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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緝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李慶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51 3號、96年度偵字第166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楊順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楊順仁、羅萬洲(綽號「羅董」或「洲哥」)、邱學庸( 起訴書誤載為邱學宜,綽號「小邱」)、陳憲燦(綽號「 阿倫」,上三人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 徒刑 6月確定)、黃振燁(綽號「阿發」,業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邱玉美、李文忠 (綽號「阿忠」,上二人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明知如附表壹之所示之公司, 均屬無實際經營之空頭公司,且以各該公司所申請之支票 ,均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 反覆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集合犯意,由楊順仁負責覓 得人頭擔任「空頭公司」負責人,並向金融機構申請設立 支票帳戶取得支票後,即以之作為「芭樂票」販賣。另由 羅萬洲負責提供資金供邱學庸向楊順仁接洽,以每張「芭 樂票」新臺幣(下同)35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向楊 順仁購買,羅萬洲並擔任會計負責記帳,再陸續自94年底 某日起,僱用李文忠、邱玉美,以透過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方式,以每張空頭支票約4500元至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5000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如附表 壹所示之支票交付人)。黃振燁則於95年8、9月間某日, 受邱學庸之託,代送不詳票號之「芭樂票」1紙予不詳姓 名之客戶。陳憲燦則自93年底某日起,自行向楊順仁以每 張3500元至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至4500元)不等之 價格,購得「芭樂票」後,再以每張4500元至9000元(起 訴書誤載為5000至6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 (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交付人),分別幫助該不特定人以 行使各該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之方式,於如附表壹「被 害事實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各自向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 人施用詐術,而詐取如附表壹「損失金額欄」所示之財物 ,即任由前開空頭支票跳票,致使不知情如附表壹所示 之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害而危害經濟市場交易安全。於95 年9月21日10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 查獲邱學庸、李文忠、邱玉美,並扣得如附表貳所示之物 。同日12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街○號2樓查獲陳憲燦,並扣得如附表叁所示 之物;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巷○○○弄○○號3樓查獲羅萬洲,並扣得如附表肆所示之物。 (二)何翰廷(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 定)明知林萬福(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係楊順仁所覓得之 人頭,且其等並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實 際上係以販賣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牟利,竟為賺取酬 勞,仍基於販賣空頭支票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95年初某日,介紹楊順仁以30萬元,向周恆山購得穩達豐 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執照,由楊順仁 委由不詳姓名之人,於95年 4月20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辦理穩達豐富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再由何翰廷 帶同林萬福前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及向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辦理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公 司負責人變更事宜,取得空白支票交付楊順仁後,再由楊 順仁交付 3萬元予何翰廷作為酬勞,楊順仁旋將該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之空白支票連同公司大小章,以每張 3000元或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至4500元)不等價格 ,販賣予陳憲燦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供其等以報紙分類 廣告方式,將上開空頭支票以較高之價格,轉售予不特定 人,用供向不特定人行使「芭樂票」施用詐術詐取財物或 不法利益之用。有郭志銘(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與不詳 年籍之高柏安,以3000元代價購得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號849152號、面額為150萬 元之支票 1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於96年5月8日,在臺北縣淡水鎮(現改制 為新北市○○區○○○路○○號高淑娟所經營之咖啡店內, 持該紙無兌現可能之「芭樂票」,以佯稱作生意需週轉為 由,向高淑娟詐借款項 125萬元,致高淑娟因而陷於錯誤 ,於同日匯款交付 125萬元入高柏安向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申設之033548帳號帳戶。嗣該紙支票屆期經高淑娟提示後 遭到退票,高淑娟始知悉受騙。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楊順仁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羅萬洲、黃振燁於偵訊之證述、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同案被告邱學庸、陳憲燦、邱玉美、李文忠、何翰廷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同案被告林萬 福於另案偵訊之證述;證人黃金蓮於95年11月 4日警詢之 證述(展電企業有限公司是虛設公司);證人林俊雄於95 年10月24日警詢之證述(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是虛設公司) ;證人即被害人高淑娟於偵訊之證述。 (三)犯罪事實一之(一)部分,另詳附表壹之證據欄。 (四)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 ⒈同案被告陳憲燦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2樓部分(見 刑事警察局卷第212至220頁)。 ⒉同案被告羅萬洲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巷○○○弄○○ 號3樓部分(見刑事警察局卷第241至247頁)。 ⒊同案被告邱學庸、邱玉美、李文忠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號部分(見刑事警察局卷第253至261頁)。 (五)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95年9月11日臺票中字第09514 26號函附達乘實業有限公司、堡瑞企業有限公司、大垣實 業有限公司、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亮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展電企業有限公司、嘉燁興業有限公司、赫麗有限 公司、穩達豐富有限公司之退票紀錄明細、穩達豐富有限 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 帳戶退票紀錄明細。 (六)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垣實業有限公司、嘉燁興業有 限公司、展電企業有限公司、赫麗有限公司、堡瑞企業有 限公司、昌鑽科技有限公司、穩達資訊有限公司案卷。 (七)被告楊順仁、同案被告何翰廷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聲搜 卷第48頁、第54至57頁、第70、85頁,證明穩達豐富有限 公司是虛設公司)、同案被告陳憲燦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警聲搜卷第137至138頁,證明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 慧有限公司是虛設公司)。 (八)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 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 所示之物(同案被告羅萬洲、邱學庸、邱玉美、李文忠、 黃振燁所有,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叁之 一、附表叁之二、附表叁之三編號 1至3、5至12所示之物 (同案被告陳憲燦所有,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 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提供人頭供人虛設公司,並申 領無法兌現之支票供他人詐欺之用,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 之犯意,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屬詐欺取 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本院衡其犯罪情 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詐欺、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 罪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素行非 佳,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竟提供人頭供人虛設公司 ,並申領無法兌現之支票供他人詐財使用,助長犯罪,對 社會秩序危害非輕,且被害人人數甚夥,惟其犯後已坦承 犯行,又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並公益捐款30萬元 予財團法人臺中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中華好家 庭關懷協會、基督教救世軍,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證影本 3紙可佐,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四)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 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其第5條規定:「本條例 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 刑」;但該條係就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被告而設之規 定,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始通緝者,即不適用該條規定 (參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項) 。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 4月24日以前,被告於本案 審理中雖遭通緝,惟通緝時間係於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後之 97年11月11日,嗣於 100年11月19日通緝到案,此有本院 97年11月11日97年中院彥刑緝字第1095號通緝書、101年1 月6日101年中院彥刑銷字第11號撤銷通緝書可稽。依前開 說明,被告遭通緝情形尚無前揭第 5條規定之適用,且合 於該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復無同條 例第3條規定不應減刑之情事,自應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分 之1,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關於沒收部分,按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 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 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98年度臺上字第 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 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 、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附表叁之一、附表叁之二、 附表叁之三編號 1至3、5至12所示之物,分別係同案被告 羅萬洲、邱學庸、邱玉美、李文忠、黃振燁、陳憲燦所有 ,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惟依前開說明,被告前揭幫助詐 欺取財犯行,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且非違禁物,是上開 扣案物品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貳、叁、肆所示 其他查扣物品則與本案無關,亦無從諭知沒收,均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 454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開票銀行帳號│支 票│支 票│被害人│被害事實經過及損失金額│ 證 據 │ │ │、票號、金額│支付人│提示人│ │(新臺幣) │ │ │ │、發票日等 │ │ │ │ │ │ ├──┼──────┼───┼───┼───┼───────────┼────────┤ │1 │臺灣銀行健行│許東柏│石清龍│石清龍│許東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石清│ │ │分行帳號0582│ │ │ │所有,於95年6月初,持 │龍警詢時之證詞及│ │ │82號、票號 │ │ │ │左述支票至臺中市北屯區│支票退票理由單│ │ │AP0000000號 │ │ │ │大鵬路68號,向石清龍詐│影本各1紙(見第 │ │ │,面額13萬元│ │ │ │借現金13萬元。 │六分局函卷第10至│ │ │,發票人:赫│ │ │ │ │13頁) │ │ │麗有限公司、│ │ │ │ │ │ │ │、陳瑞加、發│ │ │ │ │ │ │ │票日95年7月 │ │ │ │ │ │ │ │10日 │ │ │ │ │ │ ├──┼──────┼───┼───┼───┼───────────┼────────┤ │2 │合作金庫鋹行│鄭楷平│詹一郎│徐羽茜│鄭楷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於95年8月中旬, │詹一郎、被害人徐│ │ │275418號、票│ │ │ │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中山│羽茜警詢時之證詞│ │ │號XM0000000 │ ○ ○ ○區○○○路○段之徐羽茜 │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號,面額:26│ │ │ │的公司處,向徐羽茜詐借│單各1紙(見第六 │ │ │萬元,發票人│ │ │ │現金。復因徐羽茜與詹一│分局函卷第15至19│ │ │:大垣實業有│ │ │ │郎常有帳務往來,於95年│頁) │ │ │限公司、陳三│ │ │ │8月中旬至下旬間,在臺 │ │ │ │寶、發票日 │ │ │ │北市○○區○○○路的公│ │ │ │95年9月15日 │ │ │ │司,將左述支票交予提示│ │ │ │ │ │ │ │人詹一郎託收,退票後由│ │ │ │ │ │ │ │徐羽茜持同票面金額現金│ │ │ │ │ │ │ │換回該支票,致使徐羽茜│ │ │ │ │ │ │ │損失26萬元。 │ │ ├──┼──────┼───┼───┼───┼───────────┼────────┤ │3 │台北富邦銀行│池正龍│弗矽科│弗矽科│池正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弗矽│ │ │木柵分行帳號│ │技企業│技企業│所有,於95年8月中旬,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38585號、票 │ │公司 │公司 │在桃園縣○○鄉○○○路 │會計滕陳美鳳警詢│ │ │號MC0000000 │ │ │ │551-16號弗矽科技企業公│時之證詞及支票影│ │ │號,面額:50│ │ │ │司內,將左述支票交予弗│本1紙(見第六分 │ │ │萬元,發票人│ │ │ │矽科技企業公司負責人,│局函卷第21至23頁│ │ │:舒意電信股│ │ │ │向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林大翔、發票│ │ │ │ │ │ │ │日95年9月10 │ │ │ │ │ │ │ │日 │ │ │ │ │ │ ├──┼──────┼───┼───┼───┼───────────┼────────┤ │4 │台北富邦銀行│鐘騰海│林桂伊│信昌汽│鐘騰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木柵分行帳號│ │ │車修理│所有,於95年8月2日,持│林桂伊警詢時之證│ │ │38585號、票 │ │ │廠 │左述支票至桃園縣中壢市│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MC0000000 │ │ │ │仁愛里新中北路1127號之│(見第六分局函卷│ │ │號,面額:5 │ │ │ │信昌汽車修理廠,向負責│第24至27頁) │ │ │萬7500元,發│ │ │ │人范新泉詐購等值貨物,│ │ │ │票人:舒意電│ │ │ │范新泉則請林桂伊將左述│ │ │ │信股份有限公│ │ │ │支票存入林桂伊之個人帳│ │ │ │司、林大翔、│ │ │ │戶內,於95年9月25日遭 │ │ │ │發票日95年9 │ │ │ │退票後,鐘騰海雖允諾會│ │ │ │月25日 │ │ │ │找發票人拿錢,但並無給│ │ │ │ │ │ │ │付現金,致信昌汽車修理│ │ │ │ │ │ │ │廠損失5萬7500元。 │ │ ├──┼──────┼───┼───┼───┼───────────┼────────┤ │5 │台北富邦銀行│綽號「│黃佩玲│黃佩玲│綽號「三光」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黃佩│ │ │木柵分行帳號│三光」│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玲警詢時之證詞及│ │ │38585號、票 │之成年│ │ │因向黃佩玲借款10萬元,│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MC0000000 │男子 │ │ │只還4萬元,所餘未還之6│第六分局函卷第28│ │ │號,面額:6 │ │ │ │萬元,即持左述支票交予│至31頁) │ │ │萬元,發票人│ │ │ │黃佩玲以為給付,95年9 │ │ │ │:舒意電信股│ │ │ │月26日退票後,綽號「三│ │ │ │份有限公司、│ │ │ │光」男子雖允諾會拿現金│ │ │ │林大翔、發票│ │ │ │還黃佩玲但遲未還款,致│ │ │ │日95年9月26 │ │ │ │黃佩玲損失6萬元。 │ │ │ │日 │ │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張瑞斌│吳麗秋│吳麗秋│張瑞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木柵分行帳號│ │ │之夫鄧│所有,於95年10月5日上 │吳麗秋警詢時之證│ │ │38585號、票 │ │ │富銘開│午10時許,持左述支票至│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MC0000000 │ │ │設之公│址設於苗栗縣頭份鎮親民│(見第六分局函卷│ │ │號,面額:40│ │ │司 │路198號吳麗秋之夫鄧富 │第32至35頁) │ │ │萬元,發票人│ │ │ │銘開設之公司內交予鄧富│ │ │ │:舒意電信股│ │ │ │銘,向鄧富銘詐購貨物,│ │ │ │份公司、林大│ │ │ │鄧富銘要吳麗秋將左述支│ │ │ │翔、發票日 │ │ │ │票存入吳麗秋之個人帳戶│ │ │ │95年10月15日│ │ │ │內,退票後,張瑞斌雖允│ │ │ │ │ │ │ │諾會把欠款給吳麗秋,但│ │ │ │ │ │ │ │遲未還款,致鄧富銘開設│ │ │ │ │ │ │ │之公司損失40萬元 │ │ ├──┼──────┼───┼───┼───┼───────────┼────────┤ │7 │臺灣銀行健行│綽號「│張貞華│廖何暖│綽號「林仔」之成年男子│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分行帳號0310│林仔」│ │(起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張貞華及被害人廖│ │ │58282號、票 │之成年│ │書附表│,於95年7、8月間,在臺│何暖警詢時之證詞│ │ │號AP0000000 │男子 │ │誤載為│中市西屯區中科附近之廖│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面額:5 │ │ │張貞華│何暖朋友之貨櫃屋,持左│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萬元,發票人│ │ │) │述支票作為清償廖何暖1 │36至41、43頁) │ │ │:赫麗有限公│ │ │ │萬多元賭債及向廖何暖詐│ │ │ │司、陳瑞加、│ │ │ │借3萬多元。廖何暖再持 │ │ │ │發票日95年9 │ │ │ │左述支票,於95年7、8月│ │ │ │月30日 │ │ │ │間,至臺中市西屯區福安│ │ │ │ │ │ │ │里2鄰安和路140號之張貞│ │ │ │ │ │ │ │華的汽車修理廠,交付予│ │ │ │ │ │ │ │張貞華以給付汽車修理費│ │ │ │ │ │ │ │用,退票後,廖何暖先還│ │ │ │ │ │ │ │款予張貞華3萬元,尚有2│ │ │ │ │ │ │ │萬元未還。 │ │ ├──┼──────┼───┼───┼───┼───────────┼────────┤ │8 │臺灣銀行健行│尤隆興│林豐慶│尤隆興│尤隆興之成年友人意圖為│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分行帳號0310│之成年│ │ │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左列│林豐慶警詢時之證│ │ │58282號、票 │友人 │ │ │支票,向尤隆興詐借34萬│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號AP0000000 │ │ │ │2000元。尤隆興復於94年│由單影本各1紙( │ │ │號,面額:34│ │ │ │7月初,持左列支票,至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萬2000元,發│ │ │ │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45至48頁) │ │ │票人:赫麗有│ │ │ │臺中市○○區○○○路26│ │ │ │限公司、陳瑞│ │ │ │7巷6號,向林豐慶借款34│ │ │ │加、發票日95│ │ │ │萬2000元,退票後尤隆興│ │ │ │年8月30日 │ │ │ │持同額現金換回該支票,│ │ │ │ │ │ │ │因而損失34萬2000元。 │ │ │ │ │ │ │ │ │ │ ├──┼──────┼───┼───┼───┼───────────┼────────┤ │9 │臺灣銀行健行│陳孟欣│蔡寅澤│蔡寅澤│陳孟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蔡寅│ │ │分行帳號0310│ │ │ │所有,於95年7月10日左 │澤警詢時之證詞及│ │ │58282號、票 │ │ │ │右,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支票退票理由單影│ │ │號0000000號 │ │ │ │東興路及公益路路口,向│本1紙(見第六分 │ │ │,面額:10萬│ │ │ │蔡寅澤詐借10萬元。 │局函卷第49至52頁│ │ │元,發票人:│ │ │ │ │) │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 │、陳瑞加、發│ │ │ │ │ │ │ │票日95年8 月│ │ │ │ │ │ │ │12日 │ │ │ │ │ │ │ │ │ │ │ │ │ │ ├──┼──────┼───┼───┼───┼───────────┼────────┤ │10 │臺灣銀行健行│鄭舜元│吳炳和│鄭舜元│鄭舜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分行帳號0310│ │(起訴│ │所有,於95年6月初持左 │吳炳和警詢時之證│ │ │58282號、票 │ │書附表│ │列支票,至吳炳和址設於│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號AP0000000 │ │誤載為│ │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12鄰│由單影本各1紙( │ │ │號,面額:5 │ │「柄」│ │土庫五路86號詐購貨物。│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萬5600元,發│ │) │ │ │53至56頁) │ │ │票人:赫麗有│ │ │ │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 │ │ │ │ │ │ │ │95年8月11日 │ │ │ │ │ │ ├──┼──────┼───┼───┼───┼───────────┼────────┤ │11 │台北富邦銀行│蘇鈺郎│黃榮基│黃榮基│蘇鈺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黃榮│ │ │木柵分行帳號│ │ │ │所有,於95年8月26日左 │基警詢時之證詞及│ │ │38585號、票 │ │ │ │右,持左述支票至址設於│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MC0000000 │ │ │ │桃園縣○○鄉○○○街 │第六分局函卷第60│ │ │號,面額:6 │ │ │ │301之1號之黃榮基公司購│至63頁) │ │ │萬元,發票人│ │ │ │買貨物,退票後,蘇鈺郎│ │ │ │:舒意電信股│ │ │ │即開2張商業本票予黃榮 │ │ │ │份有限公司、│ │ │ │基,並稱會再處理,但已│ │ │ │林大翔、發票│ │ │ │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黃│ │ │ │日95年9月10 │ │ │ │榮基損失6萬元。 │ │ │ │日 │ │ │ │ │ │ ├──┼──────┼───┼───┼───┼───────────┼────────┤ │12 │台北富邦銀行│詹萬益│卓玉枝│詹萬益│詹萬益之成年客戶意圖為│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木柵分行帳號│之成年│ │ │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左述│卓玉枝警詢時之證│ │ │38585號、票 │客戶 │ │ │支票向詹萬益詐購貨物,│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MC0000000 │ │ │ │詹萬益再於95年8月25日 │(見第六分局函卷│ │ │號,面額:18│ │ │ │左右,持左述支票至址設│第64至67頁) │ │ │萬元,發票人│ │ │ │於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 │ │ │:舒意電信股│ │ │ │為新北市○○區○○○路│ │ │ │份有限公司、│ │ │ │1段143巷3號3樓,向卓玉│ │ │ │林大翔、發票│ │ │ │枝購買瓷磚,退票後,詹│ │ │ │日95年9月10 │ │ │ │萬益即匯款同票面金額現│ │ │ │日 │ │ │ │金予卓玉枝換回該支票,│ │ │ │ │ │ │ │致詹萬益損失18萬元。 │ │ ├──┼──────┼───┼───┼───┼───────────┼────────┤ │13 │臺灣銀行健行│洪友亭│許李鳳│許李鳳│洪友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許李│ │ │分行帳號5828│ │珍 │珍(起│所有,於95年6月中旬, │鳳珍警詢時之證詞│ │ │2號、票號491│ │ │訴書附│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南屯│(見第六分局函卷│ │ │4085號,面額│ │ │表○○○區○○里○○鄰○○○街5 │第68至69頁) │ │ │:18萬元,發│ │ │為洪友│號之許李鳳珍住處,向許│ │ │ │票人:赫麗有│ │ │亭) │李鳳珍詐借10萬元。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9月20日 │ │ │ │ │ │ ├──┼──────┼───┼───┼───┼───────────┼────────┤ │14 │台北富邦銀行│綽號「│沈淑楨│沈淑楨│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沈淑│ │ │木柵分行帳號│阿明」│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楨警詢時之證詞及│ │ │38585號、票 │之成年│ │ │於95年9月10日上午10時 │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MC0000000 │男子 │ │ │許,持左述支票至沈淑楨│第六分局函卷第71│ │ │號,面額:10│ │ │ │住家附近之新竹縣竹東鎮│至73頁) │ │ │萬元,發票人│ │ │ │中正里東寧路1段337巷口│ │ │ │:舒意電信股│ │ │ │,向沈淑楨詐借現金10萬│ │ │ │份有限公司、│ │ │ │元,退票後,因綽號「阿│ │ │ │林大翔、發票│ │ │ │明」男子已不知去向無法│ │ │ │日95年10月10│ │ │ │聯絡,致沈淑楨損失10萬│ │ │ │日。 │ │ │ │元。 │ │ │ │ │ │ │ │ │ │ ├──┼──────┼───┼───┼───┼───────────┼────────┤ │15 │臺北國際商業│林家丞│郭志忠│郭志忠│林家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郭志│ │ │銀行板橋分行│ │ │(起訴│所有,於95年6月間某日 │忠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540360│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址設於臺│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5號,面額: │ │ │誤載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74至75頁) │ │ │17萬8900元,│ │ │林家丞│中市大雅區)之郭志忠的│ │ │ │發票人:展電│ │ │) │公司,向郭志忠詐購貨物│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7月5日。 │ │ │ │ │ │ ├──┼──────┼───┼───┼───┼───────────┼────────┤ │16 │臺灣銀行健行│王建欽│丁俊仁│丁俊仁│王建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丁俊│ │ │分行帳號5828│ │ │(起訴│所有,於95年7月上旬某 │仁警詢時之證詞及│ │ │2號、票號491│ │ │書附表│日18時許,持左述支票至│支票退票理由單影│ │ │4063號,面 │ │ │誤載為│臺南市○○區○○○街 │本1紙(見第六分 │ │ │額:38萬元,│ │ │王建欽│551 號9樓之12之丁俊仁 │函卷第76至78頁)│ │ │發票人:赫麗│ │ │) │住家,向丁俊仁詐借現金│ │ │ │有限公司、陳│ │ │ │38萬元。 │ │ │ │瑞加、發票日│ │ │ │ │ │ │ │95年8月10日 │ │ │ │ │ │ ├──┼──────┼───┼───┼───┼───────────┼────────┤ │17 │台北富邦銀行│張俊傑│德肯實│德肯實│張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德肯│ │ │木柵分行帳號│ │業有限│業有限│所有,於95年7月初某日 │實業有限公司出納│ │ │38585號、票 │ │公司 │公司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縣板│邱圓妹警詢時之證│ │ │號MC0000000 │ │ │ │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面額:23│ │ ○ ○○區○○○路○段○○號9樓│(見第六分局函卷│ │ │萬2200元,發│ │ │ │之2之德肯實業有限公司 │第79至81頁) │ │ │票人:舒意電│ │ │ │,交付予邱圓妹以詐購貨│ │ │ │信股份有限公│ │ │ │物。 │ │ │ │司、林大翔、│ │ │ │ │ │ │ │發票日95年9 │ │ │ │ │ │ │ │月19日 │ │ │ │ │ │ ├──┼──────┼───┼───┼───┼───────────┼────────┤ │18 │臺灣銀行健行│蘭秀芝│建祐精│建祐精│建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證人即被害人建祐│ │ │分行帳號0061│ │密工業│密工業│司前任會計蘭秀芝因侵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 │0000000號、 │ │股份有│股份有│公司款項,為償還所侵占│公司代表人吳洪典│ │ │票號AP491409│ │限公司│限公司│之公司款項,即持左述支│警詢時之證詞及支│ │ │1號,面額: │ │(起訴│(起訴│票予代表人吳洪典,退票│票暨退票理由單影│ │ │32萬元,發票│ │書附表│書附表│後,因蘭秀芝不知去向無│本各1紙(見第六 │ │ │人:赫麗有限│ │誤載為│誤載為│法聯絡,致該公司損失32│分局函卷第82至88│ │ │公司、陳瑞加│ │吳洪典│吳洪典│萬元。 │頁) │ │ │、發票日95年│ │開設之│開設之│ │ │ │ │9月10日 │ │公司)│公司)│ │ │ ├──┼──────┼───┼───┼───┼───────────┼────────┤ │19 │台北富邦銀行│林來旺│徐啟倫│徐榮森│林來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木柵分行帳號│ │ │(起訴│所有,持左述支票向徐榮│徐啟倫警詢時之證│ │ │38585號、票 │ │ │書附表│森詐借現金,徐榮森即將│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MC0000000 │ │ │誤載林│左述支票寄存於徐啟倫公│(見第六分局函卷│ │ │號,面額:4 │ │ │來旺)│司帳戶內。 │第89至92頁) │ │ │萬5000元,發│ │ │ │ │ │ │ │票人:舒意電│ │ │ │ │ │ │ │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林大翔 │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5日 │ │ │ │ │ │ ├──┼──────┼───┼───┼───┼───────────┼────────┤ │20 │臺灣銀行健行│李佐修│蔣信齡│蔣信齡│李佐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蔣信│ │ │分行帳號0582│ │ │(起訴│所有,於95年6月中旬某 │齡警詢時之證詞及│ │ │82號、票號 │ │ │書附表│日,持左述支票至苗栗市│支票退票理由單影│ │ │0000000號, │ │ │誤載李│國華路1230號之蔣信齡的│本1紙(見第六分 │ │ │面額:21萬 │ │ │佐修)│公司內,向蔣信齡詐借21│局函卷第94至96頁│ │ │5000元,發票│ │ │ │萬5000元。 │) │ │ │人:赫麗有限│ │ │ │ │ │ │ │公司、陳瑞加│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8月10日 │ │ │ │ │ │ ├──┼──────┼───┼───┼───┼───────────┼────────┤ │21 │臺灣銀行健行│自稱陳│任敦平│任敦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意│證人即被害人琦麗│ │ │分行帳號0582│先生之│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貿易有限公司代表│ │ │82號、票號 │成年男│ │ │95年5月25日,持左述支 │人任敦平警詢時之│ │ │0000000號, │子 │ │ │票至臺中市○○區○○路│證詞及支票暨退票│ │ │面額:47萬5 │ │ │ │上,向任敦平詐購等值貨│理由單影本各1 紙│ │ │千300元,發 │ │ │ │物。 │(見第六分局函卷│ │ │票人:赫麗有│ │ │ │ │第97至99頁)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8月20日 │ │ │ │ │ │ ├──┼──────┼───┼───┼───┼───────────┼────────┤ │22 │臺灣銀行健行│洪振耀│許憲騏│許憲騏│洪振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許憲│ │ │分行帳號0582│ │ │(起訴│所有,於95年5月初某日 │騏警詢時之證詞(│ │ │82號、票號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南│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0000000號, │ │ │誤○○○區○○街口之許憲騏經營│100至101頁) │ │ │面額:110萬 │ │ │洪振耀│之水果行,向許憲騏詐購│ │ │ │元,發票人:│ │ │) │等值貨物。 │ │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 │陳瑞加、發票│ │ │ │ │ │ │ │日95年8月21 │ │ │ │ │ │ │ │日 │ │ │ │ │ │ ├──┼──────┼───┼───┼───┼───────────┼────────┤ │23 │臺灣銀行健行│蔡尚寧│大同食│大同食│蔡尚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大同│ │ │分行帳號0582│ │品公司│品公司│所有,於95年7月10 日將│食品公司員工楊翠│ │ │82號、票號 │ │(起訴│(起訴│左述支票郵寄至大同食品│華警詢時之證詞及│ │ │AP0000000號 │ │書附表│書附表│公司,向大同食品公司詐│支票影本1紙(見 │ │ │,面額:13萬│ │誤載為│誤載為│購等值貨物。 │第六分局函卷第10│ │ │8000元,發票│ │楊崑湶│蔡尚寧│ │4至106頁) │ │ │人:赫麗有限│ │) │) │ │ │ │ │公司、陳瑞加│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9日 │ │ │ │ │ │ ├──┼──────┼───┼───┼───┼───────────┼────────┤ │24 │臺灣銀行健行│陳毅宏│呂桂芳│呂桂芳│陳毅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呂桂│ │ │分行帳號0310│ │ │(起訴│所有,於95年7月初某日 │芳警詢時之證詞(│ │ │58282號、票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西│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AP0000000 │ │ │誤○○○區○○路與美村路口,向│108至110頁) │ │ │號,面額:15│ │ │陳毅宏│呂桂芳詐借現金15萬元。│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赫麗有限公│ │ │ │ │ │ │ │司、陳瑞加、│ │ │ │ │ │ │ │發票日95年8 │ │ │ │ │ │ │ │月10日 │ │ │ │ │ │ ├──┼──────┼───┼───┼───┼───────────┼────────┤ │25 │華南銀行臺中│李晨瑋│馬士智│馬士智│李晨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馬士│ │ │港分行帳號 │ │ │ │所有,於95年5月初某日 │智警詢時之證詞及│ │ │000000000號 │ │ │ │,持左述支票至彰化市師│支票影本1紙(見 │ │ │、票號SC1861│ │ │ │範大學前之超級商店,向│第六分局函卷第11│ │ │291號,面額 │ │ │ │馬士智詐借現金10萬6000│1至114頁) │ │ │:10萬6000元│ │ │ │元。 │ │ │ │,發票人:嘉│ │ │ │ │ │ │ │燁興業有限公│ │ │ │ │ │ │ │司、林俊雄、│ │ │ │ │ │ │ │發票日95年5 │ │ │ │ │ │ │ │月20日 │ │ │ │ │ │ ├──┼──────┼───┼───┼───┼───────────┼────────┤ │26 │臺灣銀行健行│刁震雄│余春錦│余春錦│刁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余春│ │ │分行帳號0310│ │ │(起訴│所有,於95年4月底某日 │錦警詢時之證詞(│ │ │58282號、票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縣大│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AP0000000 │ │ │誤載為│甲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115至117頁) │ │ │號,面額:10│ │ │刁震雄│甲區)鎮瀾宮前之老主顧│ │ │ │萬8000元,發│ │ │) │檳榔攤前,向余春錦詐購│ │ │ │票人:赫麗有│ │ │ │等值貨物。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8月16日 │ │ │ │ │ │ ├──┼──────┼───┼───┼───┼───────────┼────────┤ │27 │臺灣銀行健行│簡素禎│白昇傑│洪秀麗│簡素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洪秀│ │ │分行帳號5828│ │ │ │所有,於95年6月中旬某 │麗警詢時之證詞(│ │ │2號、票號 │ │ │ │日,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0000000號, │ │ │ ○○○區○○路○段○○號, │118至119頁) │ │ │面額:6萬 │ │ │ │向洪秀麗詐購等值貨物。│ │ │ │3500元,發票│ │ │ │ │ │ │ │人:赫麗有限│ │ │ │ │ │ │ │公司、陳瑞加│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8月15日 │ │ │ │ │ │ │ │ │ │ │ │ │ │ ├──┼──────┼───┼───┼───┼───────────┼────────┤ │28 │台北富邦銀行│協豐窯│台灣米│台灣米│協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某│證人即臺灣米多市│ │ │木柵分行帳號│業股份│多市企│多市企│員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企業有限公司協理│ │ │000000000號 │有限公│業有限│業有限│有,持左述支票向臺灣米│陳和明警詢時之證│ │ │、票號MC1256│司某員│公司 │公司(│多市有限公司詐購等值貨│詞及支票影本1紙 │ │ │284 號,面額│工 │ │起訴書│物。 │(見第六分局函卷│ │ │:46萬5000元│ │ │附表誤│ │第121至124頁) │ │ │,發票人:舒│ │ │載為協│ │ │ │ │意電信股份有│ │ │豐窯業│ │ │ │ │限公司、林大│ │ │股份有│ │ │ │ │翔、發票日95│ │ │限公司│ │ │ │ │年9月30日 │ │ │) │ │ │ ├──┼──────┼───┼───┼───┼───────────┼────────┤ │29 │華南銀行臺中│陳秋鈞│劉芷卉│劉修身│陳秋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劉修│ │ │港分行帳號 │ │ │(起訴│所有,持左述支票向劉修│身警詢時之證詞(│ │ │000000000號 │ │ │書附表│身詐借現金,因劉修身沒│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186128│ │ │誤載為│有銀行帳戶,故將支票存│125至126頁) │ │ │5號,面額: │ │ │陳秋鈞│入劉芷卉之帳戶。 │ │ │ │20萬元,發票│ │ │) │ │ │ │ │人:嘉燁興業│ │ │ │ │ │ │ │有限公司、林│ │ │ │ │ │ │ │俊雄、發票日│ │ │ │ │ │ │ │95年5月22日 │ │ │ │ │ │ ├──┼──────┼───┼───┼───┼───────────┼────────┤ │30 │臺灣銀行健行│溫政錦│溫啟榮│溫啟榮│溫政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溫啟│ │ │分行帳號5828│ │ │ │所有,於95年6月底某日 │榮警詢時之證詞及│ │ │2號、票號AP4│ │ │ │,至臺北縣新莊市(現改│支票影本1紙(見 │ │ │924139號,面│ │ │ │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五工│第六分局函卷第12│ │ │額:25萬元,│ │ │ │二路106巷7號,向溫啟榮│8至131頁) │ │ │發票人:赫麗│ │ │ │詐借25萬元。 │ │ │ │有限公司、陳│ │ │ │ │ │ │ │瑞加、發票日│ │ │ │ │ │ │ │95年8月20日 │ │ │ │ │ │ ├──┼──────┼───┼───┼───┼───────────┼────────┤ │31 │台北富邦銀行│明新木│中聯信│中聯信│明新木業公司某員工意圖│證人即被害人中聯│ │ │木柵分行帳號│業公司│託投資│託投資│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信託投資股份有限│ │ │38585號、票 │某員工│股份有│股份有│年7月7日左右,持左述支│公司員工王鴻斌警│ │ │號MC0000000 │ │限公司│限公司│票至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詢時之證詞及支票│ │ │號,面額:38│ │ │(起訴│限公司,向該公司詐借38│影本1紙(見第六 │ │ │萬5000元,發│ │ │書附表│萬5000元。 │分局函卷第132至 │ │ │票人:舒意電│ │ │誤載為│ │135頁) │ │ │信股份有限公│ │ │明新木│ │ │ │ │司、林大翔、│ │ │業公司│ │ │ │ │發票日95年10│ │ │) │ │ │ │ │月15日 │ │ │ │ │ │ ├──┼──────┼───┼───┼───┼───────────┼────────┤ │32 │華南銀行臺中│洪秀美│胡俊雄│胡俊雄│洪秀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胡俊│ │ │港分行帳號 │ │ │(起訴│所有,於95年6月初某日 │雄警詢時之證詞(│ │ │000000000號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宜│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186126│ │ │誤載為│昌東路90巷11之1號,向 │137至138頁) │ │ │6號,面額: │ │ │洪秀美│胡俊雄詐借現金10萬元。│ │ │ │10萬元,發票│ │ │) │ │ │ │ │人:嘉燁興業│ │ │ │ │ │ │ │有限公司、林│ │ │ │ │ │ │ │俊雄、發票日│ │ │ │ │ │ │ │95年6月12日 │ │ │ │ │ │ ├──┼──────┼───┼───┼───┼───────────┼────────┤ │33 │臺灣銀行健行│謝安祐│許進祥│謝安祐│謝安祐之某成年客戶意圖│證人即被害人許進│ │ │分行帳號5828│之某成│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左│祥警詢時之證詞(│ │ │2號、票號4 │年客戶│ │ │列支票交予謝安祐,向謝│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914125號,面│ │ │ │安祐詐購等值財物,謝安│139至140頁) │ │ │額:159750元│ │ │ │祐於95年6月1日,至高雄│ │ │ │,發票人:赫│ │ │ │市三民區鼎泰里7鄰民族 │ │ │ │麗有限公司、│ │ │ │一路622號許進祥開設之 │ │ │ │陳瑞加、發票│ │ │ │當舖,向許進祥貼現,俟│ │ │ │日95年6月12 │ │ │ │退票後,謝安祐即交付現│ │ │ │日 │ │ │ │金予許進祥,換回支票。│ │ │ │ │ │ │ │ │ │ ├──┼──────┼───┼───┼───┼───────────┼────────┤ │34 │臺灣銀行健行│巫宜融│余明晃│余明晃│巫宜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余明│ │ │分行帳號5828│ │ │(起訴│所有,於95年7月4日左右│晃警詢時之證詞及│ │ │2號、票號4 │ │ │書附表│,持鑽石及左述支票,至│支票、退票理由單│ │ │924187號,面│ │ │誤載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影本、當票、典當│ │ │額:35萬元,│ │ │巫宜融│為余明晃開設之當舖,向│資料各1紙(見第 │ │ │發票人:赫麗│ │ │) │余明晃詐借35萬元。 │六分局函卷第146 │ │ │有限公司、陳│ │ │ │ │至152頁) │ │ │瑞加、發票日│ │ │ │ │ │ │ │95年8月18日 │ │ │ │ │ │ ├──┼──────┼───┼───┼───┼───────────┼────────┤ │35 │台北富邦銀行│林文興│吳黃茶│九大資│林文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九大│ │ │東湖010120號│ │ │源回收│所有,持左述支票向九大│資源回收金屬有限│ │ │、票號TF2010│ │ │金屬有│資源回收金屬有限公司詐│公司代表人吳紹弘│ │ │397號,面額 │ │ │限公司│購等值貨物,九大資源回│警詢時之證詞及支│ │ │:48萬8000元│ │ │ │收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票暨退票理由單影│ │ │,發票人:堡│ │ │ │紹弘再將左述支票提示至│本各1紙(見第六 │ │ │瑞企業有限公│ │ │ │吳黃茶在合作金庫南桃園│分局函卷第153至 │ │ │司、林水和、│ │ │ │分行之帳戶內而退票,致│155頁) │ │ │發票日95年5 │ │ │ │九大資源回收金屬有限公│ │ │ │月15日 │ │ │ │司損失48萬8000元。 │ │ ├──┼──────┼───┼───┼───┼───────────┼────────┤ │36 │臺灣銀行健行│陳淑美│林宏源│林宏源│陳淑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林宏│ │ │分行帳號0310│ │ │(起訴│所有,於95年7月中旬某 │源警詢時之證詞(│ │ │58282號、票 │ │ │書附表│日,持左述支票至臺中縣│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AP0000000 │ │ │誤載為│豐原市○○里○○鄰○○路│158至160頁) │ │ │號,面額:10│ │ │陳淑美│114巷42弄80號之林宏源 │ │ │ │萬8000元,發│ │ │) │,向林宏詐借10萬8000 │ │ │ │票人:赫麗有│ │ │ │元。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8月15日 │ │ │ │ │ │ ├──┼──────┼───┼───┼───┼───────────┼────────┤ │37 │臺灣銀行健行│李明岳│張靖加│張靖加│李明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張靖│ │ │分行帳號0310│ │ │ │所有,於95年7月中旬某 │加警詢時之證詞(│ │ │58282號、票 │ │ │ │日,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AP0000000 │ │ │ ○○○區○○○街○○○號, │161至163頁) │ │ │號,面額:19│ │ │ │交予張靖加以清償欠款。│ │ │ │萬2000元,發│ │ │ │ │ │ │ │票人:赫麗有│ │ │ │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8月15日 │ │ │ │ │ │ ├──┼──────┼───┼───┼───┼───────────┼────────┤ │38 │合作金庫銀行│自稱陳│陳泰宇│陳泰宇│自稱陳先生之成年人意圖│證人即被害人陳泰│ │ │信義分行帳號│先生之│ │(起訴│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宇警詢時之證詞(│ │ │275418號、票│成年人│ │書附表│年7、8月間,持左述支票│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0000000號 │ │ │誤載為│至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164至165頁) │ │ │,面額:10萬│ │ │自稱陳│為新北市○○區○○○街│ │ │ │元,發票人:│ │ │先生之│之某處店面前交予陳泰宇│ │ │ │大垣實業有限│ │ │人) │,以清償水電工程款。 │ │ │ │公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日 │ │ │ │ │ │ ├──┼──────┼───┼───┼───┼───────────┼────────┤ │39 │1.臺灣中小企│阮乾綜│李湘眉│李湘眉│阮乾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張調│ │ │ 業銀行臺中│ │ │、張調│所有,於94年6月間某日 │能警詢時之證詞及│ │ │ 分行帳號 │ │ │能之公│,持左述支票至李湘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051015號、│ │ │司 │張調能公司,向該公司詐│影本各2紙(見第 │ │ │ 票號AS0083│ │ │ │購等值貨物。 │六分局函卷第166 │ │ │ 2106號,面│ │ │ │ │至169頁) │ │ │ 額:17萬87│ │ │ │ │ │ │ │ 00元,發票│ │ │ │ │ │ │ │ 人:赫麗有│ │ │ │ │ │ │ │ 限公司、陳│ │ │ │ │ │ │ │ 瑞加、發票│ │ │ │ │ │ │ │ 日95年7月 │ │ │ │ │ │ │ │ 30日 │ │ │ │ │ │ │ │2.臺灣中小企│ │ │ │ │ │ │ │ 業銀行臺中│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 051015號、│ │ │ │ │ │ │ │ 票號AS0083│ │ │ │ │ │ │ │ 2107號,面│ │ │ │ │ │ │ │ 額:9萬87 │ │ │ │ │ │ │ │ 00元,發票│ │ │ │ │ │ │ │ 人:赫麗有│ │ │ │ │ │ │ │ 限公司、陳│ │ │ │ │ │ │ │ 瑞加、發票│ │ │ │ │ │ │ │ 日95年8月 │ │ │ │ │ │ │ │ 5日 │ │ │ │ │ │ ├──┼──────┼───┼───┼───┼───────────┼────────┤ │40 │合作金庫信義│綽號「│洪瑛璘│宋菊英│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宋菊│ │ │分行帳號1000│阿國」│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英及支票提示人洪│ │ │275418號、票│之成年│ │ │於95年7月中旬某日,持 │瑛璘警詢時之證詞│ │ │號XM0000000 │男子 │ │ │左述支票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號,面額:6 │ │ │ │昆明街附近,交予宋菊英│單影本各1紙(見 │ │ │萬元,發票人│ │ │ │,以清償欠款。宋菊英再│第六分局函卷第17│ │ │:大垣實業有│ │ │ │於95年7 月底,持左述支│0至176頁) │ │ │限公司、陳三│ │ │ │票至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 │ │ │寶、發票日95│ │ │ │路上之某家咖啡廳,向洪│ │ │ │年9月30日 │ │ │ │瑛璘調借現金,退票後,│ │ │ │ │ │ │ │宋菊英即持同票面金額現│ │ │ │ │ │ │ │金向洪瑛璘換回該支票。│ │ ├──┼──────┼───┼───┼───┼───────────┼────────┤ │41 │合作金庫銀行│丁義翔│程巧玲│程巧玲│丁義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程巧│ │ │信義分行帳號│ │(起訴│ │所有,於95年5、6月間某│玲警詢時之證詞(│ │ │0000000000號│ │書附表│ │日,在所經營之址設於臺│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657315│ │誤載為│ │北縣板橋市○○街○巷12 │177至178頁) │ │ │3號,面額: │ │林坤橋│ │號之豐群服裝行,持左述│ │ │ │74900元,發 │ │) │ │支票向程巧玲詐購同額貨│ │ │ │票人:大垣實│ │ │ │物。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三寶、發票│ │ │ │ │ │ │ │日95年10月2 │ │ │ │ │ │ │ │日 │ │ │ │ │ │ ├──┼──────┼───┼───┼───┼───────────┼────────┤ │42 │臺中商業銀行│許寬賜│蔡勝六│蔡勝六│許寬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蔡勝│ │ │西臺中分行帳│ │ │(起訴│所有,持左述支票向蔡勝│六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書附表│六詐借現金33萬元。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誤載為│ │179至180頁) │ │ │號,面額:33│ │ │許寬賜│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嘉燁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林俊│ │ │ │ │ │ │ │雄、發票日95│ │ │ │ │ │ │ │年4月25日 │ │ │ │ │ │ ├──┼──────┼───┼───┼───┼───────────┼────────┤ │43 │合作金庫銀行│黃嘉太│蔡政秀│陳龍煙│黃嘉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陳龍│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月,於95年7、8月間,│煙及支票提示人蔡│ │ │000000000號 │ │ │ │持左述支票至陳龍煙開設│政秀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XM6572│ │ │ │之火鍋店,向陳龍煙詐借│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416號,面額 │ │ │ │現金10萬元,陳龍煙再於│單影本各1紙(見 │ │ │:10萬2000元│ │ │ │95年7、8月間,持左述支│第六分局函卷第18│ │ │,發票人:大│ │ │ │票至高雄縣鳳山市(現改│1至185頁) │ │ │垣實業有限公│ │ │ │制為高雄市鳳山區)五福│ │ │ │司、陳三寶、│ │ │ │里1鄰五甲三路19號之蔡 │ │ │ │發票日95年9 │ │ │ │政秀住處,向蔡政秀調借│ │ │ │月26日 │ │ │ │現金,退票後,陳龍煙即│ │ │ │ │ │ │ │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蔡政│ │ │ │ │ │ │ │秀換回該支票,致陳龍煙│ │ │ │ │ │ │ │損失10萬2000元。 │ │ ├──┼──────┼───┼───┼───┼───────────┼────────┤ │44 │臺灣中小企業│賴木星│王素貞│王素貞│賴木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王素│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付予│貞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51015 號│ │ │ │王素貞,以給付會錢,退│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AS0832│ │ │ │票後,因賴木星不知去向│影本各1紙(見第 │ │ │199號,面額 │ │ │ │無法聯絡,致王素貞損失│六分局函卷第187 │ │ │:6萬元,發 │ │ │ │6萬元。 │至188頁) │ │ │票人:赫麗有│ │ │ │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29日 │ │ │ │ │ │ ├──┼──────┼───┼───┼───┼───────────┼────────┤ │45 │臺北國際商業│黃國雄│鄧神雲│黃國雄│黃國雄之某成年客戶意圖│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銀行板橋分行│之某成│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左│鄧神雲警詢時之證│ │ │帳號00000000│年客戶│ │ │列支票向黃國雄詐借21萬│詞及存摺內頁影本│ │ │0號、票號540│ │ │ │5000元,黃國雄復於95年│1紙(見第六分局 │ │ │3599號,面額│ │ │ │7月10、11日左右,持左 │函卷第189至191頁│ │ │:21萬5000元│ │ │ │述支票至鄧神雲開設之雲│) │ │ │,發票人:展│ │ │ │發工程行交予鄧神雲以支│ │ │ │電企業有限公│ │ │ │付貨款,退票後,黃國雄│ │ │ │司、發票日95│ │ │ │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鄧│ │ │ │年7月13日 │ │ │ │神雲換回該支票,致黃國│ │ │ │ │ │ │ │雄損失21萬5000元。 │ │ ├──┼──────┼───┼───┼───┼───────────┼────────┤ │46 │合作金庫信義│陳劉源│吳雪莉│李致億│陳劉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李致│ │ │分行帳號2754│ │ │ │所有,於95年6、7月間,│億警詢時之證詞(│ │ │18號、票號 │ │ │ │持左述支票向李致億詐借│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XM0000000號 │ │ │ │現金20萬元,李致億再持│192至193頁) │ │ │,面額:20萬│ │ │ │左述支票向吳志中調借現│ │ │ │元,發票人:│ │ │ │金,吳志中再將左述支票│ │ │ │大垣實業有限│ │ │ │交由吳雪莉向台新銀行提│ │ │ │公司、陳三寶│ │ │ │示,退票後,李致億即持│ │ │ │、發票日95年│ │ │ │同票面金額現金向吳志中│ │ │ │9月8日 │ │ │ │換回該支票,致李致億損│ │ │ │ │ │ │ │失20萬元。 │ │ ├──┼──────┼───┼───┼───┼───────────┼────────┤ │47 │臺灣中小企業│董政衛│宋美慧│宋美慧│董政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宋美│ │ │銀行臺中分行│ │ │(起訴│所有,持左述支票向宋美│慧警詢時之證詞(│ │ │帳號51015 號│ │ │書附表│慧調借現金26萬元。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AS0832│ │ │誤載為│ │194頁) │ │ │027號,面額 │ │ │董政衛│ │ │ │ │:26萬元,發│ │ │) │ │ │ │ │票人:赫麗有│ │ │ │ │ │ │ │限公司、陳瑞│ │ │ │ │ │ │ │加、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31日 │ │ │ │ │ │ ├──┼──────┼───┼───┼───┼───────────┼────────┤ │48 │遠東國際商業│施志紂│胡坤炎│施善篤│施志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施善│ │ │銀行新店分行│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施善│篤及支票提示人胡│ │ │帳號1636號、│ │ │ │篤詐借現金50萬元,施善│坤炎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CA004221│ │ │ │篤以胡坤炎之帳戶提示而│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2號,面額: │ │ │ │退票,致施善篤損失50萬│單影本各1紙(見 │ │ │50萬元,發票│ │ │ │元。 │第六分局函卷第19│ │ │人:舒意電信│ │ │ │ │5至197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林大翔、發│ │ │ │ │ │ │ │票日95年9月 │ │ │ │ │ │ │ │16日 │ │ │ │ │ │ ├──┼──────┼───┼───┼───┼───────────┼────────┤ │49 │華泰商業銀行│綽號「│邱華麗│吳松樺│綽號「黑仔」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吳松│ │ │建成分行帳號│黑仔」│ │ │因積欠吳松樺金錢,意圖│樺、支票持有人楊│ │ │42632號、票 │之成年│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文猛、支票提示人│ │ │號0000000號 │男子 │ │ │年3月初某日20 時許,在│邱麗華警詢時之證│ │ │,面額:3萬 │ │ │ │臺北縣新莊市○○路長青│詞(見第六分局函│ │ │元,發票人:│ │ │ │街37巷1號住處,將左述 │卷第198至202頁)│ │ │晶鑽科技有限│ │ │ │支票交予吳松樺,並向吳│ │ │ │公司、范祥麟│ │ │ │松樺詐借2萬5000元現金 │ │ │ │、發票日95年│ │ │ │,吳松樺於95年3月中旬 │ │ │ │4月4日 │ │ │ │某日,再持左述支票及現│ │ │ │ │ │ │ │金4萬多元,向楊文猛購 │ │ │ │ │ │ │ │買1支手錶。楊文猛復於 │ │ │ │ │ │ │ │95年4月初某日,持左述 │ │ │ │ │ │ │ │支票至邱麗華開設之公司│ │ │ │ │ │ │ │購買戒指寶以給付貨款,│ │ │ │ │ │ │ │退票後,楊文猛即持同票│ │ │ │ │ │ │ │面金額現金向邱麗華換回│ │ │ │ │ │ │ │支票,吳松樺亦持同票面│ │ │ │ │ │ │ │金額現金向吳松樺換回支│ │ │ │ │ │ │ │票,惟綽號「黑仔」男子│ │ │ │ │ │ │ │因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 │ │ │ │ │ │ │吳松樺損失3萬元。 │ │ ├──┼──────┼───┼───┼───┼───────────┼────────┤ │50 │1.華泰商業銀│自稱陳│游偉評│葉國經│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意│證人即被害人葉國│ │ │ 行建成分行│先生之│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經警詢時之證詞(│ │ │ 帳號42632 │成年男│ │ │95年4月底某日,持左述2│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 號,票號 │子 │ │ │張支票至臺北縣三重市(│203至205頁) │ │ │ 0000000號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 │ │ │ ,面額:50│ │ │ │重新路6段690巷之紘濬科│ │ │ │ 萬元,發票│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葉國│ │ │ │ 人:晶鑽科│ │ │ │經詐購財物,葉國經再持│ │ │ │ 技有限公司│ │ │ │左述2張支票向游偉評調 │ │ │ │ 范祥麟、發│ │ │ │借現金,退票後,葉國經│ │ │ │ 票日95年6 │ │ │ │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游│ │ │ │ 月5日 │ │ │ │偉評換回該支票,惟自稱│ │ │ │2.華泰商業銀│ │ │ │陳先生之人不知去向無法│ │ │ │ 行建成分行│ │ │ │聯絡,致葉國經損失100 │ │ │ │ 帳號42632 │ │ │ │萬元。 │ │ │ │ 號,票號 │ │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面額:50│ │ │ │ │ │ │ │ 萬元,發票│ │ │ │ │ │ │ │ 人:晶鑽科│ │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范祥麟、發│ │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 月23日 │ │ │ │ │ │ ├──┼──────┼───┼───┼───┼───────────┼────────┤ │51 │臺中商業銀行│丁韶明│張永褘│張永褘│丁韶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張永│ │ │西臺中分行帳│ │ │ │所有,於95年3至4月間,│禕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 │持左述支票至臺中縣豐原│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 │市○○里○○街○○巷○號 │207至209頁) │ │ │號,面額:23│ │ │ │之張永褘住處,向張永褘│ │ │ │萬1000元,發│ │ │ │詐借現金23萬1000元。 │ │ │ │票人:嘉燁興│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林俊雄、發票│ │ │ │ │ │ │ │日95年6月2日│ │ │ │ │ │ ├──┼──────┼───┼───┼───┼───────────┼────────┤ │52 │臺中商業銀行│自稱王│林明姬│張海地│自稱王小姐之成年女子意│證人即被害人張海│ │ │西臺中分行帳│小姐之│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地、支票提示人林│ │ │號40618號、 │成年女│ │ │95年3、4月間某日,持左│明姬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STA36548│子 │ │ │述支票至臺北市南港區昆│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62號,面額:│ │ │ │陽捷運站交予張海地,以│單影本各1紙(見 │ │ │12萬7500元,│ │ │ │清償欠款。張海地於95年│第六分局函卷第21│ │ │發票人:嘉燁│ │ │ │3、4月間某日,在張海地│0至215頁) │ │ │興業有限公司│ │ │ │之洗衣場,再持左述支票│ │ │ │、林俊雄、發│ │ │ │向李正雄週轉現金,李正│ │ │ │票日95年4月 │ │ │ │雄並將左述支票存入林明│ │ │ │30日 │ │ │ │姬之個人帳戶內提示,退│ │ │ │ │ │ │ │票後,張海地即持同票面│ │ │ │ │ │ │ │金額現金向李正雄換回支│ │ │ │ │ │ │ │票,致張海地損失12萬 │ │ │ │ │ │ │ │7500元。 │ │ ├──┼──────┼───┼───┼───┼───────────┼────────┤ │53 │臺中商業銀行│黃昱彰│高金隆│高金隆│黃昱彰於95年3月中旬某 │證人即被害人高金│ │ │西臺中分行帳│ │ │ │日,在黃昱彰經營之彰成│隆警詢時之證詞及│ │ │號40618號、 │ │ │ │紙品公司,持左述支票向│陽信銀行存摺影本│ │ │票號STA36544│ │ │ │高金隆詐借現金23萬元。│各1紙(見第六分 │ │ │19號,面額:│ │ │ │ │局函卷第217至220│ │ │23萬元,發票│ │ │ │ │頁) │ │ │人:嘉燁興業│ │ │ │ │ │ │ │有限公司、林│ │ │ │ │ │ │ │俊雄、發票日│ │ │ │ │ │ │ │95年5月15日 │ │ │ │ │ │ ├──┼──────┼───┼───┼───┼───────────┼────────┤ │54 │臺中商業銀行│施武雄│堅志企│堅志企│施武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堅志│ │ │西臺中分行帳│ │業社 │業社 │所有,於95年1、2月間,│企業社葉煥明之會│ │ │號40618號、 │ │ │ │將左述支票交予址設於苗│計廖明秀警詢時之│ │ │票號0000000 │ │ │ │栗市○○街○○○ 號之堅志│證詞(見第六分局│ │ │號,面額:52│ │ │ │企業社葉煥明,向葉煥明│函卷第222至223頁│ │ │萬元,發票人│ │ │ │詐購同額貨物。 │) │ │ │:嘉燁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林俊│ │ │ │ │ │ │ │雄、發票日95│ │ │ │ │ │ │ │年5月29日 │ │ │ │ │ │ ├──┼──────┼───┼───┼───┼───────────┼────────┤ │55 │合作金庫信義│沈峻毅│黃正德│黃正德│沈峻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黃正│ │ │分行帳號2754│ │ │ │所有,於95年8月2日,持│德配偶方雀雲警詢│ │ │18號、票號 │ │ │ │左述支票至高雄市三民區│時之證詞及支票影│ │ │XM0000000號 │ │ │ │民族一路794巷3之1號6樓│本1紙(見第六分 │ │ │,面額:21萬│ │ │ │,向黃正德詐購同額財物│局函卷第224至227│ │ │元,發票人:│ │ │ │。 │頁) │ │ │大垣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10月2日 │ │ │ │ │ │ ├──┼──────┼───┼───┼───┼───────────┼────────┤ │56 │華泰商業銀行│不詳姓│張嘉添│張嘉添│張嘉添某位不詳姓名成年│證人即被害人張嘉│ │ │建成分行帳號│名之成│ │ │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添警詢時之證詞及│ │ │42632號、票 │年友人│ │ │有,持左述支票至桃園縣│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號AA0000000 │ │ │ ○○○鄉○○村○○鄰○○路│影本各1紙(見第 │ │ │號,面額:5 │ │ │ │551號之張嘉添住處,向 │六分局函卷第228 │ │ │萬7000元,發│ │ │ │張嘉添詐購1個貨櫃。 │至231頁) │ │ │票人:晶鑽科│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范祥麟、發票│ │ │ │ │ │ │ │日95年3月22 │ │ │ │ │ │ │ │日 │ │ │ │ │ │ ├──┼──────┼───┼───┼───┼───────────┼────────┤ │57 │臺中商業銀行│蔡明達│吳允仲│吳允仲│蔡明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吳允│ │ │西臺中分行帳│ │ │(起訴│所有,於95年2、3月間,│仲警詢時之證詞及│ │ │號40618號,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縣霧峰│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STA36548│ │ │贅○○○鄉○○路(現改制為臺中│影本各1紙(見第 │ │ │51號,面額:│ │ │明達)│市霧峰區)10之9號之吳 │六分局函卷第232 │ │ │10萬元,發票│ │ │ │允仲住處,向吳允仲詐借│至234頁) │ │ │人:嘉燁興業│ │ │ │現金10萬元。 │ │ │ │有限公司、林│ │ │ │ │ │ │ │俊雄、發票日│ │ │ │ │ │ │ │95年4月25日 │ │ │ │ │ │ ├──┼──────┼───┼───┼───┼───────────┼────────┤ │58 │臺中商業銀行│不詳姓│洪佳伶│洪佳伶│某不詳姓名之成年客人意│證人即被害人洪佳│ │ │西臺中分行帳│名之成│ │(起訴│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伶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年客人│ │書附表│95年3月間某日至洪佳伶 │詳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誤載為│經營址設於臺中市北區中│235頁) │ │ │號,面額:20│ │ │真實姓│華路之酒店詐欺消費。 │ │ │ │萬元,發票人│ │ │名年籍│ │ │ │ │:嘉燁興業有│ │ │不詳之│ │ │ │ │限公司、林俊│ │ │客人)│ │ │ │ │雄、發票日95│ │ │ │ │ │ │ │年4月20日 │ │ │ │ │ │ ├──┼──────┼───┼───┼───┼───────────┼────────┤ │59 │合作金庫銀行│鑫鈱有│聚力塑│聚力塑│鑫鈱有限公司某成年員工│證人即被害人聚力│ │ │信義分行帳號│限公司│膠工業│膠工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 │ │275418號、票│某成年│股份有│股份有│持左述支票交付予聚力塑│公司員工周國樑警│ │ │號XM0000000 │員工 │限公司│限公司│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詢時之證詞、該公│ │ │號,面額:20│ │ │(起訴│該公司詐購同額貨物。 │司代表人蔡兆順書│ │ │萬1197元,發│ │ │書附表│ │面證詞及支票暨退│ │ │票人:大垣實│ │ │誤載為│ │票理由單影本各1 │ │ │業有限公司、│ │ │鑫鈱有│ │紙(見第六分局函│ │ │陳三寶、發票│ │ │限公司│ │卷第236至239頁)│ │ │日95年9月30 │ │ │) │ │ │ │ │日 │ │ │ │ │ │ ├──┼──────┼───┼───┼───┼───────────┼────────┤ │60 │合作金庫銀行│劉旺 │鐘瑀蓁│孫文龍│劉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證人即被害人孫文│ │ │信義分行帳號│ │ │ │有,於95年9月10日,持 │龍及支票提示人鍾│ │ │275418號、票│ │ │ │左述支票至臺北縣新店市│瑀蓁警詢時之證詞│ │ │號XM0000000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及支票影本1紙( │ │ │號,面額:4 │ │ │ │)之某工地,交予孫文龍│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萬5000元,發│ │ │ │詐購同額貨物。孫文龍再│240至244頁) │ │ │票人:大垣實│ │ │ │將左述支票交由鐘瑀蓁存│ │ │ │業有限公司、│ │ │ │入鐘瑀蓁合作金庫帳戶內│ │ │ │陳三寶、發票│ │ │ │提示,退票後,劉旺並未│ │ │ │日95年9月15 │ │ │ │處理,致孫文龍損失4萬5│ │ │ │日 │ │ │ │千元。 │ │ ├──┼──────┼───┼───┼───┼───────────┼────────┤ │61 │臺中商業銀行│陳信哲│東記香│林武郎│陳信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林武│ │ │西臺中分行帳│ │業有限│ │所有,持左列支票向林武│郎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公司 │ │郎詐購香製品18萬元,林│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 │武郎再向張添富購買香製│246至247頁) │ │ │號,面額:18│ │ │ │品18萬元,並持左述支票│ │ │ │萬元,發票人│ │ │ │交予張添富給付貨款,張│ │ │ │:嘉燁興業有│ │ │ │添富再向東記香業有限公│ │ │ │限公司、林俊│ │ │ │司購買香製品18萬元,並│ │ │ │雄、發票日95│ │ │ │持左述支票交予東記香業│ │ │ │年6月1日 │ │ │ │有限公司給付貨款,退票│ │ │ │ │ │ │ │後,林武郎即持同票面金│ │ │ │ │ │ │ │額現金向張添富換回該支│ │ │ │ │ │ │ │票,陳信哲因不知去向無│ │ │ │ │ │ │ │法聯絡,致林武郎損失18│ │ │ │ │ │ │ │萬元。 │ │ ├──┼──────┼───┼───┼───┼───────────┼────────┤ │62 │臺中商業銀行│洪志福│嚴月琴│嚴正年│洪志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嚴正│ │ │西臺中分行帳│ │ │ │所有,於95年2月底,持 │年警詢時之證詞及│ │ │號40618號, │ │ │ │左述支票向嚴正年以詐借│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STA36538│ │ │ │款項,嚴正年再持左述支│影本各1紙(見第 │ │ │82號,面額:│ │ │ │票向嚴月琴調借現金,退│六分局函卷第248 │ │ │22萬5300元,│ │ │ │票後,嚴正年即分期將同│至250頁) │ │ │發票人:嘉燁│ │ │ │票面金額現金向嚴月琴換│ │ │ │興業有限公司│ │ │ │回該支票,洪志福則因不│ │ │ │、林俊雄、發│ │ │ │知去向無法聯絡,致嚴正│ │ │ │票日95年5月 │ │ │ │年損失22萬5300元。 │ │ │ │15日 │ │ │ │ │ │ ├──┼──────┼───┼───┼───┼───────────┼────────┤ │63 │合作金庫銀行│蘇葦光│吳絲絨│吳絲絨│蘇葦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吳絲│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吳│絨警詢時之證詞及│ │ │275418號、票│ │ │ │絲絨,以給付向吳絲絨訂│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號XM0000000 │ │ │ │購報紙分類廣告之費用,│影本各1紙(見第 │ │ │號,面額:3 │ │ │ │退票後,蘇葦光雖允諾要│六分局函卷第251 │ │ │萬元,發票人│ │ │ │拿現金歸還吳絲絨,但並│至253頁) │ │ │:大垣實業有│ │ │ │未歸還,致吳絲絨損失3 │ │ │ │限公司、陳三│ │ │ │萬元。 │ │ │ │寶、發票日95│ │ │ │ │ │ │ │年9月10日 │ │ │ │ │ │ ├──┼──────┼───┼───┼───┼───────────┼────────┤ │64 │合作金庫銀行│林美枝│宋彥龍│宋彥龍│林美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宋彥│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宋彥│龍警詢時之證詞及│ │ │275418號,票│ │ │ │龍詐借款項45萬5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號XM0000000 │ │ │ │ │影本各1紙(見第 │ │ │號,面額:45│ │ │ │ │六分局函卷第255 │ │ │萬5000元,發│ │ │ │ │至257頁) │ │ │票人:大垣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三寶、發票│ │ │ │ │ │ │ │日95年9月10 │ │ │ │ │ │ │ │日 │ │ │ │ │ │ ├──┼──────┼───┼───┼───┼───────────┼────────┤ │65 │台北國際商業│李朝芳│莊國堡│莊國堡│李朝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莊國│ │ │銀行板橋分行│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莊│堡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0000000│ │ │ │國堡詐借款項9萬3000元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0號,票號QL4│ │ │ │。 │影本各1紙(見第 │ │ │854527號、面│ │ │ │ │六分局函卷第258 │ │ │額:9萬3000 │ │ │ │ │至260頁) │ │ │元,發票人:│ │ │ │ │ │ │ │展電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發票日│ │ │ │ │ │ │ │95年6月25日 │ │ │ │ │ │ ├──┼──────┼───┼───┼───┼───────────┼────────┤ │66 │合作金庫商業│張薺臨│王梅雪│王世璋│張薺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王世│ │ │銀行信義分行│ │ │ │所有,於95年8月3日,持│璋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275418號│ │ │ │左述支票向王世璋詐借現│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657154│ │ │ │金10萬元,王世璋利用王│影本各1紙(見第 │ │ │8號,面額: │ │ │ │梅雪的帳戶提示而退票。│六分局函卷第261 │ │ │10萬元,發票│ │ │ │ │至262頁) │ │ │人:大垣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陳│ │ │ │ │ │ │ │三寶、發票日│ │ │ │ │ │ │ │95年9月15日 │ │ │ │ │ │ ├──┼──────┼───┼───┼───┼───────────┼────────┤ │67 │彰化銀行信義│綽號「│劉榮仁│劉榮仁│綽號「景仔」之成年人意│證人即被害人劉榮│ │ │分行帳號0365│景仔」│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仁警詢時之證詞及│ │ │51040號、票 │之成年│ │ │左述支票向劉榮仁詐借款│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號0000000號 │人 │ │ │項20萬元。 │影本各1紙(詳第 │ │ │,面額:20萬│ │ │ │ │六分局函卷第263 │ │ │元,發票人:│ │ │ │ │至265頁) │ │ │大垣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1日 │ │ │ │ │ │ ├──┼──────┼───┼───┼───┼───────────┼────────┤ │68 │彰化銀行信義│綽號「│鄭素蘭│盧美金│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盧美│ │ │分行帳號0365│大胖」│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金及支票提示人鄭│ │ │51040號、票 │之成年│ │ │於95年7月底某日,在臺 │素蘭警詢時之證詞│ │ │號0000000號 │男子 │ │ │北縣土城市○○路之盧美│及支票影本1紙( │ │ │,面額:15萬│ │ │ │金車上,將左述支票交予│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3000元,發票│ │ │ │盧美金,向盧美金詐借款│269至271頁) │ │ │人:大垣實業│ │ │ │項15萬3000元,盧美金再│ │ │ │有限公司、陳│ │ │ │於95年8月底,持左述支 │ │ │ │三寶、發票日│ │ │ │票至臺北縣土城市員福里│ │ │ │95年9月10日 │ │ │ │18鄰福祥街30號5樓之鄭 │ │ │ │ │ │ │ │素蘭住處,向鄭素蘭調借│ │ │ │ │ │ │ │現金,退票後,盧美金即│ │ │ │ │ │ │ │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鄭素│ │ │ │ │ │ │ │蘭換回該支票,惟自稱姓│ │ │ │ │ │ │ │廖、綽號「大胖」之男子│ │ │ │ │ │ │ │已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 │ │ │ │ │ │ │盧美金損失15萬3000元。│ │ ├──┼──────┼───┼───┼───┼───────────┼────────┤ │69 │合作金庫信義│吳素玉│溫秀琴│溫秀琴│吳素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溫秀│ │ │分行帳號2754│ │ │(起訴│所有,將左述支票向溫秀│琴警詢時之證詞及│ │ │18號、票號65│ │ │書附表│琴詐借36萬元。 │支票退票領回票據│ │ │73114號,面 │ │ │誤載為│ │明細表影本各1 紙│ │ │額:36萬元,│ │ │吳素玉│ │(見第六分局函卷│ │ │發票人:大 │ │ │) │ │第272至274頁) │ │ │垣實業有限公│ │ │ │ │ │ │ │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9 │ │ │ │ │ │ │ │月26日 │ │ │ │ │ │ ├──┼──────┼───┼───┼───┼───────────┼────────┤ │70 │彰化商業銀行│綽號「│曾敬浤│曾敬浤│綽號「阿得」之不詳姓名│證人即被害人曾敬│ │ │信義分行帳號│阿得」│ │(起訴│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浤警詢時之證詞(│ │ │00 0000000號│之成年│ │書附表│所有,於95年9月初某日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CL2840│人 │ │誤載為│,持左述支票向曾敬浤詐│275頁) │ │ │425號,面額 │ │ │綽號「│借現金8萬5000元。 │ │ │ │:8萬5000元 │ │ │阿得」│ │ │ │ │,發票人:大│ │ │之人)│ │ │ │ │垣實業有限公│ │ │ │ │ │ │ │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9 │ │ │ │ │ │ │ │月10日 │ │ │ │ │ │ ├──┼──────┼───┼───┼───┼───────────┼────────┤ │71 │台北國際商業│邱鴻鈺│楊淑真│楊淑真│邱鴻鈺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證人即被害人楊淑│ │ │銀行帳號0188│ │ │ │,於95年3月底某日,在 │真警詢時之證詞(│ │ │73300號、票 │ │ │ │桃園市○○街之富麗華酒│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號0000000號 │ │ │ │店廚房裡,持左述支票向│276至277頁) │ │ │,面額:83萬│ │ │ │楊淑真詐借現金83萬5500│ │ │ │5500元,發票│ │ │ │元。 │ │ │ │人:展電企業│ │ │ │ │ │ │ │有限公司、發│ │ │ │ │ │ │ │票日95年8 月│ │ │ │ │ │ │ │31日 │ │ │ │ │ │ ├──┼──────┼───┼───┼───┼───────────┼────────┤ │72 │彰化商業銀行│陳森琅│詹梅鳳│林火南│陳森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於95年9月1日16時│詹梅鳳警詢時之證│ │ │000000000號 │ │ │ │許,持左述支票至基隆市│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票號CL2845│ │ │ │麥金路190號前之工地, │由單影本各1紙( │ │ │528號,面額 │ │ │ │向林火南詐借現金10萬元│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10萬元,發│ │ │ │,林火南委請詹梅鳳將左│278至280頁) │ │ │票人:大垣實│ │ │ │述支票存入詹梅鳳之個人│ │ │ │業有限公司、│ │ │ │帳戶而退票。 │ │ │ │陳三寶、發票│ │ │ │ │ │ │ │日95年9月30 │ │ │ │ │ │ │ │日 │ │ │ │ │ │ ├──┼──────┼───┼───┼───┼───────────┼────────┤ │73 │彰化商業銀行│葉茂成│林清士│林清士│葉茂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林清│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持左列支票曾向林│士警詢時之證詞及│ │ │000000000號 │ │ │ │清士詐借50萬元之支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CL2845│ │ │ │ │影本各1紙(見第 │ │ │526號,面額 │ │ │ │ │六分局函卷第281 │ │ │:200萬元, │ │ │ │ │至282頁) │ │ │發票人:大垣│ │ │ │ │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三寶、發│ │ │ │ │ │ │ │票日95年8月 │ │ │ │ │ │ │ │30日 │ │ │ │ │ │ ├──┼──────┼───┼───┼───┼───────────┼────────┤ │74 │臺北國際商業│陳興旺│連坤益│連坤益│陳興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連坤│ │ │銀行板橋分行│ │ │ │所有,於95年5月14日, │益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0000000│ │ │ │持左述支票至連坤益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0號、票號QM5│ │ │ │,向連坤益詐借68萬元。│影本各1紙(見第 │ │ │403617號,面│ │ │ │ │六分局函卷第283 │ │ │額:68萬元,│ │ │ │ │至285頁) │ │ │發票人:展電│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6月30日 │ │ │ │ │ │ ├──┼──────┼───┼───┼───┼───────────┼────────┤ │75 │合作金庫銀行│蔡穗惠│陳雪萍│董美玉│蔡穗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 │ │(起訴│所有,於95年8月中旬某 │陳雪萍警詢時之證│ │ │000000000號 │ │ │書附表│日,持左述支票至董美玉│詞(見第六分局函│ │ │、票號657319│ │ │誤載為│住處,向董美玉詐借現金│卷第286頁) │ │ │6號,面額: │ │ │蔡穗惠│38萬5000元,董美玉再將│ │ │ │38萬5000元,│ │ │) │左述支票存入陳雪萍之銀│ │ │ │發票人:大垣│ │ │ │行帳戶而退票。 │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三寶、發│ │ │ │ │ │ │ │票日95年9月 │ │ │ │ │ │ │ │18日 │ │ │ │ │ │ ├──┼──────┼───┼───┼───┼───────────┼────────┤ │76 │合作金庫銀行│林朝琴│金德昌│金德昌│林朝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金德│ │ │信義分行帳號│ │鋼鐵股│鋼鐵股│所有,於95年6、7月間某│昌鋼鐵股份有限公│ │ │000000000號 │ │份有限│份有限│日,持左述支票交予金德│司代表人黃廷涼警│ │ │、票號XM6502│ │公司 │公司(│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詢時之證詞及支票│ │ │997號,面額 │ │ │起訴書│人黃廷涼,向金德昌鋼鐵│影本各1紙(見第 │ │ │:11萬5000元│ │ │附表誤│股份有限公司詐購等值貨│六分局函卷第287 │ │ │,發票人:大│ │ │載為林│物。 │至289頁) │ │ │垣實業有限公│ │ │朝琴)│ │ │ │ │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9 │ │ │ │ │ │ │ │月15日 │ │ │ │ │ │ ├──┼──────┼───┼───┼───┼───────────┼────────┤ │77 │台北富邦商業│鄭朝慶│張偉雄│張偉雄│鄭朝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張偉│ │ │銀行木柵分行│ │ │ │所有,於95年7月19 日,│雄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0000000│ │ │ │在嘉義市華南銀行嘉義分│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5號,票號MC1│ │ │ │行門口,持左述支票向張│影本各1紙(見第 │ │ │276397號,面│ │ │ │偉雄調借現金20萬元。 │六分局函卷第290 │ │ │額:20萬元,│ │ │ │ │至292頁) │ │ │發票人:舒意│ │ │ │ │ │ │ │電信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林大翔│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7日 │ │ │ │ │ │ ├──┼──────┼───┼───┼───┼───────────┼────────┤ │78 │臺中商業銀行│余佳宸│黃精裕│黃精裕│余佳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黃精│ │ │西臺中分行帳│ │ │(起訴│所有,於95年4月中旬某 │裕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書附表│日,持左述支票至彰化縣│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贅載余│埔心鄉瓦中村13 鄰東明 │293至295頁) │ │ │號,面額:23│ │ │佳宸)│路150號之黃精裕住處, │ │ │ │萬5000元,發│ │ │ │向黃精裕詐借現金23萬 │ │ │ │票人:嘉燁興│ │ │ │5000元。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林俊雄、發票│ │ │ │ │ │ │ │日95年5月22 │ │ │ │ │ │ │ │日 │ │ │ │ │ │ ├──┼──────┼───┼───┼───┼───────────┼────────┤ │79 │臺北國際商業│呂芳勳│謝双標│謝双標│呂芳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謝双│ │ │銀行板橋分行│ │ │ │所有,於95年4月下旬某 │標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0000000│ │ │ │日,持左述支票至桃園縣│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票號QM51│ │ │ │中壢市○○○街○號3樓之│第六分局函卷第29│ │ │574405號,面│ │ │ │謝双標住處,向謝双標詐│6至299頁) │ │ │額:20萬元,│ │ │ │借現金20萬元。 │ │ │ │發票人:展電│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6月30日 │ │ │ │ │ │ ├──┼──────┼───┼───┼───┼───────────┼────────┤ │80 │彰化銀行信義│不詳姓│高平家│高平家│不詳姓名之泰國成年客戶│證人即被害人高平│ │ │分行帳號2840│名之泰│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家警詢時之證詞及│ │ │500號、票號 │國成年│ │ │於95年6月下同某日,持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CL0000000號 │客戶 │ │ │左述支票至高雄縣路竹鄉│影本各1紙(見第 │ │ │,面額:17萬│ │ │ │竹南村(現改制為高雄市│六分局函卷第300 │ │ │元,發票人:│ │ │ ○路○區○○里○○○路 │至303頁) │ │ │大垣實業有限│ │ │ │1275 號之高平家住處, │ │ │ │公司、陳三寶│ │ │ │向高平家詐購等值貨物。│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0日 │ │ │ │ │ │ ├──┼──────┼───┼───┼───┼───────────┼────────┤ │81 │彰化銀行信義│許榮權│黃嬌榕│林振財│許榮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分行帳號0365│ │ │ │所有,於95年9月間某日 │黃嬌榕警詢時之證│ │ │51040號、票 │ │ │ │,持左述支票向林振財詐│詞(見第六分局函│ │ │號0000000號 │ │ │ │借現金12萬元,林振財將│卷第304至305頁)│ │ │,面額:12萬│ │ │ │左述支票存入黃嬌榕中國│ │ │ │元,發票人:│ │ │ │信託帳戶內而退票。 │ │ │ │大垣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陳三寶│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15日 │ │ │ │ │ │ ├──┼──────┼───┼───┼───┼───────────┼────────┤ │82 │臺灣中小企業│蕭敬耀│石秋茂│石秋茂│蕭敬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石秋│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於95年6月中旬, │茂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51015 │ │ │ │持左述支票,在高雄市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號、票號AS08│ │ │ │山路青年路口之國王三溫│影本各1紙(見第 │ │ │11983號,面 │ │ │ │暖前,交予石秋茂以給付│六分局函卷第306 │ │ │額:20萬6000│ │ │ │承包鐵皮屋工程款及工資│至308頁) │ │ │元,發票人:│ │ │ │。 │ │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7月29日 │ │ │ │ │ │ ├──┼──────┼───┼───┼───┼───────────┼────────┤ │83 │台北富邦銀行│莊震邁│裕順鋁│裕順鋁│莊震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裕順│ │ │木柵分行帳號│ │業公司│業公司│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裕│鋁業公司代表人高│ │ │00 0000000號│ │ │(起訴│順鋁業公司負責人高明輝│明輝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MC1285│ │ │書附表│,作為給付工程款之用。│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106號,面額 │ │ │誤載為│ │單影本各1紙(見 │ │ │:8萬4000元 │ │ │莊震邁│ │第六分局函卷第30│ │ │,發票人:舒│ │ │) │ │9至311頁) │ │ │意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發票│ │ │ │ │ │ │ │日95年9月30 │ │ │ │ │ │ │ │日 │ │ │ │ │ │ ├──┼──────┼───┼───┼───┼───────────┼────────┤ │84 │臺中商業銀行│施武雄│奕全鐵│彰得鋼│施武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西臺中分行帳│ │材工業│鐵行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彰得│奕全鐵材工業股份│ │ │號40618號, │ │股份有│ │鋼鐵行詐購等值貨物,彰│有限公司代表人彭│ │ │票號0000000 │ │限公司│ │得鋼鐵行負責人蘇昭興再│武發警詢時之證詞│ │ │號,面額:32│ │ │ │持左述支票向奕全鐵材工│(見第六分局函卷│ │ │萬元,發票人│ │ │ │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材料│第312至313頁) │ │ │:嘉燁興業有│ │ │ │,退票後,彰得鋼鐵行負│ │ │ │限公司、發票│ │ │ │責人蘇昭興即持同票面金│ │ │ │日95年5月15 │ │ │ │額現金,向奕全鐵材工業│ │ │ │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武│ │ │ │ │ │ │ │發換回該支票,致彰得鋼│ │ │ │ │ │ │ │鐵行損失32萬元。 │ │ ├──┼──────┼───┼───┼───┼───────────┼────────┤ │85 │合作金庫銀行│許耀明│黃麗娟│黃麗娟│許耀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黃麗│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於95年9月初某日 │娟警詢時之證詞及│ │ │275418號、票│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縣永│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XM0000000 │ │ │ │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第六分局函卷第31│ │ │號,面額: │ │ ○ ○○區○○○路○○○巷○○號4│4至316頁) │ │ │69萬3500元,│ │ │ │樓之黃麗娟住處,向黃麗│ │ │ │發票人:大垣│ │ │ │娟詐借現金69萬3500元。│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9月22日 │ │ │ │ │ │ ├──┼──────┼───┼───┼───┼───────────┼────────┤ │86 │合作金庫銀行│張鴻國│王佩瑜│王佩瑜│張鴻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 │ │母親(│所有,於95年8月22 日上│王佩瑜警詢時之證│ │ │275418號、票│ │ │起訴書│午10時許,持左述支票至│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號0000000號 │ │ │附表誤│臺北市○○區○○○路6 │由單影本各1紙( │ │ │,面額:54萬│ │ │載為張│段278巷6號3樓,向王佩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3000元,發票│ │ │鴻國)│瑜之母親詐借現金54萬 │317至318頁) │ │ │人:大垣實業│ │ │ │3000元,王佩瑜之母親將│ │ │ │有限公司、發│ │ │ │該支票存入王佩瑜之帳戶│ │ │ │票日95年10月│ │ │ │內提示而退票。 │ │ │ │16日 │ │ │ │ │ │ ├──┼──────┼───┼───┼───┼───────────┼────────┤ │87 │合作金庫信義│謝水池│楊明輝│楊明輝│謝水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楊明│ │ │分行帳號2754│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楊明│輝警詢時之證詞及│ │ │18號、票號 │ │ │ │輝詐借現金25萬元。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XM0000000號 │ │ │ │ │影本各1紙(見第 │ │ │,面額:25萬│ │ │ │ │六分局函卷第319 │ │ │元,發票人:│ │ │ │ │至321頁) │ │ │大垣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發票日│ │ │ │ │ │ │ │95年9月30日 │ │ │ │ │ │ ├──┼──────┼───┼───┼───┼───────────┼────────┤ │88 │彰化商業銀行│綽號「│李鐘淇│劉誠德│綽號「阿昌」之蔡姓成年│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阿昌」│ │ │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李鐘淇及被害人劉│ │ │0000000000號│之蔡姓│ │ │有,持左述支票向劉誠德│誠德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CL2845│成年男│ │ │詐借現金30萬元,劉誠德│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240號,面額 │子 │ │ │再於95年7月中旬左右, │單影本各1紙(見 │ │ │:30萬元,發│ │ │ │持左述支票向李鐘淇調借│第六分局函卷第32│ │ │票人:大垣實│ │ │ │現金30萬元,退票後,劉│3至328頁) │ │ │業有限公司、│ │ │ │誠德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 │ │ │發票日95年9 │ │ │ │向李鐘淇換回該支票,惟│ │ │ │月11日 │ │ │ │綽號「阿昌」之蔡姓成年│ │ │ │ │ │ │ │男子因不知去向無法聯絡│ │ │ │ │ │ │ │,致劉誠德損失30萬元。│ │ ├──┼──────┼───┼───┼───┼───────────┼────────┤ │89 │合作金庫銀行│尤秋霞│連素霞│黃秀琴│尤秋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黃秀│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於95年5月15日, │琴及支票提示人連│ │ │000000000號 │ │ │ │向黃秀琴詐借現金16萬 │素霞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XM6571│ │ │ │8100元,黃秀琴再持左述│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519號,面額 │ │ │ │支票,於95年9月15日至 │單影本各1紙(見 │ │ │:16萬8100元│ │ │ │臺北縣五股鄉水碓村(現│第六分局函卷第32│ │ │,發票人:大│ │ │ │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水碓│9至331頁、第343 │ │ │垣實業有限公│ │ │ │里)35鄰水碓九路24號5 │至344頁) │ │ │司、發票日95│ │ │ │樓之連素霞住處,交予連│ │ │ │年9月17日 │ │ │ │素霞,請連素霞將左述支│ │ │ │ │ │ │ │票存入連素霞中國信託商│ │ │ │ │ │ │ │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提示│ │ │ │ │ │ │ │,退票後,因尤秋霞避不│ │ │ │ │ │ │ │見面,致黃秀琴損失16萬│ │ │ │ │ │ │ │8100元。 │ │ ├──┼──────┼───┼───┼───┼───────────┼────────┤ │90 │合作金庫銀行│王蒼堯│豪安雷│豪安雷│王蒼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豪安│ │ │信義分行帳號│ │射切割│射切割│所有,於95年8月下旬某 │雷射切割有限公司│ │ │275418、票號│ │有限公│有限公│日,持左述支票至豪安雷│代表人吳正文警詢│ │ │MX0000000號 │ │司吳正│司吳正│射切割有限公司交予其負│時之證詞及支票暨│ │ │,面額:11萬│ │文 │文 │責人吳正文,向該公司詐│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 │元,發票人:│ │ │ │購等值貨物。 │1紙(見第六分局 │ │ │大垣實業有限│ │ │ │ │函卷第333至336頁│ │ │公司、發票日│ │ │ │ │) │ │ │95年9月25日 │ │ │ │ │ │ ├──┼──────┼───┼───┼───┼───────────┼────────┤ │91 │台北富邦銀行│洪燈木│高葉政│江志順│洪燈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江志│ │ │木柵分行帳號│ │ │(起訴│所有,於95年7月10 日上│順及支票提示人高│ │ │38585號、票 │ │ │書附表│午11時許,持左述支票至│葉政之子高國明警│ │ │號MC0000000 │ │ │誤載為│臺北縣新莊市○○路287 │詢時之證詞(見第│ │ │號,面額:11│ │ │洪燈木│巷26號之江志順住處,向│六分局函卷第338 │ │ │萬元,發票人│ │ │) │江志順詐借現金11萬元,│至341頁) │ │ │:舒意電信股│ │ │ │江志順再於95年7月14日 │ │ │ │份有限公司、│ │ │ │19時許,持左述支票至臺│ │ │ │發票日95年9 │ │ │ │北市大同區星明里1鄰南 │ │ │ │月26日 │ │ │ │京東路103號10樓之1之高│ │ │ │ │ │ │ │國明住處,交予高國明,│ │ │ │ │ │ │ │以清償借款,由高國明將│ │ │ │ │ │ │ │支票提示存入高葉政帳內│ │ │ │ │ │ │ │遭退票後,江志順即持同│ │ │ │ │ │ │ │票面金額現金,向高葉政│ │ │ │ │ │ │ │換回該支票。 │ │ ├──┼──────┼───┼───┼───┼───────────┼────────┤ │92 │合作金庫信義│李江汶│閻志平│金錢豹│李江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陳麗│ │ │分行帳號2754│ │ │KTV 陳│所有,於95年8月20 日,│珠警詢時之證詞及│ │ │18號、票號 │ │ │麗珠 │至臺中市○○區○○○路│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XM0000000號 │ │ │ │64之4號之金錢豹KTV消費│影本各1紙(見第 │ │ │,面額:8萬 │ │ │ │,金額約7萬多元,即持 │六分局函卷第346 │ │ │元,發票人:│ │ │ │左述支票交予陳麗珠,作│至348頁) │ │ │大垣實業有限│ │ │ │為給付消費款項之用,再│ │ │ │公司、發票日│ │ │ │由陳麗珠提示存入閻志平│ │ │ │95 年9月10日│ │ │ │帳戶而遭退票,因李江汶│ │ │ │ │ │ │ │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陳│ │ │ │ │ │ │ │陳麗珠損失7萬多元。 │ │ ├──┼──────┼───┼───┼───┼───────────┼────────┤ │93 │合作金庫信義│廖俊欽│詹秀君│詹秀君│廖俊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詹秀│ │ │分行帳號2754│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詹秀│君警詢時之證詞及│ │ │18號、票號 │ │ │ │君詐借現金40萬元。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XM0000000, │ │ │ │ │影本各1紙(見第 │ │ │面額:40萬元│ │ │ │ │六分局函卷第350 │ │ │,發票人:大│ │ │ │ │至352頁) │ │ │垣實業有限公│ │ │ │ │ │ │ │司、發票日95│ │ │ │ │ │ │ │年9月15日 │ │ │ │ │ │ ├──┼──────┼───┼───┼───┼───────────┼────────┤ │94 │遠東銀行臺北│張淳 │洪明璽│洪明璽│張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證人即被害人洪明│ │ │汐止分行帳號│ │ │ │有,於95年8月1日,持左│璽警詢時之證詞(│ │ │1636號、票號│ │ │ │述支票至址設於臺北市基│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CA0000000號 │ │ │ │隆路1段372號之奇美租賃│354至356頁) │ │ │,面額:25萬│ │ │ │有限公司,交予公司負責│ │ │ │元,發票人:│ │ │ │人洪明璽,向該公司詐購│ │ │ │舒意電信股份│ │ │ │等值貨物。 │ │ │ │有限公司、發│ │ │ │ │ │ │ │票日95年9月 │ │ │ │ │ │ │ │30日 │ │ │ │ │ │ ├──┼──────┼───┼───┼───┼───────────┼────────┤ │95 │合作金庫銀行│自稱「│吳國雄│郭炳宏│自稱「李大哥」之成年男│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李大哥│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吳國雄警詢時之證│ │ │275418號、票│」之成│ │ │,持左述支票向郭炳宏詐│詞及合作金庫銀行│ │ │號XM0000000 │年男子│ │ │借現金7、8萬元,郭炳宏│提出退票資料明細│ │ │號,面額:13│ │ │ │再於95年8月上旬某日, │表(見第六分局函│ │ │萬元,發票人│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市虎林│卷第357至359頁)│ │ │:大垣實業有│ │ │ │街195號7樓之吳國雄住處│ │ │ │限公司、發票│ │ │ │,向吳國雄調借現金,退│ │ │ │日95年9月26 │ │ │ │票後,郭炳宏即持同票面│ │ │ │日 │ │ │ │金額現金歸還吳國雄,致│ │ │ │ │ │ │ │郭炳宏損失13萬元。 │ │ ├──┼──────┼───┼───┼───┼───────────┼────────┤ │96 │合作金庫銀行│林美枝│廖慧如│黃明進│林美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信義分行帳號│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黃明│廖慧如警詢時之證│ │ │000000000號 │ │ │ │進詐借現金,黃明進再持│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票號XM6573│ │ │ │左述支票轉給廖慧如,退│由單影本各1紙( │ │ │178號,面額 │ │ │ │票後,黃明進即持同票面│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27萬6000元│ │ │ │金額現金換回支票,惟林│360至362頁) │ │ │,發票人:大│ │ │ │美枝並未處理,致黃明進│ │ │ │垣實業有限公│ │ │ │損失27 萬6000元。 │ │ │ │司、發票日95│ │ │ │ │ │ │ │年9月18日 │ │ │ │ │ │ ├──┼──────┼───┼───┼───┼───────────┼────────┤ │97 │台北富邦銀行│賴炯熊│郭小榕│楊麗瀅│賴炯熊之朋友欠楊麗瀅20│證人即被害人楊麗│ │ │東湖簡易型分│ │ │ │多萬元之債務,賴炯熊即│瀅警詢時之證詞及│ │ │行帳號010120│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支票影本1紙(見 │ │ │號、票號TF20│ │ │ │持左述支票交予楊麗瀅以│第六分局函卷第36│ │ │10380號,面 │ │ │ │代償債務,楊麗瀅再持左│3至365頁) │ │ │額:15萬6000│ │ │ │述支票向郭小榕調借現金│ │ │ │元,發票人:│ │ │ │,退票後,楊麗瀅即同票│ │ │ │堡瑞企業有限│ │ │ │面金額現金向郭小榕換回│ │ │ │公司、發票日│ │ │ │該支票,致楊麗瀅損失15│ │ │ │95年7月5日 │ │ │ │萬6000元。 │ │ ├──┼──────┼───┼───┼───┼───────────┼────────┤ │98 │第一銀行五股│自稱「│聯寬國│聯寬國│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證人即被害人聯寬│ │ │工業區分行帳│廖先生│際股份│際股份│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號000553號、│」之成│有限公│有限公│,於95年9月21日,持左 │協理張輝隆警詢時│ │ │票號VB839099│年男子│司 │司(起│述支票至址設於臺北市信│之證詞及支票影本│ │ │6號,面額: │ │ │訴書○○○區○○路○段○○○號9樓 │1紙(見第六分局 │ │ │29萬5400元,│ │ │表誤載│之聯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366至368頁│ │ │發票人:亮相│ │ │為自稱│,交予該公司協理張輝隆│) │ │ │科技股份有限│ │ │廖先生│,向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公司、發票日│ │ │之男子│。 │ │ │ │95年10月18日│ │ │) │ │ │ ├──┼──────┼───┼───┼───┼───────────┼────────┤ │99 │臺中商業銀行│羅士豐│徐藝倢│徐祥晉│羅士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徐祥│ │ │西臺中分行帳│ │ │之營造│所有,於95年3月21 日,│晉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公司 │持左述支票向徐祥晉詐借│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 │100萬元。 │369至370頁) │ │ │號,面額: │ │ │ │ │ │ │ │100萬元,發 │ │ │ │ │ │ │ │票人:嘉燁興│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5 │ │ │ │ │ │ │ │月2日 │ │ │ │ │ │ ├──┼──────┼───┼───┼───┼───────────┼────────┤ │100 │遠東國際商業│吳東祥│竣成汽│竣成汽│吳東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竣成│ │ │銀行臺北汐止│ │車有限│車有限│所有,於95年7月中旬某 │汽車有限公司代表│ │ │分行帳號1636│ │公司(│公司 │日,持左述支票至張炎成│人張炎成警詢時之│ │ │號、票號CA00│ │起訴書│ │經營之竣成汽車有限公司│證詞及支票暨退票│ │ │42179號,面 │ │附表誤│ │支付汽車修理費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 │ │額:31萬元,│ │載為張│ │後,吳東祥不知去向無法│(見第六分局函卷│ │ │發票人:舒意│ │炎成)│ │聯絡,致該公司損失31萬│第371至373頁) │ │ │電信股份有限│ │ │ │元。 │ │ │ │公司、發票日│ │ │ │ │ │ │ │95年9月30日 │ │ │ │ │ │ ├──┼──────┼───┼───┼───┼───────────┼────────┤ │101 │1.合作金庫銀│黃文龍│辛長安│辛長安│黃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辛長│ │ │ 行信義分行│ │ │(起訴│所有,於95年8月底某日 │安警詢時之證詞及│ │ │ 帳號275418│ │ │書附表│,持左述第1張支票、於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號、票號 │ │ │誤載為│95年9月底某日,持左述 │影本各2紙(見第 │ │ │ XM0000000 │ │ │黃文龍│第2張支票,至臺北市之 │六分局函卷第374 │ │ │ 號,面額:│ │ │) │育達商職附近,向辛長安│至377頁) │ │ │ 14萬元,發│ │ │ │詐借現金,退票後,黃文│ │ │ │ 票人:大垣│ │ │ │龍並未處理,至辛長安損│ │ │ │ 實業有限公│ │ │ │失32 萬6000元。 │ │ │ │ 司、發票日│ │ │ │ │ │ │ │ 95年9月30 │ │ │ │ │ │ │ │ 日 │ │ │ │ │ │ │ │2.合作金庫銀│ │ │ │ │ │ │ │ 行中和分行│ │ │ │ │ │ │ │ 帳號64162 │ │ │ │ │ │ │ │ 號、票號 │ │ │ │ │ │ │ │ XQ0000000 │ │ │ │ │ │ │ │ 號,面額:│ │ │ │ │ │ │ │ 18萬6000元│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勝慧有限公│ │ │ │ │ │ │ │ 司、發票日│ │ │ │ │ │ │ │ 95年10月25│ │ │ │ │ │ │ │ 日 │ │ │ │ │ │ ├──┼──────┼───┼───┼───┼───────────┼────────┤ │102 │臺北富邦銀行│不詳姓│勝昶國│勝昶國│不詳姓名成年客戶意圖為│證人即被害人勝昶│ │ │東湖簡易分行│名成年│際股份│際股份│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帳號010120號│客戶 │有限公│有限公│5月底,持左述支票,至 │代表人劉茂村警詢│ │ │、票號TF3006│ │司 │司 │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時之證詞及支票影│ │ │968號,面額 │ │ │ │東路5段之勝昶國際股份 │本1紙(見第六分 │ │ │:38萬5770元│ │ │ │有限公司交予劉茂村,向│函卷第380至381頁│ │ │,發票人:堡│ │ │ │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 │瑞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發票日 │ │ │ │ │ │ │ │95年6月28日 │ │ │ │ │ │ ├──┼──────┼───┼───┼───┼───────────┼────────┤ │103 │臺灣中小企業│陳治平│邱秀琴│魏賢祥│陳治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向魏賢祥詐借現金│邱秀琴警詢時之證│ │ │帳號51015 號│ │ │ │,並於95年6月28 日持左│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票號AS0832│ │ │ │述支票,至新竹縣新竹市│由單影本各1紙( │ │ │113號,面額 │ │ │ │光復路2段988 號交予魏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15萬元,發│ │ │ │賢祥之妻邱秀琴,退票後│382至383頁) │ │ │票人:赫麗有│ │ │ │,陳治平不知去向無法聯│ │ │ │限公司、發票│ │ │ │絡,致魏賢祥損失15萬元│ │ │ │日95年7月30 │ │ │ │。 │ │ │ │日 │ │ │ │ │ │ ├──┼──────┼───┼───┼───┼───────────┼────────┤ │104 │1.臺北富邦銀│1.廖俊│1.許雲│王月容│1.廖俊隆意圖為自己不法│證人即被害人王月│ │ │ 行木柵分行│ 隆 │ 川 │(起訴│ 之所有,於95年7月底 │容及支票提示人警│ │ │ 帳號38585 │2.簡富│2.許詩│書附表│ 某日,持左述支票1交 │詢時之證詞及支票│ │ │ 號、票號 │ 貴 │ 韻 │贅載廖│ 予王月容以詐借現金 │影本紙、退票理由│ │ │ MC0000000 │ │ │俊隆)│ 45萬元,王月容再將左│單影本1紙(見第 │ │ │ 號,面額:│ │ │ │ 述支票存入許雲川臺北│六分局函卷第384 │ │ │ 45萬元,發│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長安│至393頁、第402至│ │ │ 票人:舒意│ │ │ │ 分社帳戶內。 │403頁) │ │ │ 電信股份有│ │ │ │2.簡富貴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限公司、發│ │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2 │ │ │ │ 票日95年9 │ │ │ │ 於95年3月初某日,交 │ │ │ │ 月5日 │ │ │ │ 予王月容詐借現金100 │ │ │ │2.臺北富邦銀│ │ │ │ 萬元,王月容再存入許│ │ │ │ 行東湖簡易│ │ │ │ 詩韻之臺北市第一信用│ │ │ │ 型分行帳號│ │ │ │ 合作社長安分社帳戶內│ │ │ │ 010120號、│ │ │ │ 。 │ │ │ │ 票號TF2010│ │ │ │ │ │ │ │ 364號,面 │ │ │ │ │ │ │ │ 額:100萬 │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堡瑞企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 5月15日 │ │ │ │ │ │ ├──┼──────┼───┼───┼───┼───────────┼────────┤ │105 │臺中商業銀行│江晟泰│楊靜如│楊靜如│江晟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楊靜│ │ │西臺中分行帳│ │ │(起訴│所有,持左述支票向楊靜│如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書附表│如詐借款項。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誤載為│ │395頁) │ │ │號,面額:12│ │ │江晟泰│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嘉燁興業 │ │ │ │ │ │ │ │有限公司、發│ │ │ │ │ │ │ │票日95年5月 │ │ │ │ │ │ │ │15日 │ │ │ │ │ │ ├──┼──────┼───┼───┼───┼───────────┼────────┤ │106 │臺灣中小企業│自稱林│林晏玉│林晏玉│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意│證人即被害人林晏│ │ │銀行臺中分行│先生之│ │(起訴│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玉警詢時之證詞(│ │ │帳號51015號 │成年男│ │書附表│95年4月底某日,持左述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83211│子 │ │漏載)│支票至新竹縣竹北市中山│396頁) │ │ │9號,面額: │ │ │ │路上交予林晏玉,以給付│ │ │ │00000000元,│ │ │ │向林晏玉之夫徐笙貴購買│ │ │ │發票人:赫麗│ │ │ │土地之價款,退票後,因│ │ │ │有限公司、發│ │ │ │土地買賣並未成交而未遂│ │ │ │票日95年7月 │ │ │ │。 │ │ │ │31日 │ │ │ │ │ │ ├──┼──────┼───┼───┼───┼───────────┼────────┤ │107 │1.台北富邦銀│謝富恭│李麗霞│李麗霞│謝富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李麗│ │ │ 行木柵分行│ │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李麗│霞警詢時之證詞及│ │ │ 帳號38585 │ │ │ │霞調借現金,退票後,謝│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 號、票號 │ │ │ │富恭不知去向無法聯絡,│影本各2紙(見第 │ │ │ MC0000000 │ │ │ │致李麗霞損失109萬6300 │六分局函卷第397 │ │ │ 號,面額:│ │ │ │元。 │至400頁) │ │ │ 52萬8000元│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舒意電信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發票日95│ │ │ │ │ │ │ │ 年9月25日 │ │ │ │ │ │ │ │2.彰化商業銀│ │ │ │ │ │ │ │ 行南勢角分│ │ │ │ │ │ │ │ 行帳號0301│ │ │ │ │ │ │ │ 46970號、 │ │ │ │ │ │ │ │ 票號PA1653│ │ │ │ │ │ │ │ 954號,面 │ │ │ │ │ │ │ │ 額:56萬 │ │ │ │ │ │ │ │ 8300元,發│ │ │ │ │ │ │ │ 票人:舒意│ │ │ │ │ │ │ │ 電信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發│ │ │ │ │ │ │ │ 票日95年9 │ │ │ │ │ │ │ │ 月29日 │ │ │ │ │ │ ├──┼──────┼───┼───┼───┼───────────┼────────┤ │108 │臺中商業銀行│張天富│曾俊彥│曾俊彥│張天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曾俊│ │ │西臺中分行帳│ │ │(起訴│所有,於95年2月27 日,│彥警詢時之證詞(│ │ │號40618號、 │ │ │書附表│在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票號0000000 │ │ │誤載為│為臺中市沙鹿區)七賢南│405至406頁) │ │ │號,面額:18│ │ │張天富│路78號公司內,將左述支│ │ │ │萬元,發票人│ │ │) │票交予曾俊彥詐購等值貨│ │ │ │:嘉燁興業有│ │ │ │物。 │ │ │ │限公司、發票│ │ │ │ │ │ │ │日95年6月1日│ │ │ │ │ │ ├──┼──────┼───┼───┼───┼───────────┼────────┤ │109 │臺灣中小企業│林文良│李金秋│李永吉│林文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於95年6月13 日14│李金秋、支票持有│ │ │帳號051015號│ │ │ │時許,持左述支票至址設│人李茂泉及被害人│ │ │、票號AS0832│ │ │ │於桃園市○○路○○○號之 │李永吉警詢時之證│ │ │116號,面額 │ │ │ │李永吉住處,向李永吉詐│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15萬元,發│ │ │ │借款項,李永吉再於95年│由單影本各1紙( │ │ │票人:赫麗有│ │ │ │6月14日12時許,在桃園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限公司、發票│ │ │ │縣○○鎮○○○街○○號住 │407至416頁) │ │ │日95年7月29 │ │ │ │家附近,將左述支票交予│ │ │ │日 │ │ │ │李茂泉以調借現金,李茂│ │ │ │ │ │ │ │泉再於95年6月28日9時許│ │ │ │ │ │ │ │,持左述支票至桃園縣龜│ │ │ │ │ │ ○ ○○鄉○○○路○○○號,向廖│ │ │ │ │ │ │ │登權調借現金,廖登權再│ │ │ │ │ │ │ │將左述支票存入李金秋帳│ │ │ │ │ │ │ │戶內,退票後,李茂泉與│ │ │ │ │ │ │ │李永吉先歸還廖登權2萬 │ │ │ │ │ │ │ │5000元,並稱餘款將以分│ │ │ │ │ │ │ │期方還歸還,林文良則不│ │ │ │ │ │ │ │知去向無法聯絡。 │ │ ├──┼──────┼───┼───┼───┼───────────┼────────┤ │110 │臺灣中小企業│林芝綿│薛惠華│薛惠華│林芝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薛惠│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於95年7月初某日 │華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51015號│ │ │ │,持左述支票至高雄市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AS0811│ │ ○ ○○區○○街17鄰鼎貴路 │影本各1紙(見第 │ │ │929號,面額 │ │ │ │197號6樓,向薛惠華詐借│六分局函卷第417 │ │ │:10萬元, │ │ │ │款項。 │至419頁) │ │ │發票人:赫麗│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發票日95年7 │ │ │ │ │ │ │ │月25日 │ │ │ │ │ │ ├──┼──────┼───┼───┼───┼───────────┼────────┤ │111 │臺北國際商銀│不詳姓│晃宇企│晃宇企│不詳成年客戶意圖為自己│證人即被害人晃宇│ │ │板橋分行帳號│名成年│業股份│業股份│不法之所有,於95年4月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號、│客戶 │有限公│有限公│底,持左述支票,至址設│代表人陳威廷警詢│ │ │票號QM540358│ │司陳威│司陳威│於臺中縣烏日鄉(現改制│時之證詞及支票影│ │ │6號,面額: │ │廷 │廷 │為臺中市○○區○○○路│本1紙(見第六分 │ │ │40萬6500元,│ │ │ │1段680巷130弄65號之晃 │函卷第420至423頁│ │ │發票人:展電│ │ │ │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威│) │ │ │企業有限公司│ │ │ │廷,向該公司詐購等值貨│ │ │ │、發票日95年│ │ │ │物。 │ │ │ │8月9日 │ │ │ │ │ │ ├──┼──────┼───┼───┼───┼───────────┼────────┤ │112 │臺灣中小企業│豐榮公│裕笙工│裕笙工│豐榮公司某員工意圖為自│證人即被害人裕笙│ │ │銀行臺中分行│司某員│業股份│業股份│己不法之所有,於95 年7│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帳號051015號│工 │有限公│有限公│月29日,在公司內,將左│管理部經理王來安│ │ │、票號AS0831│ │司 │司(起│述支票交予裕笙工業股份│警詢時之證詞及支│ │ │698號,面額 │ │ │訴書附│有限公司業務員白泰安以│票影本1紙(見第 │ │ │:15萬元,發│ │ │表誤載│詐購等值貨物,退票後,│六分局函卷第424 │ │ │票人:赫麗有│ │ │為豐榮│豐榮公司已將貨款匯予裕│至426頁) │ │ │限公司、發票│ │ │公司)│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日95年7月31 │ │ │ │ │ │ │ │日 │ │ │ │ │ │ ├──┼──────┼───┼───┼───┼───────────┼────────┤ │113 │臺灣中小企業│林森輝│蔡月圓│陳玉修│林森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陳玉│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陳│修及支票提示人蔡│ │ │帳號051015號│ │ │ │玉修,向陳玉修詐借款項│月圓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AS0811│ │ │ │,陳玉修再將左述支票存│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931號,面額 │ │ │ │入蔡月圓之彰化銀行七賢│單影本各1紙(見 │ │ │:16萬7000元│ │ │ │分行帳戶內,退票後,林│第六分局函卷第42│ │ │,發票人:赫│ │ │ │森輝不知去向無法聯絡,│7至432頁) │ │ │麗有限公司、│ │ │ │致陳玉修損失16萬7000元│ │ │ │發票日95年7 │ │ │ │。 │ │ │ │月31日 │ │ │ │ │ │ ├──┼──────┼───┼───┼───┼───────────┼────────┤ │114 │臺灣中小企業│江承頤│廖秀容│鐘昆光│江承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銀行臺中分行│ │ │(起訴│所有,於95年6月中旬, │廖秀容警詢時之證│ │ │帳號051015號│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苗栗縣竹南│詞(見第六分局函│ │ │、票號AS0832│ │ │誤載為│鎮○市路及龍天路口,向│卷第433頁) │ │ │143號,面額 │ │ │江承頤│廖秀容之夫鐘昆光詐借現│ │ │ │:7萬5000元 │ │ │) │金7萬5000 元。 │ │ │ │,發票人:赫│ │ │ │ │ │ │ │麗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7 │ │ │ │ │ │ │ │月31日 │ │ │ │ │ │ ├──┼──────┼───┼───┼───┼───────────┼────────┤ │115 │台北富邦銀行│楊錦松│盧美惠│康英傑│楊錦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木柵分行帳號│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康│盧美惠及被害人康│ │ │000000000號 │ │ │ │英傑,向康英傑詐借款項│英傑警詢時之證詞│ │ │、票號MC1276│ │ │ │,康英傑再持左述支票在│及支票暨退票理由│ │ │367號,面額 │ │ │ │臺北市環南市場,向盧美│單影本各1紙(見 │ │ │:21萬元,發│ │ │ │惠之弟弟調借現金。 │第六分局函卷第43│ │ │票人:舒意電│ │ │ │ │4至438頁) │ │ │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發票日95│ │ │ │ │ │ │ │年9月15日 │ │ │ │ │ │ ├──┼──────┼───┼───┼───┼───────────┼────────┤ │116 │合作金庫銀行│陳大偉│新饌企│新饌企│陳大偉及周文鐸共同意圖│證人即被害人新鐉│ │ │信義分行帳號│、周文│業有限│業有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企業有限公司會計│ │ │275418號、票│鐸 │公司 │公司(│年9月中旬某日,持左述 │人員黃美玲警詢時│ │ │號XM0000000 │ │ │起訴書│支票至臺北縣泰山鄉(現│之證詞及支票暨退│ │ │號,面額:16│ │ │附表誤│改制為新北市泰山區)楓│票理由單影本各1 │ │ │萬8000元,發│ │ │載為周│江路46巷36之2號之新饌 │紙(見第六分局函│ │ │票人:大垣實│ │ │文鐸)│企業有限公司,交予公司│卷第439至442頁)│ │ │業有限公司、│ │ │ │之會計黃美玲,向該公司│ │ │ │發票日95年9 │ │ │ │詐購等值貨物。 │ │ │ │月30日 │ │ │ │ │ │ ├──┼──────┼───┼───┼───┼───────────┼────────┤ │117 │臺灣銀行健行│謝耀文│杜素貞│杜素貞│謝耀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杜素│ │ │分行帳號0582│ │ │(起訴│所有,於95年6月初某日 │貞警詢時之證詞(│ │ │82號、票號 │ │ │書附表│,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詳第六分局函卷第│ │ │0000000號, │ │ │誤載○○○區○○里○○鄰○○○街│443至444頁) │ │ │面額:10萬元│ │ │謝耀文│8號之杜素貞住處,向杜 │ │ │ │,發票人:赫│ │ │) │素貞詐借現金10萬元。 │ │ │ │麗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8 │ │ │ │ │ │ │ │月10日 │ │ │ │ │ │ ├──┼──────┼───┼───┼───┼───────────┼────────┤ │118 │臺北國際商業│綽號「│許毓綺│陳曾麗│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證人即被害人陳曾│ │ │銀行板橋分行│小李」│ │華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麗華、支票持有人│ │ │帳號00000000│之成年│ │ │於95年4月間某日,持左 │陳燦淇警詢時之證│ │ │0號、票號540│男子 │ │ │述支票至臺北市萬華區和│詞及支票暨退票理│ │ │3618號,面額│ │ │ │平西路3段125 號之龍山 │由單影本各1紙( │ │ │:24萬3000元│ │ │ │商場2樓22號,向陳曾麗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發票人:展│ │ │ │華詐購等值之製造手錶材│448至449頁、第 │ │ │電企業有限公│ │ │ │料及一些飾品,陳曾麗華│470至471頁) │ │ │司、發票日95│ │ │ │再於95 年3月初某日,持│ │ │ │年6月23日 │ │ │ │左述支票向陳燦淇調借現│ │ │ │ │ │ │ │金,陳燦淇將左述支票存│ │ │ │ │ │ │ │入許毓綺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南三重分行帳戶內,旋即│ │ │ │ │ │ │ │遭退票。 │ │ ├──┼──────┼───┼───┼───┼───────────┼────────┤ │119 │合作金庫商業│李景文│許忠義│許忠義│李景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許忠│ │ │銀行信義分行│ │ │ │所有,於95年7月初某日 │義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275418號│ │ │ │,持左述支票交予許忠義│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XM6570│ │ │ │,向許忠義詐借款項。 │影本各1紙(見第 │ │ │185 號,面額│ │ │ │ │六分局函卷第451 │ │ │:15萬元,發│ │ │ │ │至453頁) │ │ │票人:大垣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9 │ │ │ │ │ │ │ │月20日 │ │ │ │ │ │ ├──┼──────┼───┼───┼───┼───────────┼────────┤ │120 │合作金庫信義│陳姓成│林千鈺│林世偉│林世偉之陳姓成年客戶意│證人即支票提示人│ │ │分行帳號2754│年客戶│ │(起訴│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林千鈺警詢時之證│ │ │18號、票號 │ │ │書附表│左述支票交予林世偉詐購│詞(見第六分局函│ │ │0000000號, │ │ │誤載為│等值貨物,林世偉再持左│卷第454至455頁)│ │ │面額:17萬 │ │ │客戶陳│述支票向林千鈺調借現金│ │ │ │5000元,發票│ │ │先生)│。 │ │ │ │人:大垣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發│ │ │ │ │ │ │ │票日95年9月 │ │ │ │ │ │ │ │25日 │ │ │ │ │ │ ├──┼──────┼───┼───┼───┼───────────┼────────┤ │121 │遠東商業銀行│自稱方│薛興東│薛興東│自稱方代書之成年女子意│證人即被害人薛興│ │ │新店分行帳號│代書之│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東警詢時之證詞(│ │ │1636號、票號│成年女│ │ │95年7月底某日,持左述 │見第六分局函卷第│ │ │0000000號, │子 │ │ │支票,在臺北市華泰飯店│456至457頁) │ │ │面額:37萬元│ │ │ │,向薛興東詐借現金35 │ │ │ │,發票人:舒│ │ │ │萬元。 │ │ │ │意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發票│ │ │ │ │ │ │ │日95年9月25 │ │ │ │ │ │ │ │日 │ │ │ │ │ │ ├──┼──────┼───┼───┼───┼───────────┼────────┤ │122 │華泰商業銀行│楊姓成│趙學儀│徐芷華│楊姓成年客戶意圖為自己│證人即被害人徐芷│ │ │建成簡易型分│年客戶│ │ │不法之所有,於95年6月 │華及支票提示人趙│ │ │行帳號42632 │ │ │ │底因向徐芷華訂購國外旅│學儀警詢時之證詞│ │ │號、票號5056│ │ │ │遊行程,而將左述支票交│(見第六分局函卷│ │ │863號,面額 │ │ │ │予徐芷華以給付款項,徐│第458至461頁) │ │ │:23萬元,發│ │ │ │芷華再於95 年7月初某日│ │ │ │票人:晶鑽科│ │ │ │,持左述支票向趙學儀調│ │ │ │技股份有限公│ │ │ │借現金,退票後,徐芷華│ │ │ │司、發票日95│ │ │ │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趙│ │ │ │年7月5日 │ │ │ │學儀換回該支票,致徐芷│ │ │ │ │ │ │ │華損失23萬元。 │ │ ├──┼──────┼───┼───┼───┼───────────┼────────┤ │123 │臺灣中小企業│呂紹棋│翔盛旅│翔盛旅│呂紹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翔盛│ │ │銀行臺中分行│ │行社有│行社有│所有,於95年6月底某日 │旅行社有限公司代│ │ │帳號51015號 │ │限公司│限公司│,持左述支票至翔盛旅行│表人蕭國清警詢時│ │ │、票號083212│ │ │(起訴│社有限公司交予負責人蕭│之證詞(見第六分│ │ │5號,面額:9│ │ │書附表│國清,以給付辦理證及機│局函卷第462至464│ │ │萬8000元,發│ │ │誤載為│票費用。 │頁) │ │ │票人:赫麗有│ │ │呂紹棋│ │ │ │ │限公司、發票│ │ │) │ │ │ │ │日95年7月31 │ │ │ │ │ │ │ │日 │ │ │ │ │ │ ├──┼──────┼───┼───┼───┼───────────┼────────┤ │124 │合作金庫信義│李潘秀│黃景權│黃金美│李潘秀蘭意圖為自己不法│證人即被害人黃金│ │ │分行帳號2754│蘭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黃│美警詢時之證詞及│ │ │18號、票號XM│ │ │ │金美詐借現金,黃金美再│支票影本1紙(見 │ │ │0000000號, │ │ │ │持左述支票向陳木成調借│第六分局函卷第46│ │ │面額:4萬元 │ │ │ │現金,陳木成又再持左述│4至467頁) │ │ │,發票人: │ │ │ │支票向黃景權調借現金,│ │ │ │大垣實業有限│ │ │ │退票後,黃金美即分期將│ │ │ │公司、發票日│ │ │ │同票面金額現金歸還陳木│ │ │ │95年9月15日 │ │ │ │成,惟李潘秀蘭不知去向│ │ │ │ │ │ │ │無法聯絡,致黃金美損失│ │ │ │ │ │ │ │4萬元。 │ │ ├──┼──────┼───┼───┼───┼───────────┼────────┤ │125 │臺灣中小企業│林仲緯│李志國│李志國│林仲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證人即被害人李志│ │ │銀行臺中分行│ │ │ │所有,於95年7月初某日 │國警詢時之證詞及│ │ │帳號051015號│ │ │ │,持左述支票交予李志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 │、票號AS0832│ │ │ │以清償債務,旋即退票。│影本各1紙(見第 │ │ │112號,面額 │ │ │ │ │六分局函卷第382 │ │ │:28萬5000元│ │ │ │ │至383頁) │ │ │,發票人:赫│ │ │ │ │ │ │ │麗有限公司、│ │ │ │ │ │ │ │發票日95年7 │ │ │ │ │ │ │ │月29日 │ │ │ │ │ │ └──┴──────┴───┴───┴───┴───────────┴────────┘ 附表貳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第一銀行五股│8張 │邱學庸│ │ │ │123號 │工業區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00553│ │ │ └──┴──────┴──────────┴──────┴───┴───┘ 附表貳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中國農民銀行│1本 │邱學庸│ │ │ │123號 │新明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 │ │ │ │ │ │ │(永豐餘企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國際商業│5張 │邱學庸│ │ │ │123號 │銀行深坑分行│ │ │ │ │ │ │支票、空白支│ │ │ │ │ │ │票00000-0-00│ │ │ │ │ │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富邦銀行│4張 │邱學庸│ │ │ │123號 │木柵分行支票│ │ │ │ │ │ │3858-5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彰化市第五信│12張 │邱學庸│ │ │ │123號 │用合作社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上海商業儲蓄│5張 │邱學庸│ │ │ │123號 │銀行臺中分行│ │ │ │ │ │ │空白支票2243│ │ │ │ │ │ │-8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中商業銀行│20張 │邱學庸│ │ │ │123號 │花壇分行空白│ │ │ │ │ │ │支票1684-1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灣銀行臺中│5張 │邱學庸│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68407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第一商業銀行│6張 │邱學庸│ │ │ │123號 │鶯歌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4016-8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新光銀行北高│1張 │邱學庸│ │ │ │123號 │雄分行空白支│ │ │ │ │ │ │票00-0000000│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遠東國際商業│12張 │邱學庸│ │ │ │123號 │銀行臺北汐止│ │ │ │ │ │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163-6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彰化銀行北門│11張 │邱學庸│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1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合作金庫銀行│33張 │邱學庸│ │ │ │123號 │海山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3538-3 │ │ │ ├──┼──────┼──────────┼──────┼───┼───┤ │1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合作金庫銀行│1張 │邱學庸│ │ │ │123號 │士林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3809-7 │ │ │ ├──┼──────┼──────────┼──────┼───┼───┤ │1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陽信銀行蘭雅│5張 │邱學庸│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1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中華商業銀行│3張 │邱學庸│ │ │ │123號 │前鎮分行空白│ │ │ │ │ │ │支票323-2 │ │ │ ├──┼──────┼──────────┼──────┼───┼───┤ │1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華南商業銀行│10張 │邱學庸│ │ │ │123號 │龍江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1 │ │ │ ├──┼──────┼──────────┼──────┼───┼───┤ │1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中商業銀行│22張 │邱學庸│ │ │ │123號 │內湖分行空白│ │ │ │ │ │ │支票81-2 │ │ │ ├──┼──────┼──────────┼──────┼───┼───┤ │1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國際商業│1張 │邱學庸│ │ │ │123號 │銀行臺中分行│ │ │ │ │ │ │空白支票6001│ │ │ │ │ │ │-6-00 │ │ │ ├──┼──────┼──────────┼──────┼───┼───┤ │1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復華銀行臺中│1張 │邱學庸│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 │ │ │ └──┴──────┴──────────┴──────┴───┴───┘ 附表貳之三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MOTOROLA手機│1支 │邱玉美│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筆記本 │1本 │邱玉美│ │ │ │123號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繳費單、存入│7張 │邱玉美│ │ │ │123號 │憑證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李文忠│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李文忠│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李文忠│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筆記本 │1本 │李文忠│ │ │ │123號 │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估價單 │4張 │李文忠│ │ │ │123號 │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身分證、健保│4枚 │李文忠│ │ │ │123號 │卡、駕照 │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00│ │ │ │ │ │ │2 │ │ │ ├──┼──────┼──────────┼──────┼───┼───┤ │1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邱學庸│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2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FAREASTONE手│1支 │邱學庸│ │ │ │123號 │機 │ │ │ │ │ │ │0000-000000 │ │ │ ├──┼──────┼──────────┼──────┼───┼───┤ │2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永豐餘公司大│2枚 │邱學庸│ │ │ │123號 │小章 │ │ │ ├──┼──────┼──────────┼──────┼───┼───┤ │2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商業本票簿 │1本 │邱學庸│ │ │ │123號 │ │ │ │ ├──┼──────┼──────────┼──────┼───┼───┤ │2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汽車行照 │4張 │邱學庸│ │ │ │123號 │ │ │ │ ├──┼──────┼──────────┼──────┼───┼───┤ │2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估價單 │30張 │邱學庸│ │ │ │123號 │ │ │ │ ├──┼──────┼──────────┼──────┼───┼───┤ │2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身分證、健保│12枚 │邱學庸│ │ │ │123號 │卡、駕照 │ │ │ ├──┼──────┼──────────┼──────┼───┼───┤ │2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余代書事務所│1盒 │邱學庸│ │ │ │123號 │名片 │ │ │ └──┴──────┴──────────┴──────┴───┴───┘ 附表叁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14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信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00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2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南勢角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3-080│ │ │ │ │ │ │73-5-0 │ │ │ │ │ │ │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合作金庫銀行│2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信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27541-8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18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建成分行空白│ │ │ │ │ │ │支票42632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2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建成分行支票│ │ │ │ │ │ │簿42632 │ │ │ └──┴──────┴──────────┴──────┴───┴───┘ 附表叁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興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中山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張昭瑜)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土城分行│ │ │ │ │ │ │存摺00000000│ │ │ │ │ │ │566(林承億)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富邦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新莊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鴻舜有限公 │ │ │ │ │ │ │司)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松江│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存摺2131│ │ │ │ │ │ │0000000(冠全│ │ │ │ │ │ │國際企業社曾│ │ │ │ │ │ │永貴)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銀行東湖│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存摺0897│ │ │ │ │ │ │00000000(可 │ │ │ │ │ │ │成國際企業社│ │ │ │ │ │ │林慶勇) │ │ │ ├──┼──────┼──────────┼──────┼───┼───┤ │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松江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 │ │ │ │ │ │黃正文) │ │ │ ├──┼──────┼──────────┼──────┼───┼───┤ │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七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水湳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9(張鴻裕) │ │ │ ├──┼──────┼──────────┼──────┼───┼───┤ │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新國際商業│20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空白支票│ │ │ │ │ │ │112-4 │ │ │ ├──┼──────┼──────────┼──────┼───┼───┤ │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大眾商業銀行│1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板橋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7 │ │ │ ├──┼──────┼──────────┼──────┼───┼───┤ │1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8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1 │ │ │ ├──┼──────┼──────────┼──────┼───┼───┤ │1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9894-1 │ │ │ ├──┼──────┼──────────┼──────┼───┼───┤ │1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8 │ │ │ ├──┼──────┼──────────┼──────┼───┼───┤ │1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竹科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9 │ │ │ ├──┼──────┼──────────┼──────┼───┼───┤ │1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4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光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 │9 │ │ │ ├──┼──────┼──────────┼──────┼───┼───┤ │1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中港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 │8-2 │ │ │ ├──┼──────┼──────────┼──────┼───┼───┤ │1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南港分行空白│ │ │ │ │ │ │支票2926.2 │ │ │ ├──┼──────┼──────────┼──────┼───┼───┤ │1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上海商業儲蓄│5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空白支票896-│ │ │ │ │ │ │4 │ │ │ ├──┼──────┼──────────┼──────┼───┼───┤ │1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上海商業儲蓄│2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空白支票1560│ │ │ │ │ │ │-5 │ │ │ ├──┼──────┼──────────┼──────┼───┼───┤ │1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中崙│17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2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西屯│5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空│ │ │ │ │ │ │白支票051171│ │ │ ├──┼──────┼──────────┼──────┼───┼───┤ │2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臺中│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69047 │ │ │ ├──┼──────┼──────────┼──────┼───┼───┤ │2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國農民銀行│19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汐止分行空白│ │ │ │ │ │ │支票10336-9 │ │ │ ├──┼──────┼──────────┼──────┼───┼───┤ │2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6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東門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2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永樂分行支票│ │ │ │ │ │ │、空白支票03│ │ │ │ │ │ │0000000 │ │ │ ├──┼──────┼──────────┼──────┼───┼───┤ │2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雙和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0 │ │ │ ├──┼──────┼──────────┼──────┼───┼───┤ │2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城東│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支票1521│ │ │ │ │ │ │1 │ │ │ ├──┼──────┼──────────┼──────┼───┼───┤ │2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市第五信│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用合作社大同│ │ │ │ │ │ │分社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2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桃園信用合作│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社中山分社空│ │ │ │ │ │ │白支票40374-│ │ │ │ │ │ │8 │ │ │ ├──┼──────┼──────────┼──────┼───┼───┤ │2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安泰商業銀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瑞光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898-3 │ │ │ ├──┼──────┼──────────┼──────┼───┼───┤ │3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銀行永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支票279-│ │ │ │ │ │ │4 │ │ │ ├──┼──────┼──────────┼──────┼───┼───┤ │3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4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庫大同支庫空│ │ │ │ │ │ │白支票03911-│ │ │ │ │ │ │3 │ │ │ ├──┼──────┼──────────┼──────┼───┼───┤ │3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庫平鎮支庫空│ │ │ │ │ │ │白支票00420-│ │ │ │ │ │ │1 │ │ │ ├──┼──────┼──────────┼──────┼───┼───┤ │3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合作金庫銀行│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民族分行空白│ │ │ │ │ │ │支票856541 │ │ │ ├──┼──────┼──────────┼──────┼───┼───┤ │3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8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531│ │ │ │ │ │ │0-4 │ │ │ ├──┼──────┼──────────┼──────┼───┼───┤ │3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中山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104│ │ │ │ │ │ │3065 │ │ │ ├──┼──────┼──────────┼──────┼───┼───┤ │3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4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中壢園分│ │ │ │ │ │ │行空白支票04│ │ │ │ │ │ │967-7 │ │ │ ├──┼──────┼──────────┼──────┼───┼───┤ │3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新竹市第一信│5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用合作社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5 │ │ │ ├──┼──────┼──────────┼──────┼───┼───┤ │3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長安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3465 │ │ │ ├──┼──────┼──────────┼──────┼───┼───┤ │3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1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五股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2141-4 │ │ │ ├──┼──────┼──────────┼──────┼───┼───┤ │4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花蓮區中小企│6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業銀行西蘆洲│ │ │ │ │ │ │簡易型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50004│ │ │ │ │ │ │195 │ │ │ ├──┼──────┼──────────┼──────┼───┼───┤ │4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國際商業│47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銀行深坑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022│ │ │ │ │ │ │5-0-00 │ │ │ ├──┼──────┼──────────┼──────┼───┼───┤ │4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東區中小企│2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業銀行桃園分│ │ │ │ │ │ │行空白支票42│ │ │ │ │ │ │6.9 │ │ │ ├──┼──────┼──────────┼──────┼───┼───┤ │4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僑銀行敦化│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簿31│ │ │ │ │ │ │007910 │ │ │ ├──┼──────┼──────────┼──────┼───┼───┤ │4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蘆洲│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簿03│ │ │ │ │ │ │5133 │ │ │ ├──┼──────┼──────────┼──────┼───┼───┤ │4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簿1766 │ │ │ ├──┼──────┼──────────┼──────┼───┼───┤ │4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臺北│2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世貿中心分行│ │ │ │ │ │ │支票簿 │ │ │ ├──┼──────┼──────────┼──────┼───┼───┤ │4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國農民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支票簿103369│ │ │ ├──┼──────┼──────────┼──────┼───┼───┤ │4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東湖分行支票│ │ │ │ │ │ │簿000000000 │ │ │ ├──┼──────┼──────────┼──────┼───┼───┤ │4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簿28057 │ │ │ ├──┼──────┼──────────┼──────┼───┼───┤ │5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庫汐止支庫支│ │ │ │ │ │ │票簿11557-7 │ │ │ ├──┼──────┼──────────┼──────┼───┼───┤ │5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 │簿0000000 │ │ │ ├──┼──────┼──────────┼──────┼───┼───┤ │5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內湖分行票據│ │ │ │ │ │ │代收摺117-22│ │ │ │ │ │ │-0000000 │ │ │ ├──┼──────┼──────────┼──────┼───┼───┤ │5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銀行東湖│1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分行代收憑摺│ │ │ │ │ │ │003006 │ │ │ └──┴──────┴──────────┴──────┴───┴───┘ 附表叁之三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WIN手機 │1支 │陳憲燦│ │ │ │5號2樓 │000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NOKIA手機 │1支 │陳憲燦│ │ │ │5號2樓 │0000-000000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陳代書名片 │2盒 │陳憲燦│ │ │ │5號2樓 │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黃天龍身分證│1枚 │陳憲燦│ │ │ │5號2樓 │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金額打字│1臺 │陳憲燦│ │ │ │5號2樓 │機 │ │ │ ├──┼──────┼──────────┼──────┼───┼───┤ │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打印機 │1臺 │陳憲燦│ │ │ │5號2樓 │ │ │ │ ├──┼──────┼──────────┼──────┼───┼───┤ │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賣出空白支票│4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票號登記簿 │ │ │ ├──┼──────┼──────────┼──────┼───┼───┤ │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存送款簿│2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存根聯 │ │ │ ├──┼──────┼──────────┼──────┼───┼───┤ │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二聯複寫估價│4本 │陳憲燦│ │ │ │5號2樓 │單 │ │ │ ├──┼──────┼──────────┼──────┼───┼───┤ │1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申請兌付票據│233張 │陳憲燦│ │ │ │5號2樓 │申請書 │ │ │ ├──┼──────┼──────────┼──────┼───┼───┤ │1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公司印章 (大│26枚 │陳憲燦│ │ │ │5號2樓 │章) │ │ │ ├──┼──────┼──────────┼──────┼───┼───┤ │1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公司印章 (小│34枚 │陳憲燦│ │ │ │5號2樓 │章) │ │ │ └──┴──────┴──────────┴──────┴───┴───┘ 附表肆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安泰商業銀行│20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中壢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第一銀行西壢│40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56419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臺灣土地銀行│3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中壢分行支票│ │ │ │ │ │ │1840-1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彰化商業銀行│2本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支票存根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新竹國際商業│1本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銀行支票存根│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合作金庫銀行│1本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支票存根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新竹國際商業│1套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銀行北中壢分│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5存摺、印章 │ │ │ │ │ │ │(邱學庸) │ │ │ └──┴──────┴──────────┴──────┴───┴───┘ 附表肆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記事本 │4本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現金收支簿 │2本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估價單 │1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文明通信廣場│2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訂貨單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SIM卡 │2枚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建築改良物所│1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有權狀 │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土地所有權狀│1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商業本票 │36張 │羅萬洲│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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