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珍
陳宏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五弘科企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2 人共同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檢察官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
兩造業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
五弘科企業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具狀
撤回告訴
,有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