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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久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千博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高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被   告 康永進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96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 、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 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亦同。次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康永進、林棋燦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 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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