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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易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研將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幸瑜 前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續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幸瑜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 定提起公訴;被告研將企業有限公司則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 ,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正陸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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