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琤熒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99年度緩字第3333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28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柯琤熒因犯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
,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582號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99
年9月24日確定,100年9月23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服飾類上衣13件詳99年度保管字第4327號
扣押物品清
單)之吊牌,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押物品係益鑫興業有限公司
、廣盛益服飾有限公司寄賣於主幼商場而販售,此據第三人
即主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機利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
主幼實業有限公司與益鑫興業有限公司、廣盛益服飾有限公
司所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切結書可資為佐。次查,被告柯琤
熒係擔任主幼實業有限公司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號
(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主幼商場」太平
店之店長,其係負責該店之商品進貨點貨、陳列上架與人員
管理等業務,被告僅對店內之財物具有監督管理權責,
業據
被告供陳在卷,復以綜觀全卷,亦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上開扣押物品係被告柯琤熒所有。是依前揭說明,
扣案之13
件服飾類上衣應僅係他人所寄賣,顯非被告所有,則上衣上
懸掛之吊牌亦非屬被告所有,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依法宣告
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