目前拿走LV的還剩幾個? 神豬傻了~最後神豬說中秋獎金一樣會發~年終也是會發。 但要分次領,中秋節分8 次領,年終分12次領。」、「為了 一個豬頭說老闆重要時,你會欣慰嗎?真的狗眼看人低」、 「結果~竟然被欽點到,要坐上小胖的車,替那對小胖夫妻 帶路,天阿,我是一早有踩到大便嗎?」、「小胖嫂!妳真 的以為妳的小胖的金大便,大家都想踩嗎?……真是看無清 的一對夫婦!」、「但卻聽到沒人性的老闆,有規定~颱風 假要補上班~沒人性到一個爆啦~」等言詞之網誌,污衊醜 化告訴人黃志龍,公然對告訴人黃志龍為侮辱之言詞,足以 貶損告訴人黃志龍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因告訴人黃志龍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黃志龍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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