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2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弘
選任辯護人 溫令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
第126號),並
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後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林士弘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前向
告訴人科思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即
黎汯洋支付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之損害賠償,緩
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士弘與黎汯洋、蘇芳仙、呂盈潔、黃彥傑、林宗佑等人於
民國99年間合夥設立「科思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下稱科思
事務所),約定由黎汯洋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科思
事務所,林士弘則擔任專案經理,負責該事務所業務開拓及
向客戶收取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林士弘自99年4月30
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單
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其客
戶「兆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田公司)收取如
附表所示款項之機會,未將其向兆田公司收取之款項共85萬
6700元繳回該事務所,反而
易持有為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
作為個人花用。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
罰金。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利用其擔任科思事務所專案經理向客戶兆田公司收取業
務費用之機會,於約3個月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將上開款項
侵占入己,雖其各次侵占之舉動,均已分別該當於業務侵占
罪之
構成要件,然被告各個侵占之舉動,係基於侵占兆田公
司交付之業務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主觀上各個侵占行為應
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被告各次之侵占行為,客觀上
係持續侵害同一
法益,亦在密接之時地所實施,在刑法上,
應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適當,為
接續犯,應僅論
以一罪。
㈡被告前於88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89年1月2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外別無其
他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符
合「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
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之
諭知緩刑要件。
㈢依公訴人與被告之協商內容,被告應於100年11月10日前,
向
告訴人科思事務所即黎汯洋支付新臺幣80萬8764元之損害
賠償(被告本案侵占款項共85萬6700元,超過80萬8764元部
分,
業據黎汯洋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捨棄),如有違反,
依法得
撤銷緩刑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 案件名稱 │ 侵占款項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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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4月30日 │適用兩種氣嘴規格之│ 30萬元 │
│ │ │充氣嘴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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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5月11日 │打氣筒之閥體結構 │ 2萬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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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5月20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3萬4900元 │
├──┼──────┼─────────┼───────┤
│ 4 │99年6月3日 │
旋轉式充氣嘴 │ 3萬6000元 │
├──┼──────┼─────────┼───────┤
│ 5 │99年6月3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3萬6000元 │
├──┼──────┼─────────┼───────┤
│ 6 │99年6月3日 │打氣筒結構 │ 3萬6000元 │
├──┼──────┼─────────┼───────┤
│ 7 │99年6月3日 │打氣筒之閥體結構 │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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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6月3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5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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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7月30日 │打氣筒之充氣嘴 │ 5萬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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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7月30日 │輕便型打氣筒 │ 5萬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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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7月30日 │打氣筒充氣嘴之氣密│ 18萬4600元 │
│ │ │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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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85萬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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