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0號
被 告 許怡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偵續字第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怡欣自民國97年4 月11日起,任職於
址設臺中市○○區○○○路○ 段○○○ 號9 樓由
告訴人黃志龍
所經營之「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驊達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萬久芳)臺中分公司。
詎其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
,自97年7 月18日起至99年4 月23日止,在驊達公司上班時
間,利用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連線至其開設於無名小站之
部落格(首頁顯示許怡欣之照片),化名「marcos0610的地
盤」,陸續發表多篇內容為「聽說死胖子今天下午都在看我
們臺中的實況轉播」、「神豬說~目前拿走LV的還剩幾個?
神豬傻了~最後神豬說中秋獎金一樣會發~年終也是會發。
但要分次領,中秋節分8 次領,年終分12次領。」、「為了
一個豬頭說老闆重要時,你會欣慰嗎?真的狗眼看人低」、
「結果~竟然被欽點到,要坐上小胖的車,替那對小胖夫妻
帶路,天阿,我是一早有踩到大便嗎?」、「小胖嫂!妳真
的以為妳的小胖的金大便,大家都想踩嗎?……真是看無清
的一對夫婦!」、「但卻聽到沒人性的老闆,有規定~颱風
假要補上班~沒人性到一個爆啦~」等言詞之網誌,污衊醜
化
告訴人黃志龍,公然對告訴人黃志龍為侮辱之言詞,足以
貶損告訴人黃志龍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
因告訴人黃志龍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黃志龍於
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
聲
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