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宜家原名杜麗雯.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6309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杜宜家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叁年,並應向被害人鋁季興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貳佰陸
拾萬元,給付方法為如附件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所
載之給付方式。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1 】檢察官
起訴
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參見本院100 年9 月29日
準備程序筆錄)。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1 紙(參見本院卷宗)。
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紙(參見本院卷宗)。
㈡理由部分:
⒈爰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牟取財物,且受雇於人,亦
不知努力工作,竟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惟念其
犯
後已坦承
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被告前未曾
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各1 份附卷
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復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
偵查及
審判程序後
,應知戒慎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3 年。
⒉末
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
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於緩刑
期間,能按其於本
院審理中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
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
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
付款方式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
諭知
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
本案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具體
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
科刑判決,
揆諸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
上訴。
公訴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錄本案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