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助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7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信助為址設臺中市○○區○○路3 段
16 號10 樓之2 「西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西河公司)之
負責人,西河公司倒閉後,被告林信助另成立「威瑞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威瑞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林信宏
則為位於同址「智翔有限公司」(下稱智翔公司)之負責人
,威瑞公司、智翔公司均以經營空調設備、溫濕度自動控制
與工程管理顧問、資料處理服務、資料軟體服務等為業務,
2 家公司以地區劃分業務範圍;2 人均明知「企業規章實務
攻略- 總務管理」、「企業規章實務攻略- 人事管理」、「
企業規章實務攻略- 財會管理」、「企業規章實務攻略- 銷
售管理」、「企業規章實務攻略- 製造管理」、「企業契約
實務攻略- 商務契約」、「企業契約實務攻略- 庶務契約」
、「企業表單實務攻略- 總務人事」、「企業表單實務攻略
- 財會銷售」、「企業表單實務攻略- 工廠品質」等10本著
作,均係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囊團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
聯絡,於民國96年上開著作發行後某日,委由西河公司之不
詳員工,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至西河公司電腦硬碟內,復架設
網站(網址http://west-rive r.com/ ),供不特定人利用
網際網路之搜尋網站,以關鍵字搜尋方式,
無庸輸入帳號密
碼,即可連線至該網站子目錄,下載或觀看上開著作,西河
公司倒閉後,威瑞公司繼續沿用該網站作為威瑞公司之網站
,並由被告林信宏負責管理網站,2 人以此重製、公開傳輸
之方式,侵害智囊團公司上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
被告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 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 人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
法第92條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
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應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
附
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