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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易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珍       陳宏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五弘科企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2 人共同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業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 五弘科企業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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