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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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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44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琤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99年度緩字第33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28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琤熒因犯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 ,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58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 年9月24日確定,100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服飾類上衣13件詳99年度保管字第4327號扣押物品清 單)之吊牌,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押物品係益鑫興業有限公司 、廣盛益服飾有限公司寄賣於主幼商場而販售,此據第三人 即主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機利於警詢時證述詳,並有 主幼實業有限公司與益鑫興業有限公司、廣盛益服飾有限公 司所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切結書可資為佐。次查,被告柯琤 熒係擔任主幼實業有限公司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號 (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主幼商場」太平 店之店長,其係負責該店之商品進貨點貨、陳列上架與人員 管理等業務,被告僅對店內之財物具有監督管理權責,業據 被告供陳在卷,復以綜觀全卷,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上開扣押物品係被告柯琤熒所有。是依前揭說明,扣案之13 件服飾類上衣應僅係他人所寄賣,顯非被告所有,則上衣上 懸掛之吊牌亦非屬被告所有,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依法宣告 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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