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久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中千博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被 告 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被 告 康永進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96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
、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
著作權法或公平交
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
聲請以
簡
易判決處刑者,亦同。次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康永進、林棋燦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
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