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 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被 告 龍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芬慧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李芬慧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刑事附帶
民事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芬慧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智
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