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研將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幸瑜
前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續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幸瑜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
定提起公訴;被告研將企業有限公司則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
,均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正陸於第一審
辯論終
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聲請狀1紙在卷
可稽,
揆諸
前揭說明,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